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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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摘要: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而不很成熟的今天,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建设工程方面的经济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法官的参考依据,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法权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 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审核,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

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我折腾了好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事儿,总算找到点门道。

一开始我也是瞎摸索来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资料搜集超级重要。

我之前干一个小型工程鉴定的时候,就吃了资料不足的亏。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把工程相关的各种文件都找出来。

施工合同那是基础,就像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还有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工程计量的记录之类的。

有些时候,这些文件可能东一个西一个的,我还在档案室翻出过时的草图呢,结果证明还挺有用。

证据的审查也不简单。

我开始的时候光看数字和字面内容,往往忽略了背后的合理性。

比如说,我见过一份材料用量的记录,乍一看没毛病,但仔细一算,相同建筑面积下比其他项目用量多了不少。

那就得深入调查了,是不是存在设计特殊要求或者是虚报用量。

我就通过去问当时的工人师傅,了解到原来是中途换过一次材料规格,但是没有明确记录在案,这就差点让鉴定结果出大错。

说完资料和证据,计算这个环节也是个大事情。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要摸透。

这就像做数学题,你得按照一定的法则运算。

不同的工程类型有时候规则还不太一样,我在一个装修工程鉴定里就闹过笑话。

我按照常规建筑工程的规则去算墙面粉刷面积,结果把门窗洞口未做特殊处理,算出的数字完全不对。

后来才知道装修工程计算墙面面积,门窗洞口得看具体的计量约定。

还有物价信息这块。

有时候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物价波动厉害,确定材料价格可不容易。

我试过在市场上通过找供应商询价,但是发现有些供应商报价不普适。

所以参考政府发布的物价指导信息也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也不是全部,还得结合市场实际情况。

比如我做一个跨度几年的大型工程鉴定,钢材价格官方指导价有,但是某些特殊规格的钢材可能在特定时间段受到市场冷门或者供应波动影响,就得做额外的市场调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小心谨慎,一步一个脚印,每个环节都把好关才能得出靠谱的结果。

再就是跟各方的沟通,这我还没说呢。

鉴定过程中可能会跟承包方、发包方或者其他相关方打交道。

他们有时候会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有时候又可能想影响鉴定结果按他们的意愿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数据。

Engineering cost judicial appraisal requires careful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documents and data.2.需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背景和环境。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and environment of the engineering project.3.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should be conducted.4.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strictly complied with during the appraisal process.5.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鉴定经验。

Appraisers need to have rich experience in engineering cost appraisal.6.对工程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调查。

Detailed investigations into engineering changes, claims, etc., should be carried out.7.要注意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Care should be taken to avoi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unfair behavior.8.鉴定结果应该客观、公正、准确。

The appraisal results should be objective, fair, and accurate.9.鉴定人员需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国家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企业可能会感觉很复杂,因此,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个阶段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

一、第一阶段注意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阶段,是从鉴定委托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资料的完整性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4.2.1条内容:“委托人移交的证据资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笔者多年的鉴定经验,完整的鉴定资料还应包括:(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书;(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招标答疑、图纸答疑、会审纪要等);(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清单、材料认价单、施工技术资料等);(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5)委托人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内容和未确认部分。

完整的司法鉴定资料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

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切不可忽视。

资料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工程结算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在工程结算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鉴定机构的选定:根据法院或仲裁庭的委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当事人应该对鉴定机构的选定发表意见,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申请人为司法鉴定的提起人,因此对鉴定事项具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鉴定结果也是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尽其所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单及签证、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工作联系函以及其他与鉴定结果有关的材料。

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虽然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但因其并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等事项,计算工程造价时可能存在瑕疵或错误。

因此申请人及时与鉴定机构就工程造价中容易忽视或发生错误的问题及时与鉴定人员交流。

遵循回避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中第六条明文规定:“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在勘验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总之,工程结算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和协作,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工程结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鉴定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程造价是指进⾏某项⼯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

正常情况下,⼯程竣⼯结算⽂件如能够经发包⽅与承包⽅确认,则其即可作为核定⼯程造价的依据,但实际有很多⼯程的竣⼯结算⽂件不能够得到发包⽅的确认,于是往往就需要进⾏⼯程造价鉴定。

1、什么是⼯程造价鉴定?⼯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特定建设项⽬的施⼯图纸及竣⼯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程造价鉴定可以分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经由⼈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由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

⼯程造价当事⼈鉴定可再划分为⼀⽅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和两⽅以上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

2、⼯程造价鉴定要遵守什么原则?司法鉴定的原则:最⾼⼈民法院法发[2001]23号《⼈民法院司法鉴定⼯作暂⾏规定》中第⼀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明、公正、⾼效。

