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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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部、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部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报部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工信部财[2010]6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财[2010]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通信管理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制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doc

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制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doc

关于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发文单位:化学工业部ﻪ文号:化财发[1997]770号ﻭ发布日期:1997-12-5ﻪ执行日期:1997-12-5生效日期:1900-1-1ﻭ部属各事业单位:ﻪ为了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汇报。

ﻭﻭﻪﻭ附件:1、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ﻭﻪﻪ 2、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ﻭﻪ附件1: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ﻭﻭﻪ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工交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部机关服务局。

ﻭﻪ第三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ﻭﻪﻭ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占用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及视同负债后的资产,具体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ﻭﻭﻪ第四条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部内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系。

ﻭﻪﻭ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ﻪﻭﻭﻪ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年度报告、纠纷调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财[2016]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财[2016]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3月25日)工信厅财[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程。

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全面摸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家底”,构建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明确资产范围,分类管理。

资产管理范围覆盖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国有资产。

根据各单位性质和资产类型,分类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有效规范资产管理。

——完成流程再造,科学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一)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三)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事项;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事业单位职责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资产配置(一)配置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保障需要、勤俭节约、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二)配置方式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配置标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配置资产。

(四)审批程序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置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资产使用(一)使用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利用、保值增值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全面摸清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部决定于2016年3月-12月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我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部机关和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彻底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一步加强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配合财政部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做好具体整改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单位范围清查单位范围为部本级和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各通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教[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项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共财产的不断壮大,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更加合理地开展处置运营,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这些资产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用于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等。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其次,规范的资产处置制度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最后,科学化的资产管理和流转也有助于深化行政单位的改革,实现自我适应和变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从法规层面上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效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创值。

二、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流转、处置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管理该暂行办法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注重国有资产的规范、维护、保护和更新换代;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管理、盘点、评估、处置、监管等制度和流程;必须确保资产实物和账务核实一致,并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盗窃、流失或者损坏。

2.国有资产流转该暂行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评估和有序流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更有效利用和创值。

同时,行政单位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确保流出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国有资产处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和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部、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部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报部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总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节名词解释1、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开展公益事务并从事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2、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国家控制、国家统一管理的资产。

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承担。

4、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指承担代理职能,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由国家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6、使用国有资产:指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划分,确保权责清晰、职能齐全。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应包括资产监督、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监测等方面,确保全面覆盖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第一节原则1、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2、国有资产管理应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节方法1、根据事业单位的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采取有效的资产管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项目管理、资源整合等。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第一节评估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把握。

2、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并用于决策和管理。

第二节处置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一)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评估、审批、监督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国有资产处置需制定书面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原因;2. 处置的方式、标的和价格;3. 处置的条件和限制;4. 处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5. 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租赁、拍卖等。

(二)选择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处置效益等因素。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价(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评价,分析处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开、保密、效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部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保障运转的物质基础。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优化国有资源配置、降低行政事业性运行成本、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控制和规避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的具体措施。

国有资产清查是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各单位要全面摸清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要求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分为组织准备、全面自查、审核上报、总结核实等四个阶段。

2016年3月1日启动,2016年12月底完成。

清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部属各高校(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决策。

无论是本单位组织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二)产权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年。

对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出租出借事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1年以内(含1年)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1年以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部审批。

第八条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各高校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第九条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各高校六个月以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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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XX9]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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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
行办法
工信部财[2009]723号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要求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详见附表1)。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目前仅限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家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进行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有资产在部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按800万元的规
定限额审批。

(二)对跨部门、跨级次(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事项,一律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上的,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

对在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处置事项,部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1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

其他的资
产处置事项不受审批时间限制。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部审批(审批限额以上的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单位组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部(或财政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部属单位的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部属单位的下属各级单位评估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需进行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申请;
(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处置时,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出让方需与产权交易机构商讨确认交易价格,并按审批权限报部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应报部备案
(一)对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应在收到批复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批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

(二)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对未处置资产说明原因);
2、处置国有资产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第十七条各单位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应将批复复印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接受财政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有关资产处置备案文
件是财政部安排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取得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一条应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
(四)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在出售、出让、转让后收入形式转变为现金的,在扣除投资收益、
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部属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部属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上缴:
1、没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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