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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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1)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1)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郭珊梅【论文摘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他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和提出在刑罚适用中的必定性、及时性和公开性的观点,还有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罚原则死刑Beccaria concept of punishmentGuo ShanmeiAbstract:Beccaria is representative of the classical school. He raised the legal principle, offence phase equilibrium and humanitarian principles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 modern times, he advocated the dual purpose of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f name in the punishment of sexual, timeliness, and must be made more open views, he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later gener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had significant and far-reaching consequences.Key words:Beccaria;punishment; principle;death penalty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1794年11月28日),是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网络下载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

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

据说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然而,事实上,到了十八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

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而他则是在他的享誉世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一观点的。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既是热点必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的必要。

历来对于贝卡利亚的研究(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基本上就是贝氏的死刑观)将其死刑观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

第二,死刑容易缇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籽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利亚从心里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关于司法错误这一点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及,而是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中涉及到的。

贝卡利亚:向酷刑和死刑宣战的意大利贵族

贝卡利亚:向酷刑和死刑宣战的意大利贵族

主讲人: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证监会)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质疑死刑合法性的人。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他剖析了死刑的弊端,开启了人类向苛酷刑罚宣战的序幕。

1764年7月16日,一本未署名的书籍《论犯罪与刑罚》在意大利西岸港口城市里窝那的奥伯特出版社付印成册。

该书的作者切萨雷·贝卡利亚那时并未意识到,此书会开启人类向苛酷刑罚宣战的序幕。

注定无法平庸过一生说起切萨雷·贝卡利亚的一生,假如摒弃他在26岁时埋头撰写《论犯罪与刑罚》的10个月时间,或许他只会成为一个平庸的贵族:侯爵家族出身、上教会学校、读法律专业、毕业后任教或进入政府做一名普通官僚。

与其说是他撰写了《论犯罪与刑罚》,不如说是这本著作注定了他传奇的一生。

1738年3月15日,贝卡利亚出生在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

他的家族曾经是帕维亚的统治者,并被授予侯爵称号。

8岁的贝卡利亚被送进帕尔马教会学校。

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法学院学习。

1758年9月,毕业后回到米兰的他热衷于参加“被改造者学社”和“拳头社”的活动。

在这段时间,他认识了影响自己一生的两个人: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和16岁的漂亮姑娘特蕾莎。

前者将“批判刑事立法”的议题交给贝卡利亚撰写,后者成为贝卡利亚的妻子。

贝卡利亚为后者与家庭决裂,失去继承权,以至于一生奔波各国谋生。

彼德罗·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

他雄心勃勃,不甘心在“被改造者学社”里默默无闻,遂成立了以年轻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为主的“拳头社”。

社员每晚聚会,阅读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思想启蒙者的作品。

韦里很欣赏贝卡利亚的写作才能,他在一封信中写道:“我正在挑选一批有天才的青年人,其中有个叫贝卡利亚的侯爵,他有丰富的想象力,对人类精神的刻苦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一位有造诣的代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他每天到我这里来,我们便在房子里安静地学习。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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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推荐文章财经新闻论文写作热度:关于中国梦教育论文热度:党课结业论文范文热度:北京老规矩议论文作文4篇热度:当前大学生创业教育理论探析论文热度: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

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全文如下:【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曹建峰20130301Z20816 【摘要】死刑历来被各个时代和国家的人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刑罚手段,但笔者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一个历史的错觉,因为我们一直生活在成见和传统的桎梏当中,缺乏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事物进行反思和检讨的精神,本文旨在提供这样一个机会,将熟悉的陌生化,从而对其形成更为真理性的认识,并检讨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死刑,社会契约,功利主义,人性贝卡利亚所处的时代是死刑滥觞的时代,当时,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教会和君主妄图以最暴虐的刑罚来威慑民众,以维持自己的统治权威。

显然,贝卡利亚在声讨和抨击欧陆旧刑罚制度的时候,必然要触及这一直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为在贝卡利亚看来,不论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么温和,借国家之手处死一个人本身就包含着暴虐的因子。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念都深深地烙烙印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其对死刑的反对和驳斥也不例外。

因为,在根本上,贝卡利亚并不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复,也即,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由此可见,贝卡利亚是拒斥报复主义的刑罚观念的,而将其整个刑罚体系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

他是有理由这么做的,一如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同样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并且政府和刑罚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这一目的,即积存公共利益,防范来自政府和犯罪行为的践踏。