3、当事⼈申请对⼯程造价进⾏鉴定的,如何处理?当事⼈对⼯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法采取其他⽅式确定⼯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程造价鉴定机构对⼯程造价进⾏鉴定;当事⼈双⽅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当事⼈⽆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法进⾏,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当事⼈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如何认定?当事⼈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当事⼈要求重新鉴定的,⼀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情形除外。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的专业性技术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如何合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助法院(仲裁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执业准则,同时也是从事造价鉴定的原则。

结合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例,提出在工程造价鉴定应注意的问题,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问题前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结构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以诚实信用的立场和态度发挥鉴定人员的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找准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准确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别和判断,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认识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

下面就本人参与的某个仲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案件背景:本市某区物流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5万平米,于2011年12月开工,至2013年1月竣工验收。

本工程未经招投标,施工合同采用了非格式合同,规定了按实结算、措施费、规费、税金费率等结算原则。

施工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将结算书送审后经某审计单位初审,因甲方(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迟迟不付款等原因,申请人不同意审计单位初审结果,拒绝在审定单上签字,提请仲裁委(以下简称鉴定委托人)仲裁。

鉴定委托人委托我方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造价鉴定依据问题案例一:本工程中,关于基坑排水,原审计单位初审报告中给了各房号90个台班的抽水费,但提供的鉴定资料中无抽水方面的资料,施工合同中也未有关于基坑排水费用的约定(如有签证,则可认为甲乙双方有按实结算的规定),而申请人坚持应按计价规定套定额。

鉴定听证会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作出鉴别和判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

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

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

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

另外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对有最高限价的材料的定额套用的规定等。

如花岗石、大理石、木地板、外墙装饰板等,主材价格未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定额规定,以94预算价进入直接费,按实计补价差;主材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则以最高限价进入直接费,按实计补价差;2、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3、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开展工作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

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法官在工程造价鉴定 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2 审查鉴 定的必 要性和 充分保护 当事 人的举证 权 利
申请 鉴定 是 当事人 应 有 的举 证权 利 ,是一种 基 本诉 讼 权利 。法 院在 审理 纠纷 时应 充分保 护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 保障诉讼 程序公 正 、合法 。然而 ,并不是 只要 当事人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工 程造 价鉴 定 申请 ,法 院就一 概委 托鉴 定 。鉴 定与否 决定权 在法院 ,法 官不能放弃 鉴定必要 性审查 ,否则 造成 案件 不必要 拖延 和增 加诉讼 成本 ,还有 可 能 出现否 定 当事人有 效约定 和结算 ,影 响实体公 正。例如 ,合 同约定 固 定 价 ,履行完 毕后 ,承包方 以没有施 工资质 主张合 同无效 申 请 工程 造 价鉴定 ,法 院应不 予 同意 。因为合 同约定工 程价 款 以 固定价 结算 ,虽然 因承 包人 不具备 施工 资质 致合 同无 效 ,如果 工程 经骏工 验 收合格 ,依 照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 的 规定 ,工 程价 款 仍应 参 照合 同约定 确 定 ,无 需 委托 鉴 定 。又 如 ,当事人 签订 的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是通 过招标 投 标方 式达成 的 ,履约过程 中发生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对工 程成 本进 行造 价鉴 定 ,借 此证 明 中标 价低 于 成本 造价违 反 了《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 投标法 》第 33条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 本 的报价 竞标 ”之规定 ,主 张合 同无效 。然 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 法》第 33条 “投 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 报价竞标 ”只是规 范性条 款 ,并 不是强 制性条 款。鉴定机 构 采 用定额 法作 出的工程 成本造 价反映 的只是 同行 业社会平 均成 本造 价 ,不 等于 具体企 业 实际成 本 。具体 企业 的投 标 价低 于社会 平 均成本 价并 不等 于就 低 于该企业 的成本 ,是 否低 于成 本报 价竞投 只有投标企 业 内部 清楚 。只要是 自愿 投 标 ,投标人 当时意 思表示就 真实 ,中标 后招标人 与投标人 就 达成 了合 意 ,双 方合 同成 立 。法 院不应 以投标 价低 于成 本 价否 定合 同效 力 。 由于 市场 变化 ,企业 在履 约过程 中发 生 成本增 加 ,承包 人为 逃避 违约 责任 或欲通 过按 定额 计算 工 程造 价达 到增 加工 程款 目的 ,常有 出现 。法 院对此 类成 本 造价鉴 定 申请 如 同意鉴定 ,不但 会导 致诉 讼无 必要 拖延

