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食品安全法_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_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作者:傅淑均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为我们生产了许多营养丰富的健康食品,也为我们监测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然而,先进的技术也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刑法介入一、食品安全的现状所谓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88%和257.48%。
①我国作为食品生产、消费大国,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食品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受发展水平、诚信道德等因素制约,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当前,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介入近几年来,重大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
其危害的严重性、广泛性可以说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作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一)必要性1.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问题的刑事责任研究
食品安全问题的刑事责任研究作者:高婕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4期【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与国家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是不可轻视的一个问题。
现代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快速发展,人们也开始逐渐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在日常生活中,可供人们选择的食品越来越多样化,在追求绿色食品,保健食品的今天,仍然有许多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
“大头娃娃”、“毒奶粉”、“毒大米”等事件无一不牵动广大消费者的心,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开始实施,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仍然存在。
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来说,刑法应该如何发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明显成为当下最后最紧急的事。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出现原因,深究食品安全问题的刑事责任,指出现存刑法的不足,完善相关立法,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完善立法今天我们晚饭吃什么?听起来是一个简单问题,可事实上却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近几年来,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三聚氰胺”奶粉、上海福喜公司大量使用过期肉,地沟油等事件令人谈食色变,人们对他们食用的所有食物对持有怀疑的态度。
如今,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开始成为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而刑法作为保障人民权利之法,必须履行好保护食品安全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职责,即应该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增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保护的相关刑事立法。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刑事责任立法规范及现状针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97年《刑法》从安全到卫生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要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方面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刑事责任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了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2.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于擅自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3.食品欺诈行为对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4.食品污染行为对于故意污染食品、违法倾倒食品废弃物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和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下面是常见的几种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当事人改正错误并保证不再违法。
2.罚款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研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疯牛病、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等事件,导致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越来越担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于200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严惩。
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安全犯罪案例1. “黑心肉”事件2018年,一家位于上海宝山区的食品加工厂被曝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黑心肉”,并将过期肉掺杂在正常肉中出售给消费者。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最终判刑。
2. 油炸小龙虾注水事件2017年,江苏省扬州市发生一起油炸小龙虾“注水”事件,涉事商家为增加销售量,在小龙虾内添加水分。
该商家被当地警方抓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严厉处罚。
3.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发生了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多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三聚氰胺掺杂牛奶,致使大批婴幼儿中毒。
该事件纵容了诸多不良商人。
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均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
三、总结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在刑法规制方面仍亟待加强。
刑法规制在制约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同时,加强科技和管理手段的研发和标准的制定和审查也是必须的。
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质量。
从政府到企业,从消费者到全体市民,都必须共同关注和努力改善食品安全问题。
另外,我们还需要深入加强人员的监管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加强食品生产、销售人员的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提升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给消费者更多的信心。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深入的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立法不足、改进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重,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食品标签等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立法不足1. 刑法规制不全面。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但罪名种类和量刑幅度仍存在不足。
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刑法规定中,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量刑幅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同时,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取证。
四、改进措施1. 完善刑法规定。
应将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并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应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率。
3.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旨在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指的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由刑法进行规范。
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及者将面临刑事制裁。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食品等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由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规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违规行为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法律惩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之一。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人,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的大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确定。
2. 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被责令停产或停业进行整顿。
相关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检查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同时要求整改落实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
3. 吊销相关证照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将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单位将不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作者:史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美国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具有以附属刑法为立法模式、法律调控全面细致、遵循严格责任等特征,对食品安全犯罪具有较强的预防性。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与美国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仍有犯罪归属存在缺陷、法律调控上定罪条款过于原则、主管罪过范围过窄、刑罚设置不尽妥当、立法技术不稳定等不足,为了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应在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归属、扩大刑事立法的调控范围、适当增加过失食品安全犯罪、完善刑罚设置、探索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地沟油问题”、“酒鬼塑化剂超标”“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公众的心理底线,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也影响了食品经济市场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机制的介绍和分析,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机制的特征1906年,美国颁布了关于食品犯罪的第一部成文法《纯净食物和药品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美国食品犯罪立法体系日益完善。
