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08d33da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9.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二“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并不涉及外部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特定事项的批复、答复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行政管理某些方面的类型化问题的批复和答复,因“同类问题,同样处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四“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而不是只用一次.这个时间段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此外,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从行文方向和文种上进行排除判断.规范性文件属于下行文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可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属性,结合工作实践,以下类型的文件通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及会议纪要其中包含行政管理内容且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的除外等;二工作往来函件.包括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文件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对特定具体事项的批复,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除外;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四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五其他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三、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上下级机关或者部门之间事权调整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其对外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是通过规范下级机关执法行为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五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六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八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党委系统文号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简言之就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现阶段要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当主要从实体内容上来判断,而不能太拘泥于形式尤其是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制定主体应当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性;二是文件内容应当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即具有外部性;三是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具有公开性;四是转发上级机关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五是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六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51b16623c1ec5da50e27040.png)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方案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
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执行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一)政策解读的范围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各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
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政策解读的部门(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政策解读;政策制定的决策者、参与者要牢牢把握政策解读的主动权、主导权,带头分析形势、阐释政策,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政策解读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
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部门(单位)组织起草。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7a2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2.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4952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3.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东政办字〔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解决政策解读工作中存在的解读范围不明确、解读材料发布时效性不强、解读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实质性解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解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二、明确政策解读范围和形式以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力突破四项重点工作、九个三年行动计划、九大改革攻坚,做大做强做优优势产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一)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除文字解读外,至少提供1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新闻发布会、访谈视频、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H5动画、卡通动漫等);(三)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不包括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专组、公布奖项或名单、批复、废止文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请示报告、人事任免通知等,原则上应组织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0d7b523a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c8.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特定范围的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约束力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行政主体的命令、指导、批准或者决策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强制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高级别。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来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2.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对于当地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约束力。
4.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范围。
地方性规章的约束力相对较低,具体适用范围有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要进行立项,明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范围、主体等基本要素。
2.起草: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起草过程中需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批:起草完成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批,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公示:经过审批通过后,行政机关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85ebfa2fab069dc5022018d.png)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日前颁布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规定》修订背景《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修订原《规定》主要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原《规定》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国务院文件部分要求在原《规定》未有体现。
有必要对原《规定》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
二是健全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原《规定》侧重规定了原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但存在着对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制定程序未作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效力不明确,备案审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等。
此外,近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有效期、政策解读等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因此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我省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规定》修订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bdc8660740be1e640e9a24.png)
水政爪备源 2018年第3期文件特载•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〇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 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 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 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 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 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 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 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 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 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 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 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 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 和退出条件等。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98086363172ded630a1cb65d.png)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做好政策解读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x〔x〕135号)及《x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的通知》(x〔x〕1号)等文件要求,近年来,各部门(单位)有序推进政策解读工作,在政策发布、解读、回应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部门对政策解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解读回应不及时、解读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依然存在。
按照x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有关事项方案如下。
一、明确解读范围x区本级政策解读范围为:贯彻落实x、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方案;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不包括司法解释)。
特别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二、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通过参加政策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声音。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内解读重要政策应不少于2次。
三、严格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应予以解读的文件,解读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同步起草解读材料。
区政府部门(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同步起草解读材料,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随同文件一并向区政府办具体承办人员报送,无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具体承办人员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123e6f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99.png)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南府办函〔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9日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本市政策的知晓度,准确传递政策意图,保证政策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国、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策文件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一)政府规章;(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事关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事项等。
第三条政策文件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制定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谁解读谁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文件已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解释主体的,由有解释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政策解读。
未明确解释主体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由起草政策文件的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解读;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配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ee10afd0d233d4b14e69a7.png)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14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e035554814791711cc791783.png)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X政办〔X〕192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X〕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认真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法治X建设步伐,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对帮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明确政策文件解读责任和解读范围、程序(一)明确解读责任。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和发布解读材料,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二)明确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1.市政府规章。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或部门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析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析](https://img.taocdn.com/s3/m/37415fc7c850ad02df804168.png)
规范性文件解析颜鹏前言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重要行为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合法与否、制定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务院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非常重视。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典型案例1、冒烟费2003年6月2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吉林省珲春市一些城乡环境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只要看见进城的用车或拖拉机就截住,就要求农民交“公益费”,农民谷称“冒烟费”。
收费依据是1994年吉林省政府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但这份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公益费”。
一项没有依据的收费持续了10年,农民在“要么乖乖交钱,要么车别上路”之间,做着痛苦抉择。
2、馒头办1998年,河南省郑州市加强对馒头市场的管理,发布“红头文件”——《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据此成立了“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共有6个,其中1个市馒头办,5个区馒头办,负责监管并对馒头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由于两级“馒头办”为争夺办证权、处罚权打成一团,最终在2001年酿成了轰动全国的“馒头风波”。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制定主体较为随意,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如有的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些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随意制定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制定程序较为随意。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c3c5df076eeaeaad1f330e1.png)
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 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 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 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 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强化指导监督
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 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制作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综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 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明确审核范 围
确定审核主 体
规范审核程 序
明确审核职 责
强化审核责 任
A
B
C
D
E
健量和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发挥审核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对创新审核方 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50c1f71fe4733687e21aa57.png)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
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
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6ae0f4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b.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指国家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以下为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 制定程序规定: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包括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报请批准等程序。
2. 内容要求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文件的层次分类、文号命名、格式规范等。
3. 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公开文件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4. 执行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5. 修订和废止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和要求,保证文件的及时更新和废止,避免过时文件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第 1 页共 1 页。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江政办[2022]43号)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江政办[202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e33c3b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8.png)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江政办[2022]43
号)
佚名
【期刊名称】《民心》
【年(卷),期】2022()10
【摘要】哪些文件需要解读呢?1政府规章。
2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3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49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105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