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 构 、 定 人 的声 誉 。 鉴
要图一 己私利 ,如果鉴定人变成 当事人的利害关 系人则是十分 可怕 和危险 的,因此必须严 厉制裁 鉴定 人的职业规范和纪律约束 十分重要 。
《 决定》 第十三条指 出 :鉴 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 “ 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 ,由省级人 民政府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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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4 07 月第 4 期
应当有 问必答 , 这也是鉴定人的法定 义务 。 对配合 法庭 , 查明案件事实 , 分清是非极为重要 。问 题的
事 人 打 得 火 热 , 吃 喝喝 , 到底 当事 人 目的 就 是 吃 说
关键是有些鉴定机构委派 出庭人员不是本 案件具 体鉴定人 , 在庭审 中一问三不知 , 有些鉴定人员 出 违 纪 、 规 的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 申鉴 定 机 构 、 违 重 庭事先不作准备 , 在法庭上 自以为是 , 发言矛盾 其 百 出,搞得法庭 十分尴尬 ,引得 当事人一 片埋怨 声。 部分鉴 定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 十分糟糕 , 这样 做 的后果 只能是砸牌子 、 丢饭碗 , 切实影 响了鉴定
重头戏 , 即工程造价案件司法 鉴定 。 因工程造价 纠 纷引发 的案 件随着基本 建设领域 投资力度 加大 ,
这几年一直处于高位状 态 , 工程造价专业性强 , 且
其纠纷又十分复杂 , 非法 官 自身 能断案解决 , 故法 院委托 已登记管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
鉴定结论乃是明智之举 。 在司法实践 中 ,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 , 主要反映在 以下几
应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 同的计价原则 和鉴 定结论 ,供法院在进 一步公 开开庭庭 审质证 后根 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选择一个鉴定 结论作 为判案 的依据 。鉴定人在合 同或条款合法性 尚未确定 的

司法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司法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司法造价鉴定注意事项一、了解司法造价鉴定的基本概念。

司法造价鉴定呢,就像是一个给工程建设项目“算账”的过程,但这个账可不是随随便便算的,是在司法程序里进行的哦。

它是要确定工程的造价,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的。

比如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里,如果双方对工程花了多少钱有争议,那就得靠司法造价鉴定来搞清楚啦。

这就要求我们得把这个鉴定当成一个很严肃的事情来对待。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这可太重要啦!咱们得找靠谱的鉴定机构。

那什么样的算靠谱呢?首先得是有资质的,就像人找工作得有学历证书一样,鉴定机构得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鉴定资质才行。

不能随便找个街边小公司就说是能做司法造价鉴定的。

而且呢,这个机构最好是有丰富的经验,做过很多类似的鉴定项目。

你想啊,如果一个机构老是出错或者办事拖拖拉拉的,那怎么能行呢?咱们可以去打听打听,问问同行,看看哪个机构口碑好。

还有哦,要看看这个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是都是些刚毕业没经验的小年轻,可能在处理复杂问题的时候就有点吃力啦。

三、鉴定资料的准备。

资料就像是打仗时候的武器一样,没有好的资料,鉴定可就做不好喽。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来说,各种图纸那是必不可少的,从最初的设计图到后来的施工图纸,都得找齐了。

这就像我们要知道一个人长什么样,得有照片一样,图纸就是工程的“照片”。

还有工程的合同,这里面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的计价方式等等,这可是非常关键的资料。

另外呢,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签证单、变更单也不能少。

比如说工程中途改了设计,那这个变更单就记录了到底改了啥,花了多少钱。

要是少了这些,鉴定出来的造价可能就不准确啦。

而且这些资料最好是整理得井井有条的,要是乱七八糟的,鉴定人员看着也头疼呀。

四、与鉴定人员的沟通。

咱们可不能把资料一交就啥也不管了,和鉴定人员的沟通很重要呢。

要把工程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他们,比如说工程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有没有一些隐藏的小细节。

你要是不说,他们可能就按照常规的方法去鉴定了,到时候结果可能就不太对喽。

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因

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因

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约定为固定结算价: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已经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则对于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造价,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确定,无需启动造价鉴定。

2.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确定的数额不认可,等于自己企图推翻双方已经确定的解决数额,人民法院自然不会准许。

3.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也曾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

既然已经共同委托了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了咨询意见,而且双方都明确表示过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就说明这个咨询意见的结论就是双方认可的意见。

反悔当然不会允许。

4. 无争议的事实: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5. 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致使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
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权威机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顾志建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十三类司法鉴定在我国有章可循地逐步开展起来。

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有三大特点:①标的大。

按“标的”来衡量的话,恐怕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在十三类司法鉴定中是最大的。

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人民币。

②影响面广。

从影响面来看,恐怕也是最大的,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矿难,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甚至在国际上,一些媒体也曾多次对我国发生的矿难,评头论足。