尽管其食品安全的部分附属刑法只是针对特殊领域如家禽、奶制品等,显得立法分散、没有章法。
但作为世界上食品犯罪立法先进的国家之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仍达到了严密调控的效果。
总体而言,食品犯罪立法具有以下特征:(一)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体系完善美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附属刑法在其刑事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基本可以划分为三大领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美国农业部执行的《联邦肉类检验法》、《食用奶法》、《蛋产品检验法》等,美国环境保护局执行的《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等。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食品安全刑事责任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惩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明确了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刑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有一定的证据,包括食品抽检结果、销售记录、生产许可证等。
相关部门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会即将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旦定性为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仅限于个人,对于企业也同样适合。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单位犯前两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企业,不仅会受到罚金的处罚,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会即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赋予警告或者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措施都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对食品进行抽检、查看企业的生产记录、检查许可证等。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多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等。
1.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刑期的长短和罚金数额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特别严重的案件,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的可能。
3. 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以假标准控制商品的罪是指以虚假、伪劣标准控制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追究,刑期和罚金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惩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的力度和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合格食品的浮现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下面将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责任1.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1.2 追究犯罪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刑事案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严惩不贷: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罚,绝不姑息。
二、行政责任2.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2.2 催促整改:对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问题,政府将及时催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2.3 处罚违规企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监管3.1 建立监管体系:政府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安全标准等,确保食品安全。
3.2 完善监督机制:政府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3.3 提高监管水平:政府将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4.1 提高消费者意识:政府将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4.2 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政府将加强对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4.3 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政府将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促使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五、加强国际合作5.1 参预国际食品安全合作:政府将积极参预国际食品安全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食品安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刑事责任:1.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成立的标准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数量较大、销售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妨害食品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妨害食品安全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重妨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赋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具体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2. 企业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公示。
企业信用记录的不良记录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包括融资难、市场信任度降低等。
3. 撤销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触犯刑法,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经国家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以假充真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假充真罪是指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罪是指生产、销售食品时,非法添加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的刑事处罚。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违法行为将会触犯相关的行政法规,涉及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1. 行政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给予行政警告,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并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整改。
3. 行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扣或者吊销违法行为人的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
食物安全法律责任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物安全法律责任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食物安全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类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食物安全法律责任的定义食物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物安全事件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物安全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食物安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食物安全法律责任的前提,包括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人或社会受到损害的事实。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
四、食物安全法律责任主体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在食物生产过程中,对食物进行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当事人。
2.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在食物销售过程中,从事食物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当事人。
3.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是指在食物经营过程中,从事食物采购、加工、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当事人。
4. 食品监管机构:食品监管机构是指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国家机关。
5.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在食物消费过程中,购买、使用食物的当事人。
五、食物安全法律责任类型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新《食品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优先
新《食品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优先
顾永景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
【年(卷),期】2015(000)012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全面、严格的法律责任,更树立起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理念.刑事责任优先是对刑法谦抑原则的相对突破.食品安全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与某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表现一致、特征相符,导致实践中出现行刑不分、以罚代刑的责任混淆,亟须甄别两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在此基础上,坚持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理念,需要在理念层面上采纳"刑罚优先适用说",在操作层面上完善行政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司法案件相互移送和结果互认,整体上实现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
【总页数】7页(P81-87)
【作者】顾永景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盐城224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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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食品安全法_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_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
2008年1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6期Dec.2008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 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 on)Vol125 NO.6《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3吴情树(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要]《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近在讨论制定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
