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司法制度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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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司法文化之差异

------------ 以司法制度为例分析

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互比较在当代依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需要依赖于其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之上。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原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之下,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的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的现象。目前,我国正进行着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由此可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关键词:中西司法制度差异

大家都知道,作为法律的一项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可以这样描述: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她蒙目女神。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而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准确的说来是四不像。它是中国的司法神,而它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她(它)们的眼睛,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这一显著区别也就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体现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

通过参考资料,所谓的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而在《外国法制史》中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知其基本特点主要有一下的几点:

1.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俗称“三权分立”;当然,孟德斯鸠在这方面居功至伟。

2.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

3.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

4.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

5.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6.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从上述的特点看来:西方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等属性,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当然这主要集中在英美和法德为代笔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真正发挥了司法的功效,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西方的司法制度代表着现代化的司法制度。

然而,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有其独特深厚的文化内涵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每

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自然存在,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视为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主体人、目的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取得。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发达的契约关系为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生长提供了社会条件。古希腊法与罗马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主流,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观念。西方国家的诸多诉讼原则、规则都是对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一种回应。例如,确立了被告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被告人不仅有权就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罚作自行辩护,还有权聘请律师协助辩护或接受法律援助。再如,确定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权,尤其是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是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

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也是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文化内涵。西方国家向来具有浓厚的法律与民主色彩。这也与他们早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商品经济讲求平等竞争,它是孕育民主的天然土壤。而商品经济下产生的契约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今天,法律和民主在西方国家的渗透面更广。无论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领域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领域,都在推崇民主,追求法治。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同时也成为西方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了体现民主,赋予被告人与原告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为了体现民主,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作向民众公开,并让更多的民众参与。法律至上的观念使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并促成了律师业的极大发展。总之,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使西方的司法制度处于一种民主、有序、理性的运行状态中。

二、中国的法律文化

我们现在的制度建设从总体上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而且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东拼西凑的结果。大体上说来,我们总体上的制度因素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欧洲大陆的,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第二方面是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义制度。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的群众路线,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制度很有关系,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有很密切的关系。第三方面就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我们中国人做事情所喜欢采取的方法,我们的政治文化,我们的法律文化,这些东西也许在我们的表层制度上看不到多少,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所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独特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今天,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取代了传统的封建制经济,而且我们不再闭关自守,而是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然而,用中国的手段操作西方的模式,这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非常明显的一种状态。例如,法院院长很少有人会觉得自己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官,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个下属,他只是地方权力格局中的—个棋子,下棋的人把他搬到哪儿就是哪儿。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分析我国的法律文化不能光从传统法律文化分析,而应该分析引进西方法律文化后的中国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独特性和冲突。具体体现在:

第一,受家国本位、义务本位价值观的影响,我国的诉讼目的偏向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对个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力。我国引入了辩护制度,赋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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