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0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216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待发布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2006]123号、鄂建文[2006]122号、鄂建文[2002]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价房地字2000年第51号
文件湖北省建设厅鄂价房地字<2000>5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二、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
各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采取差率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具体见附表。
七、涉外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咨询单位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服务费。
工程造价收费文件
工程造价收费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二、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基数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定额计算的基准价格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下浮20%执行。
相关调整系数不变。
四、税务事务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12月12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前期费用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1.8%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1.4%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1.1%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北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湖北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湖北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所应遵循的收费规定。
根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行业协会发布了《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并对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收费项目。
1. 建筑工程概算编制收费。
建筑工程概算编制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工程预算编制收费。
工程预算编制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
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工程结算编制收费。
工程结算编制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程造价的大小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收费标准执行。
1. 收费标准执行范围。
《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作为合同的重要依据。
2. 收费标准执行原则。
收费标准执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客户的利益。
三、收费标准调整。
1. 收费标准调整依据。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为依据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调整程序。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建设行业协会的审议和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收费标准监督。
1. 监督机制。
建设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的监督机制,对咨询服务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2. 监督责任。
建设行业协会应当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起监督责任,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0130217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随州十岗至历山一级公路施工图预算编制委托人(甲方):随州十岗至历山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受托人(乙方):京纬公路造价技术分公司签订地点:随州签订时间:2013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本项目《随州十岗至历山一级公路》施工图预算编制咨询服务工作容进行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容1、随州十岗至历山一级公路施工图预算编制咨询服务。
2、出版咨询报告。
二、委托项目概况本项目起于随州市十岗,接316国道,下穿汉丹铁路及其复线,跨漂水河后,下穿随岳高速公路、小历铁路(铁路连接线),跨厥水河,下穿汉丹铁路,止于随县凹子湾,接316国道,路线全长45.151公里。
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4.5米。
三、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1、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2、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
3、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4、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5. 省交通厅鄂交建[2012]第68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
6. 省交通厅鄂交基[2007]第603号《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7.鄂交造价[2012]03号《关于调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03-2007)中省车船费标准的通知》。
8、随州十岗至历山一级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9、同望WCOST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造价软件。
四、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树立和维护信誉,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鄂价工服规2012-149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149 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编版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房地产开发税费
防面积
4. 9层以下(含):首层面积*1200元/㎡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1816元/件4
规划局
鄂价房服【2007】77号
点,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2. 建筑物放线测绘:1816元/件
卫生监督所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以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
累进方式计取,上下浮动10%:
70%,安实际使用量3元/吨退还,低于70%
交费单位
备注
武汉市2006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超额定率分档累进:
1. ≤100万元 2. 100-500(含)万元
2.00‰ 1.80‰
29
建筑工程招、投标 交易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0.5‰
地税局
武政【1987】98号
实际占用耕地*差别税率
地税局 地税局
《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 政府令第302号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136号
2-20元/㎡·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销售收入的5%
地税局
国发【1995】19号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和的7%
地税局
武税发【1994】21号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和的3%
二、建设阶段费用
32
建筑工程检验试验 费
质监站
鄂建【1998】155号、鄂建造价 【2004】10号
33 工程质量监理费 监理公司
武城监字【1996】158号
34 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管局
鄂建【1996】324号
200-328元/㎡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 2~5 告
5~12
12~28
28~ 75
75~110 110~200
200~ 250
三、评估项 目建议书
1~1.5
1.5 ~4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 行性研究报 1.4 ~2 2~5 告
5~10
10~ 15
1-2
2-4
4-7
7 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 含大 0.8 - 1.5 -
9- 13 以
3-7
7-9
纲)
1.5
3
13?
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 - 0.8 - 1.5 -
2 以上
0.8
1.5
2
(1) 、行业调整系数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
1.0
(2) 、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建筑、 市政 、电信工程
1.0
人防、 园林绿化 、广电工艺工程
1.1
(3) 、附加调整系数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 1.1 ~ 1.4 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工程设计费× 10% 7. 市政管网规划费
取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993 版)》 取费基数: 10 工日 / 公里 / 根 , 即 0.8 万元 / 公里 / 根 计算方法: 市政管网规划费 =0.8 万元 / 公里 / 根×管线总根数×路线长度 8.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取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73 号) 取费基数:工程概 ( 预 ) 算投资额 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
鄂价工服规2012-149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房地函字[2000]1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房地函字[2000]12号2000年1月18日)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问题的请示》(黄价[1999]28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2号)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二、为了保持政策前后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根据你市实际情况,对1998年11月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发生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可比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8]3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2)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一、总则(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及经济纠纷调解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除工程造价鉴定以外,本收费标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三)单项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当对单项工程的理解有歧义时,以出具一次咨询报告为一个单项工程。
本收费标准以单项工程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本收费标准中不含的工程类别可参照执行。
(四)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列入计费基数。
(五)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六)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服务收费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服务收费。
(七)除鉴定以外,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实施,在签订咨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预付不低于30%的咨询费。
(八)住建管理部门将对咨询单位收费情况进行监管,考核收费过低的项目成本及执业质量,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交通、电力、能源、化工、水利等工程类型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参考本标准。
三、对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的说明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成果文件的要求等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表3.1决策阶段工作内容表3.3发承包阶段工作内容表3.5竣工及运维阶段工作内容表3.6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工作内容3.7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服务工作内容表表3.8工时服务工作内容四、咨询计费标准4.1决策阶段计费标准表4.1-1决策阶段计费标准单位:万元序号服务项目计费基数收费费率(‰)200以内(含200)200-500(含500)500-2000(含2000)2000-5000(含5000)5000-10000(含10000)10000-30000(含30000)30000以上1投资估算编制估算价1.11.00.80.70.60.50.42投资估算审核送审估算价0.90.80.70.60.50.40.34.2设计阶段计费标准表4.2-1设计阶段计费标准单位:万元注:设计方案经济分析服务费考虑了三套以内的设计方案分析、对比,每增加一套增加收费20%。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市二〇一二年房地产开发税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标准及计算办法
备注
6
耕地开垦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2〕52号、武价函〔2000〕74号
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亩,其他耕地1.50万元/亩;新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1.60万元/亩,其他耕地0.80万元/亩
7
土地复垦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鄂政发〔1992〕52号、武价函【2000】74号
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0.60~2.25万元/公顷
8
土地闲置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武价函〔2000〕74号
中心城区1.50万元/亩,新城区0.70万元/亩
代政府征收
11
新征拨用地勘丈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鄂政发[1998]60号、国测发[1993]82号、国测发[1994]3号
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算)
出让方式:出让金20%以下;
划拨方式3~5元/m2
9
土地出让业务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财政部[1992]172号、财综字[1993]159号
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土地出让金2%收取,对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免收
10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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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
算,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它与
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2.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
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
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
各咨询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采取差价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具体见附表。
7.涉外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本通知规定的
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咨询单位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服务费。
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咨询单位应在其经
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形式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办法服务内容等事项。
9.凡各咨询单位资质应经确认而未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
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迫有关单位或超范围接受服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10.各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物价
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11.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96]68号)停止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99]293)中“基建技改工程验证、编制预算(标底)出具报告书”和“基建技改工程决算验证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收费亦按本通知执行。
12.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注:1、审核验证业务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8%咨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