在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立法者应该放弃以往“大而全”的刑法典模式,尝试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实现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一个新转变。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典;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08)06-0100-06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学者们普遍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坚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罚,其中包括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惩罚。
[1]在《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草案采用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xx条有关xx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试图通过援引刑法典中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
本文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认为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现状评析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大一统”传统文化的影响、立法者过于自信理性的力量以及过度追求法典“统一”的完美性,学者和立法者几乎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试图通过一部统一、完整的刑法典将我国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犯罪类型都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以此来应对多样复杂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当他们找到并采用了《刑法修正案》这种补充、修改方式的时候,这种信念更加强烈。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看刑事责任的完善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看刑事责任的完善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已于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确保食品安全并非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即可奏效,本文作者从刑法角度探讨我国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完善,对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无借鉴意义。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是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总的一点可以归结为强化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监管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具体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属于一种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
食品安全法的这种刑事责任立法模式,应当说与我国目前朝着统一性、集中性方向发展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是相一致的。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讲,确保食品安全并非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即可奏效,而是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或是部门法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与之相协调和衔接,以形成完整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许多法律面临着调整和完善,刑法亦是如此。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规范滞后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规定,亟须与食品安全法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显示出滞后性,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在主体上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人员;在对象上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
而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义较窄,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在主体上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在对象上只涉及食品。
浅谈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作者: 蔡卫平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7-19页
主题词: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同情节;劳动能力;行政处分;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或者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惩治这类犯罪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如何正确运用刑法有关条文惩治这类犯罪的新课题。
现就这个问题谈些意见,以求教于诸同志。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究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究【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食品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爆发出一系列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而我国当前的刑罚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还较为薄弱,刑罚的设置与衔接上都存在着极大的不足,以至于无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净化我国食品环境,让人民吃上放心食品,为社会的更加和谐美好的未来稍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刑法规制食物是身体摄取基本营养素和维持健康生活状态的必需品。
但近年来,食品行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人们的饮食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一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不断扩大,已经上升到国际领域,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关注的话题。
虽然我国增加了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和整顿力度,但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依旧层出不穷,遍布食品行业运营的各个阶段。
不但让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国内食品产生怀疑,而且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要了解、探讨食品安全犯罪,首先我们就要先了解何为“安全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全食品是指符合该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并且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为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无毒无害是食品行业发展的首要前提,而且任何与食品相关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且不得出现危害身体健康的问题。
近些年来,食品行业频频爆发出严重的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逐步扩大了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致力于为人们提供健康、营养的绿色食品。
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食品犯罪行为的总称,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运输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
食品安全之刑法解读——以刑法典第143、144条为线索
食品安全之刑法解读——以刑法典第143、144条为线索徐久生;黄凰【摘要】在现行法层面解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例的横向比较,对我国食品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观罪过心理形态以及刑罚结构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解决之策.【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2)001【总页数】5页(P42-45,50)【关键词】食品安全;抽象危险犯;风险社会【作者】徐久生;黄凰【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3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
《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
究视角
吴情树
【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25)6
【摘要】<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近在讨论制定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在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立法者应该放弃以往"大而全"的刑法典模式,尝试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实现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一个新转变.
【总页数】6页(P100-105)
【作者】吴情树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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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6期Dec.2008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 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 on)Vol125 NO.6《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3吴情树(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要]《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近在讨论制定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
在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立法者应该放弃以往“大而全”的刑法典模式,尝试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实现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一个新转变。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典;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08)06-0100-06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学者们普遍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坚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罚,其中包括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惩罚。
[1]在《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草案采用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xx条有关xx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试图通过援引刑法典中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