而所谓的公共利益,在贝卡利亚眼里,不过是共同体之下的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两者在目的论意义上是取向一致的,即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由最大的共同体成员分享(并非平均分享,因为贝卡利亚认为社会成员经济上的差别是必要的,富人奢侈品消费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穷人是有利的,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有关自杀的那一章节),而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的框架下才对个人是有意义的,否则就像在自然状态之下,除了恐惧、担忧和冲突,人们根本不真正拥有什么。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朱媛媛)时间: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死刑,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刑罚,自产生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

贝卡利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从国家或者君权的层面论证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独立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

公民权利的让渡是法律产生和行使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让渡的私权的集合。

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1]贝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无权自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所以公民没有将自己圣神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的滥用,是非正义的。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2]贝卡利亚进一步从死刑制度弊端角度论证了死刑的非必要性。

(1)从犯罪人的层面看,贝卡利亚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贝卡利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

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看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位法学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

一、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一)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

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

”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二)死刑制度的四点弊端决定了死刑的不必要性。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极端反映,况且,死刑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端,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读贝卡利亚死刑观后感

读贝卡利亚死刑观后感

死刑,道德与法律的交汇点——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贝卡利亚是意大利的刑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由此一举成名,并为他得了长久的声誉,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刑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一度成为我们法学学习者的必读书目,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早在两百五十年前,贝卡利亚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贝卡利亚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他为什么要提出违背人们传统观点的思想?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今世界又是怎样理解的?我们怎样客观对待死刑这个纠缠了数百年的问题?贝卡利亚的时代是启蒙的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和人性为武器同旧的愚昧观点和腐朽的制度做斗争,主张建立一个新的符合人性的美好社会。

深受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影响的贝卡利亚以大无畏的勇气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震动了全世界,完成了刑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这位法哲学家怀抱一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以充满诗性智慧的思想激情,坚定地发出了废除死刑的呼声。

这种呼声一经发出,便立即引起了欧洲思想界的强烈共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赞誉作者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死刑的存与废从此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世界性问题。

贝卡利亚论述他废除死刑的观点大致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的,我在这大致总结一下他的观点。

一、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认为死刑应当废除。

在他看来,“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这里所讲的少量私人权利怎么可能包括对自己的生杀大权呢?既然缔约社会契约的社会成员没有给予,那么刑罚权中的死刑权就成了无源之水了,因此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即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利的滥用。

再评贝卡利亚死刑观

再评贝卡利亚死刑观

贝 卡利亚 立论 首先 着 眼于死 刑违 背 了社会 契约 。 在他 看来 ,在 人们 为 了共 同生活 而被 迫牺 牲 自己的那
讨 ,而仅循 贝卡利亚 的思路来 进行 论 证 。其一 ,我 们 要思考 的第 一个 问题 是 人们订 立 社会 契约 的 目的是 什
么 ?人 们 之所 以缔 结 所谓 的社 会契 约 , 由只有 一个 , 理
第2 卷 第 4 1 期
Vo . N o4 1 21 .
邯 郸 学 院学报
J u a fHa a le e o r lo nd n Co l g n
21 年 l 01 2月
D e .2 l c O1
法 学 研 究
再评 贝卡利 亚死 刑观
庞 海 洋 ,王 少 华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研 究生 部 , 北京 10 3 ) 中 0 0 8
就 是 结束无 法 律 的 因而是粗 野 的 自然状 态而 进 入文 明 状 态 ,也 就是 法律 状态 , 以使 自己先验 的 自由和权 利 成 为实 在 的和 现实 的,而 国家 的实质 也 就是 依据 法律
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贝卡利亚的论述在那个时代具有
相 当大 的影 响 ,即便 至今 ,其 论 点也仍 为死 刑废 除论
者所 津津 乐道 。无疑 ,认 真研 讨其 关于 死刑 的论 点对
于死 刑 之论 争具 有重 要 意义 。笔 者不揣 浅 薄 ,就 以下 几 个方 面 为死刑 进行 辩 护 。
在 甚至 大大 地早 于人 类第 一 次试 图合 理而 客观地 审判 罪 犯 的尝试 出现 的 时代 。而且 ,在最 早 的原始 社会 里, 违 反群 体规 矩 的人 ,不 是被 处死 ,就 是被 放逐 ,而 放

刑 罚 与 创 伤——评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刑 罚 与 创 伤——评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刑罚与创伤——评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摘要:犯罪的存在引发人性善与恶的争论,刑罚的适用也成为刑事司法制度前进所要跨越的鸿沟。