③难度大。

从难度上来思考,也许是最难的。

因为要搞好一项工程建设的司法鉴定,不是一个单学科的科学技术问题就能解决得了的,它会牵涉到诸多学科的知识。

按当前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甚至是高级技术人才,要想很好地做好一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也是相当困难的。

而且加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法规不完整、商业贿赂严重等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这就更增加了鉴定的难度。

鉴于上述三大特点,搞好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此,我仅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难点,发表一些拙见,愿与同行们进行讨论。

笔者曾在上海的一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担当高级技术管理工作,每当一项司法鉴定任务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的电脑配对方式接手后,即与具体担任该项任务的司法鉴定人一起亲赴现场,察看和丈量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建筑物,并多次召开有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的律师参加的调查会,耐心地倾听双方陈述的观点并作详细记录,细致地查阅双方提供的各项物证,利用自己在四十多年实际工作中积累下来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一旦遇到自己不懂的法律问题及其它问题,虚心向相关专业人员求教,尽力按司法鉴定工作“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八字原则,做好每一项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

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

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

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谨慎

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谨慎

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谨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纠纷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的鉴定活动。

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鉴定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必须谨慎,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申请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必须慎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专业性强的鉴定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因此,选择具有权威认可、资质齐全的鉴定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申请人应当查阅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选择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鉴定机构。

其次,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从大量的工程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包括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

申请人应提供详实和完整的资料,确保鉴定人对问题有全面的了解。

任何遗漏或不完整的资料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或不全面。

第三,申请人在接受鉴定时要积极配合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需要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对各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确保鉴定人能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陈述,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

最后,申请人和被鉴定方在鉴定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合法权益。

申请人不应在鉴定过程中试图做出虚假陈述、提供不准确的证据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被鉴定方也应尊重鉴定人的权威和公正性,积极配合鉴定工作。

总之,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申请人谨慎对待。

通过选择权威的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和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可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发布时间:2021-08-04T16:37:53.680Z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第40卷第9期作者:李文凯[导读] 这里就对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应解决措施进行分析。

李文凯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规模也逐渐扩大,随之而来的则是与日俱增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占比较大,而工程造价的确认往往会直接影响这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为了更有效的确认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也由此诞生。

作为各类工程造价案件裁决的重要依据对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

这里就对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应解决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引言随着建筑业多元化发展,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提出更高要求,为更好适应建设领域当前发展趋势,工程造价鉴定部门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该工程鉴定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措施与方法,充分发挥出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现工程综合效益最大化起到积极作用。

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受到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授权,并且拥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理论知识与技术对建筑工程当中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与判断,从而给予相应的符合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2.1以证据作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保证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开展公平公正的鉴定工作,为此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要还原事实的真相,在工作当中对工作程序以及鉴定结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以技术为支撑来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的开展离不开先进的建筑工程技术,为此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需要拥有专业的建筑施工技术人员或者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理论知识的人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理论知识来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分析出建筑工程造价出现的问题以及找出根源所在。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条原则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条原则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条原则作者:曹家先来源:《建筑科技与经济》2013年第06期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一些体会。

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那么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那么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那么内容提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造价审定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份,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更好的进展成熟,笔者在此列举并分析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坚持的大体原那么,并间接的提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质量造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进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术,对建筑工程构件质量和施工平安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辨别和判定的活动。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进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标的也愈来愈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或造价问题进行鉴定的案例也慢慢增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五、2六、27、2八、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信、从头鉴定和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可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并无关于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大体原那么规定,在此,笔者依照司法鉴定的客观要求,结合自己的执业实践,对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大体原那么作一详细的介绍。

鉴于不管是质量鉴定仍是造价鉴定,均属于建筑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二者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故作者将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的大体原那么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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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谨慎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业主与施工企业往往对于工程造价产生争议,通常的解决办法之一是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事务所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最终以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之一。

然而,因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的鉴定,往往会增加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因此,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前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1、固定价的部分不予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设计变更,是不能对工程总价申请司法鉴定。

2、在固定价合同当中,如果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且双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没有约定的,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对工程价款或工程量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审价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不能抱着试试的态度去申请审价,否则最后很可能审了一年却没有得到好处,反而浪费了诉讼时间并承担了巨额的鉴定费。

4、在双方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尽量协商,能不申请就不申请。

例如,笔者前不久经办的一个案子,业主与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总价的差距只有30多万,而鉴定
费要10万,因此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这样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时间及成本,对双方都有好处。

5、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审价也是如此,双方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审价机构也不能支持你的审价申请。

例如,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隐蔽工程量,图纸上没办法看出来,那就必须取得甲方或监理的签证,否则审价机构是不可能给你计算这部分增加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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