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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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28日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现建设森林山水生态城市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各县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规划、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备案:(一)各县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2%。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

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

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届第六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届第六号《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8日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6月29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珍贵树木管护制度范本

珍贵树木管护制度范本

珍贵树木管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珍贵树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文物部门应加强对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珍贵树木资源安全。

二、珍贵树木的保护第五条珍贵树木应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负责珍贵树木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珍贵树木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树木本体、生长环境和周边设施。

禁止在珍贵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害珍贵树木的活动。

第七条禁止砍伐、移植珍贵树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须经同级林业、文物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八条珍贵树木遭受病虫害、自然灾害或其他损害的,养护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林业、文物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和修复。

三、珍贵树木的管理第九条各级林业、文物部门应定期对珍贵树木进行普查,建立珍贵树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鼓励建立珍贵树木保险制度,提高珍贵树木的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林业、文物部门应加强对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损害珍贵树木的,由林业、文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擅自移植珍贵树木的,由林业、文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砍伐珍贵树木的,由林业、文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林业、文物部门。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doc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doc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制度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

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

指树龄超过1=3年以上的树木。

指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珍稀树木、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这个系统叫做命木。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宣布建立资源文件。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市区内古树名木、登记数、照片、数量。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分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年以上=3年以上。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级保护;(2)如果树龄为3xx年至499年,市人民政府将宣布实施二级保护;(3)对于树龄1xx年至299年的树木,区人民政府应宣布实施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确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专业保护部门保护和管理与单位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个人。

保管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古树名木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滩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名胜古迹中的古树名木。

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管理。

分散在各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保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根据维护水平,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抢救、古树名木复壮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名木古树保护管理

名木古树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景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对古树名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六条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综合管理科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

第八条安全巡逻队和环卫所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综合管理科。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导语:《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

第七条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护;(三)散生在单位及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管护。

第九条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总1页)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总1页)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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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8•【字号】•【施行日期】198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通知(1989年11月18日)木是国家二级保护的珍稀植物。

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入南宁、百色等地区产木的县、乡,大量收购木砧板和其他木制品,导致乱砍、盗伐木的事件不断发生。

为了加强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及其产品的管理,制止乱砍盗伐木等珍稀树木材歪风,特作如下通知: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加工、收购、出售木等珍稀树木制品(含砧板、桌、椅、板凳、床铺)。

在边境贸易点,越方人员携来出售的木制品(砧板等)一律由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购;对已收购了的木制品(砧板等)亦要作价交由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销售。

若有个人需要或经营,可向收购部门选购或批发。

二、从本通知行文之日始,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车辆(含邮车、军车、火车、水运、空运)批量承运木制品(砧板等)和开设专门“邮购砧板”的业务。

对邮寄或托运木砧板,一般月内每人允许邮寄或托运一次,每次一至二块,并写明寄件人或托运人姓名、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写“包裹”或“托运”清单,以利接受检查。

如需用邮袋装运或托运时,必须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承邮或托运。

违者一经查觉,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和检查站有权扣留其物品乃至没收。

凡没收的物品,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上缴国库的及时入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同时,可并处罚款。

三、对盛产珍稀植物(含木)的地、县(市),要组织有邮电、交通、税务、工商、林业和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查明一九八八年以来,乱砍、盗伐木和加工、出售、收购贩运木砧板的事件,对执法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加处置;对其他人员分别情节轻重,作补交税款或罚款处理(罚款70%交国库);对触犯刑律的,政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最新)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最新)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省森林管理条例》、《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X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旅发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

县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具体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实行三级保护。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树木不受树龄限制,按名木录入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百政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5日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在管理期间要定期给它追肥、合理修剪,一年中最少也要喷洒2次药物。

在生长旺季和休眠期最好都要追肥,修剪主要是针对一些长势不良,感染病虫害的枝叶,及时剪掉,减少养分消耗。

针对长势不好的树木还要进行复壮,及时更换营养,扩大维护范围,这样才可确保古树正常生长。

此外,古树名木要统一设立挂牌,设立说明牌。

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可新建、扩建建筑物,也不能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不可擅自设电线、管线,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也不要挖土,使用明火。

不能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排放废水,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等。

不能对古树名木有损害行为,包括钉钉、刻伤、挖根、折枝、薄损树皮、擅自采摘叶片等,对古树名木有损害的一切行为都要严令制止。

一旦发现古树为人为损伤,出现生长衰弱、濒危等情况,需及时让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第1页共1页。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doc 11页)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doc 11页)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doc 11页)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二级保护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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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ncient and fa mous trees in Baise City (full text)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导语:《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
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泰收集的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欢迎
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
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

第七条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三)散生在单位及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
和个人负责管护。

第九条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
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打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七)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
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
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对养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
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
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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