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威慑功能在社会控制中也就成为一种手段,而创伤却并不能得以弥补或者愈合。

贝卡里亚对死刑的见解领先而也有时代局限,其仍有可商榷之处。

关键词:刑罚;死刑;创伤;威慑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中国几千年文明所流传下来的关于“债”的偿还的短语。

财务借贷纵然是一种债务关系,对此,应无疑问。

而对于杀人者,抑或侵犯人身权利者,是否也是一种“债”的存在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它的功效其实主要在于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庭①所遭受的创伤。

未经其相关过程者,难以体味其各种滋味,更是难以体会所受创伤者对犯罪人的怨恨深渊。

在学了本学期法理学课程—《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对死刑的观念在当时确实属于人权观念上的一大进步,闪现着启蒙思想的光辉。

但,时代的局限性,让如今倍受我们推崇的大家们,也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颅,心中十足的底气似乎有所缺失。

而,贝卡里亚不过是其中之一而已。

笔者仅对此加以阐述而已,并就其死刑观的现代适用提出拙见,聊以安抚读后之激动心情,而无意减损伟人的光辉,当然,笔者之拙见也的确难以掩盖伟人已闪耀几个世纪的光辉。

①为了便利,后文将被害人及其家属、关系亲密者成为“遭受创伤者”。

一、贝卡里亚的死刑观犯罪的存在引发人性善与恶的争论。

无论是中国古代文明还是古罗马、古希腊文明,都对人性善恶用词甚多。

但是,人性的善恶之分并不意味着他是否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激情犯罪、蓄意犯罪、正当防卫,凡此种种类型,都是大家们对犯罪类型化分析的结果。

他们在犯罪具化分析上,后来者仅以根据科学的发展而提出先类型,聊以望先哲之项背。

而在这些先哲们之中,贝卡里亚的确是一个非常贤明之人。

贝卡里亚在文章第28章中,从开门见山的提出自己对死刑的适用的疑问。

其实,在此,他已经含蓄的揭示了内心的结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与中国死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表达了他关于死刑的观点: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并不是有益和公正的,不如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和阻止犯罪。

贝卡利亚从几个角度认证了他的观点。

首先,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君权和法律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是人们因为要保证自身的绝大部分的自由而让渡出的少量私人自由的结合体。

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是不会把自己的命也搭进去,即施行死刑并不是国家或法律的权利。

接着他又从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出发,阐明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拥有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有效舆论作保护),死刑并不是达到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和预防他人犯罪的目的的唯一手段,即死刑不具有必要性。

他还认为施行死刑有“只许州官防火,不准百姓点灯”的嫌疑。

贝卡利亚为死刑找出了更出色的替代品,即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比如终身苦役,这也是他之后提到的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体现。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例如冰岛、挪威、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国家虽未废除死刑也已多年未执行过死刑了。

作为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成为了一个有许多争议的话题。

我认为废除死刑仍未到时机。

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等刑罚会和死刑有相同的阻止犯罪的效果,贝卡利亚甚至认为,比起死刑,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

但是,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和死刑并不是不可共存的。

依靠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自然会因为其高频率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但这不是万能的,有时反而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将犯罪推向恶性发展,因为惩罚的力度并不会因为犯罪的大小而有悬殊的差别。

在大多数人(起码是大多数中国人)眼里,死刑对人的震慑远大于其他刑罚,而部分罪行带来的利益或快感过于巨大,若不动用死刑来进行压制,即使有高频率的惩罚,存有投机之心的人仍会进行犯罪。

以坐飞机为例,如果乘坐飞机有三分之一的几率会发生事故,让乘客损失一只耳朵,大多数人是拒绝乘坐飞机的。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一、简介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摘要: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论争双方从政治、法律、哲学、伦理、人道等诸方面各自论证了死刑或存或废的理由和根据,并进而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死刑存废实践。

不可否认,这场论争直至今日仍方兴未艾,死刑存废之实践也是此起彼佚,时有反复。

贝卡利亚之学说尽管有其巨大的历史意义,但对于其死刑观,笔者却并不赞同,本文从批驳贝卡利亚开始来阐述自己的死刑观。

关键词:死刑;报应;功利;合理性作为对犯罪的惩罚方式,许多刑种在人类刑罚史上已经被废除了。

正如德国学者卡尔-布鲁诺·赖德尔所说,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时间最长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其存在甚至大大地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合理而客观地审判罪犯的尝试出现的时代。

