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9日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精神,为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我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完善措施,促进民营企业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抓手,推进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走可持续的现代企业发展道路,为推进“三大发展战略”和实现“两个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通过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的“六大转变”目标。
2016年,重点促进100家民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2010年8月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财政支持。
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7日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省属企业不断夯实财务管理基础,优化财务管理体系,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财务管理理念落后、财务管控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等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财务管理适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聚焦财务管理优化、机制变革、效能提升,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有力支撑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加快推动三个转型、强化六项职能、筑牢三大支撑,实现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财务转型更加深化、财务效能充分发挥,初步建成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办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6-26【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实现投资退出的行为。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股权。
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和全资、控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以清算方式退出的股权,不适用本指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四川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决定。
第七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第八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内府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府发〔2014〕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
一、认真做好投资审批相关工作。
对下放审批权限到我市的投资项目,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审批事项,不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切实提高核准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确保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发展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建设。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要推动企业通过场外市场、私募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推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
四、扎实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
积极开展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和农村金融互助社试点工作,探索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五、主要工作责任分工(一)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新模式,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序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2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2号省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企〔2015〕62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8年5月15日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1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省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省属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积极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职能和履职方式,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深化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激发各层次市场主体活力。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基本定义。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六日川府发〔2000〕18号)为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推进资产大重组、结构大调整、机制大转换,充分利用我省工业基础优势、科技开发优势和上市公司数量的优势,引导和培育更多的优势企业改制上市,大力促进上市公司深化改革、规范运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和培育优势企业上市(一)为争取更多的优势企业改制上市,各级政府、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包括:对准备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严格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和运作,改制方案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主营业务突出,效益稳定,有良好发展前景,经济实力和效益在本行业名列茅;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项目经省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投资预期效益良好、可靠;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上市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作好上市的准备工作,使其在规范改制、效益指标、投资项目等方面符合国家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规定。
(三)加大培育力度,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目前上市条件还不充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从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规范改制等多方面提供具体、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使其尽早具备条件。
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优势,支持引导一批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产、学、研联合,形成一批知识技术密集、能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扩大有效合理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目标不动摇要进一步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主动作为、稳定预期,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切实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创新投资工作举措,坚持全年投资预期目标不动摇、不放松。
投资增长较慢、上半年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州),要想方设法增添举措,迎头赶上,确保实现全年投资预期目标。
完成投资超过全省平均增长速度的市(州),要继续保持好的势头,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扎实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尽快制订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进一步调整和缩减核准范围,加强项目协同监管,做好对下放权限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切实把国家和省下放的项目管理权管好用好。
省直相关部门要搞好部门之间、部门和地方之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投资统计分析体系,加大信息发XXX引导力度。
三、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不断强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在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加快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并进一步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切实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
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2004年6月4日)有关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一)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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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发改财金〔2012〕493号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基本定义。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五)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出资人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出资者总人数。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合格投资者。
(六)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七)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八)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九)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资产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给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十一)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3)在川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在川分支机构;(4)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5)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6)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7)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的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2)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3)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6)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银行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所托管股权投资企业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三、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2)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3)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十三)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利益冲突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十五)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十六)提交年度报告。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十七)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在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十八)注册登记地要求。
注册地发展改革、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的工作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九)工商注册登记要求。
(1)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组织形式”,或者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组织形式”,或者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组织形式”;(2)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上述企业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3)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五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
六、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二十)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二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十二)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十三)备案申请主体。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该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