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3. 发行原则: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发行和购买原则: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1. 定义: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票面内容:企业债券的票面应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面额、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发行日期和编号、企业印记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等。
3. 持有人权利: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 持有人责任: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5. 债券转让、抵押和继承: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1. 管理职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企业债券的监督管理。
2. 发行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1. 本条例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进行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规定。
如需详细了解,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及本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本银行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小微企业金融债介绍
1
什么是小微企业金 融债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定义 – 定义:小微企业金融债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 固定收益证券的定义 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与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偿还次序一样,优先
定义:又称债务证券。是指 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
–
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 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 特征:监管部门重点支持、发行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金 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 融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 等。 特征:投资者投资的时候已 经知道该品种的收益率,且 收益率是确定的,不会随市 场变化而变化。
办公厅
监管部
办公厅
出具批文
– 银监会受理申请并对发行人资格进行审查
– 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同时抄送央行
金融债券发行程序
人行审批工作要点
1.
- 银监会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同 时抄送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自收到银监会批准文件 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人民银行审批期限为20工作日, 1. 实际审批时间与机构沟通能力及 审批效率有关
发 行 条 件
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 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 型微型企业贷款。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 知》【银监发„2011‟94号】,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券还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方案
ҲҲҲ银行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发行方案一、小微企业专项贷款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以下简称“小微金融债”)是商业银行发行,由银监会和央行审批,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其与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券偿还次序一样,优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
小微金融债自2011年12月首次推出以来,稳步发展,2012年和2013年发行规模分别为1665亿元和1115亿元,发行主体也从股份制银行进一步拓展至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发行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由于小微金融债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存贷比压力,随着当前债券市场利率稳步回落,小微金融债有望加快审核和发行节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行小微金融债具有以下优势:(1)成本低。
(2)不占存贷比额度。
小微企业金融债募集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单笔500万以下,贷款不计入存贷比分子。
(3)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权重法下适用75%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优惠。
(4)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程度较高。
小微企业金融债的主要发行条件如下:(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连续三年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3)申请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二、齐商银行金融债券(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发行方案1、债券全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金融债券。
2、发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性质: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商业银行一般负债,先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金融债券。
4、债券形式:记账式债券,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管理,提高融资效率,保障企业和贷款人的利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中小企业融资和贷款活动。
3.公司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二、融资与贷款申请1.中小企业应提前向公司经营部门递交融资和贷款申请。
2.申请料子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计划及风险评估等。
3.公司经营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融资和贷款的可行性。
4.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明确是否通过。
三、融资与贷款审批1.通过初步审核的融资和贷款申请,公司经营部门将其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评估。
2.财务部门应对融资和贷款申请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并确保公司的资金充裕。
3.财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融资和贷款的归还本领。
4.完成评估后,财务部门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融资和贷款申请报告。
5.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融资和贷款审批看法。
6.贷款额度超出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的,需报批至公司高层决策机构。
四、融资与贷款合同1.经公司审批通过的融资和贷款申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申请企业签订融资和贷款合同。
2.融资和贷款合同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率及费用、归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合同签署后,双方应每份保存一份正式合同,并在文件存档系统中备案。
五、融资与贷款使用1.借款人必需依照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融资和贷款资金。
2.借款人应确保融资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3.借款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供应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融资与贷款归还1.借款人应定时、按量归还融资和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调整归还计划的申请。
3.未经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借款人不得随便延期归还或提前归还贷款。
4.财务部门应定期跟踪借款人归还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逾期归还等问题。
七、融资与贷款监督与风险管理1.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融资和贷款监督与风险管理机制。
“小微授信管理办法解读”及“小微授信审批工作制度及流程讲解”(精)
“小微授信管理办法解读”及“小微授信审批工作制度及流程讲解”(精)作为一项普惠金融政策,小微企业授信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的审批工作制度及流程。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及流程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帮助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了解授信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解读《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一项政策。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了小微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小微企业是指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年营收不超过5000万元,年平均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
2.规定了授信管理的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授信管理的目标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普惠金融政策和稳健的金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应该提供合理的授信额度和利率,并且建立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
3.明确了授信管理的一般原则《管理办法》中规定,授信管理应该遵循风险可控、公平合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银行应该具有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合法资格,并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风险防范和控制。
4.确定了授信管理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中规定,授信管理应该具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评估风险、定期审核、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贷款效率。
银行应该对小微企业进行科学分析,量化评估风险;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回访、审核,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护小微企业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申诉权;优化内部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5.规定了信贷款目录《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应该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特殊需求的信贷款目录,通过合理的定价和融资结构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通过对《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政府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态度和具体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
执行“两禁两限”要求。
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
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 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 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 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 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 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 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 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 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 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 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银监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动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强正向激励,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大型银行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践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中小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严格遵循“四单原则”。
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服务网点向老少边穷地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4•【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
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xx 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当前我国经济开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积极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
xx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鼓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机制等“六项机制”建立,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专营机构单列信贷方案、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那么”。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方案,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方案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年中调整信贷方案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构造,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机构体系建立,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
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立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效劳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效劳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以下简称“续贷业务”)专指为满足客户持续资金需求,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的融资服务,包括优质客户的续贷业务和临时性还款困难客户的续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具体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第四条办理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的,不得变更授信主体。
不允许对已失去还款能力的客户通过续贷业务掩盖风险。
第二章业务准入条件第五条办理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优质客户的续贷业务,是指本行为巩固银企合作关系,维持优质客户市场份额而办理的续贷业务。
办理该类续贷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客户还款能力及意愿良好;(二)小微型企业客户风险评级为A级(含)以上;(三)在本行及他行最近一期信贷风险分类为正常;(四)新贷款金额与实际资金需求和偿付能力相匹配;(五)新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临时性还款困难客户的续贷业务,是指为解决原贷款期限与客户现金流不匹配等原因导致客户临时还款困难而办理的续贷业务。
办理该类续贷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客户还款意愿较好,愿意执行新的还款计划;(二)新贷款金额与客户实际偿付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贷款;(三)新贷款期限原则上应与客户现金流周期相匹配,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对新发放的单笔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流动资金贷款需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8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5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XXXX对20XX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
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续贷适用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贷款;(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三)个人消费性贷款;(四)其他非周转性用途贷款;(五)其他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的条件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六)贷款担保有效;(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九)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含)以上;(十)资金回笼率在5%(含)以上,资金回笼率是指续贷客户在续贷前一年销售货款日均余额与续贷前贷款最高余额的比例;(十一)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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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对象。
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利率规定。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
目实行优惠利率。
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条件。
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
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贷款流程。
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内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
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内容。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