本文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认为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现状评析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大一统”传统文化的影响、立法者过于自信理性的力量以及过度追求法典“统一”的完美性,学者和立法者几乎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试图通过一部统一、完整的刑法典将我国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犯罪类型都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以此来应对多样复杂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当他们找到并采用了《刑法修正案》这种补充、修改方式的时候,这种信念更加强烈。
不可否认,就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以一部刑法典规定所有的犯罪及其刑罚,有着自己的优点,由于刑法典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从消极的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有利于预防犯罪;由于刑法渊源集中、统一,从形式上看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
”[2]但事实已经证明,“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是不成功的,追求统一、完美的刑事立法技术也是不成熟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采用法典的形式,刑事法治的统一只是要求刑法内部体系不能相互冲突,但不意味着一定要采用刑法典,而排斥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
从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在11年的时间里,先是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而后每一两年就通过一个《刑法修正案》,至今,已经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据有关报道,《刑法修正案(七)》也马上就要出台了。
他们的出台虽然在形式上还维持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其出现伊始就彻底颠覆和击碎了许多刑法学者们和立法机关试图编撰“统一刑法典帝国”的梦想,也意味着我国“统一刑法典蓝图”的破产。
在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还是分散规定真正的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问题上,我国有些刑法学者已经开始重新关注,甚至还专门撰文充分论证分散性立法方向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例如,2007年8月10-13日在井冈山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第16届学术讨论会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在大会上就明确指出,我国仅仅在刑法典中规定刑罚,而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不规定刑罚的立法模式存在着缺陷。
[3]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更是不遗余力地批判集中性、统一性立法方式的缺陷,明确指出,试图在一部刑法典中规定所有犯罪0013[收稿日期]2008-09-11[作者简介]吴情树(1976-),男,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的梦想迟早会破灭的,充分论证了今后刑事立法应该采用分散性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实际上,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就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在附属刑法中直接规定罪状与法定刑,并使附属刑法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5]只是迫于当时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意识以及立法者过高地估计立法理性的能力,①才使得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个在如今看来比较合理的立法建议,而是下定决心,集中智慧,准备制定出一部能够“垂范久远”的刑法典。
但是,这部刑法典果真能够“垂范久远”吗?在1997年修订刑法通过不久,作为非刑法学者的范忠信教授就连续发表两篇刑法论文,严厉地批判了新刑法的局限与缺陷。
[6]此后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更是击碎了这种梦想。
通过对一个单行刑法和六个《刑法修正案》内容的考察,可以发现,在这些刑法补充和修订的内容中,大部分集中在经济犯罪与行政犯罪,这些犯罪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通常是由附属在非刑事法律中的经济刑法与行政刑法来规定,就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在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制上,只要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也是大多采用真正附属刑法的模式,并用这些附属刑法手段来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强化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②因此,为了能够真正维护刑法典的稳定,为了使今后的刑法典能够真正垂范久远,我们要彻底抛弃以往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的指导思想,仅仅将传统的、严重的以及变化不大的犯罪类型(大部分是自然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合理地采用外国刑法理论中分散的立法模式,将有关经济犯罪、行政犯罪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规定在附属刑法中,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附属刑法理论的误读与认识误区(一)附属刑法理论的错误解读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着附属刑法的一个立法根据就是在有关非刑事法律中频频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据有学者统计,《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23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了19次,其中有的一个条文之中就出现两次;《证券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36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了16次;《保险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15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了10次。
不仅在法律中,就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法规中,也能反复看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语句。
例如,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9条、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北京市公园条例》第54条,都规定某些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成了立法者的偏好用语,并能以一成不变的面孔反复跻身于法律条款当中。
[7]在附属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根据附属刑法规范与普通刑法典的普通刑法规范的关系情况,附属刑法可以分为独立型和依附型两种模式。
两种立法模式的实质性区别,就在于法定刑的设立是否完全独立于刑法典,即是否用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包括刑种和刑度)规定于附属刑法条文之中。
就目前各国对附属刑法的立法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独立型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则采用了依附型的立法模式。
[8]在附属刑法条文的具体表述上,有学者指出,主要有三种模式:(1)笼统式规定,即附属刑法原则上规定对某种违反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具体适用刑法典哪个条文或者按照哪个罪名来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2)依照式规定,即附属刑法对某种违反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仅规定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明确指出应当引用刑法典哪一条款或者按哪一个罪名来处理,一般表述为“依照(比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101第6期 吴情树:《食品安全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以附属刑法为研究视角①②当时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到:“这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第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
”详细可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4页。
关于这类立法主张,可以参见李建华.略论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J].当代法学,2000,(2):49-52;刘宁.我国经济刑法及其立法形式体系[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53-55;陈家林.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5):88;以及陈家林.中日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研究[A].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19;李茂华.论税收附属刑法———一种预防、惩治税收犯罪的重要形式[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3):34,等等。
责任”或者“依照xx罪名论处”,等等。
(3)比照式的规定,即指明了具体适用的刑法典条款,与依照式规定不同的是,比照式规定主要是用于创制性附属刑法规范,而依照式规定更多的是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释。
[9]此外,在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中,当讲到刑法渊源的时候,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不约而同地认为,我国的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10]这是对我国刑法渊源的误读,简单地套用了外国刑法理论中“附属刑法”的概念。
由于在我国非刑事法律中所设置的刑事责任条款并没有自己的罪状和法定刑,具体犯罪的确定和刑罚的裁量仍然需要借助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以,我国刑法从伊始就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因为只有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真正的罪刑规范(具体罪状和法定刑)时,“附属刑法”才是刑法的渊源。
[11]这些附属于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仅仅表述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方式,但毫无例外都没有设置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
有学者认为,这种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仅仅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仍需要依照刑法的规定来确定。
因此,此类规定顶多具有某种宣示和提示的功能,但不具有规范适用上的意义,不能起到刑法规范的规制功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规范。
[1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些非刑事法律中,由于其在行为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对象等的具体描述上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协调、不配套、不对应,导致经济法与刑法衔接不好,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操作困难,无法落实,形同虚设,结果是既损害了经济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权威和独立,又削弱了刑法典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