而且,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违反群体规矩的人,不是被处死,就是被放逐,而放逐也就等于被判处死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刑罚的种类增多了,对犯罪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死刑适用的范围无疑是大大地缩小了。

可直到今天,死刑仍然在许多国家被保留。

难道死刑就仅仅是非文明的远古人类野蛮遗风的顽固存留?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贝卡利亚的论述在那个时代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即便至今,其论点也仍为死刑废除论者所津津乐道。

无疑,认真研讨其关于死刑的论点对于死刑之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不揣浅薄,就以下几个方面为死刑进行辩护。

贝卡利亚立论首先着眼于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

在他看来,在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那一部分自由时,绝不是无代价、无限制的。

每个人都只愿交给当局一份尽可能少的自由,当然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交出来。

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作为生命所有者的个人甚至无权作主自杀。

缔结社会契约的社会成员既然没有给予,刑罚权中的死刑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本质即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力的滥用。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

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的罪刑法定思想。

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前,我总觉得犯罪好像就是那些很明显的坏事,什么杀人放火、抢劫盗窃之类的。

但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犯罪的定义其实得非常严谨才行。

他就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学究,拿着放大镜在看每个细节。

他说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定罪,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如果规则模棱两可,那玩家不就乱套了嘛。

在现实中,这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啊,可不能儿戏。

书里提到刑罚的时候,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我原本以为刑罚就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简单粗暴点好像也没什么。

可是贝卡利亚却像个讲道理的智者,他说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

他说刑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给想犯罪的人一个警告,就像在路边立个牌子写着“前方危险,请勿靠近”。

如果刑罚太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就不是在预防犯罪了,而是一种不公正。

这就像本来想教训一下调皮捣蛋的孩子,结果打得太重,那就成了虐待了,这可不行。

他还特别强调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及时性就像抓小偷,要是小偷刚偷完东西就被抓住,那对其他人的威慑力可就大多了。

要是拖个一年半载才处理,大家可能都忘了这事儿,那小偷也不会害怕了。

确定性也很重要啊,要是大家都觉得犯了罪也不一定会被惩罚,那有些人就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

这就好比闯红灯,如果从来都没有交警来管,那闯红灯的人肯定越来越多。

在死刑这个问题上,贝卡利亚的观点也很独特。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判处死刑。

可是他却让我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他说死刑其实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了。

这就像是下棋,你走了一步,发现错了,但是棋子已经拿掉了,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而且,他觉得生命是最宝贵的,国家有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就像一个超级难的道德选择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跟着贝卡利亚进行了一场奇妙的思想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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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朱媛媛)时间: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死刑,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刑罚,自产生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

贝卡利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从国家或者君权的层面论证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独立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

公民权利的让渡是法律产生和行使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让渡的私权的集合。

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1]贝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无权自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所
以公民没有将自己圣神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的滥用,是非正义的。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2]贝卡利亚进一步从死刑制度弊端角度论证了死刑的非必要性。

(1)从犯罪人的层面看,贝卡利亚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贝卡利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

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4]基于这样的考量,贝卡利亚一直强调劳役足以达到刑罚对于重刑犯所设定的惩罚与预防的目的,而死刑也就因此而显得多余。

(2)从社会成员的层面看,贝卡利亚反击了报应刑主义者所提出的民众对被处死刑犯人所持有的“嗜血本性”,他认为由于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的强弱对比,加之人们缺乏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死刑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之情,扭曲人们对违法者的义愤,拒绝对法律的敬畏,“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
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5]另外,他认为死刑的残酷性会毒化人的心灵,“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的地实施它。

”[6]死刑制度造成了“法律禁止杀人”与“国家合法杀人”的矛盾,国家本想禁止杀人却树立了杀人只要有正当理由就是被允许的这一坏榜样。

(3)从死刑的执行结果层面看,死刑一旦发生误判,造成的错误无法挽回。

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的灭失以及取证手段的有限、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倾向、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等,都可能将判决引向歧途。

而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只要保留死刑,误判误杀在所难免。

当然,贝卡利亚也不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者,在处死犯罪人是预防其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的适用死刑。

邱兴隆教授在《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一文中认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便因将死刑推上理性的祭坛所付出的努力而功不可灭。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具体到某个国家废除死刑的步伐又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制约。

我国的刑法学界正在以开放性的姿态接收废止死刑的思想观点,并呼吁将这些法理应用到立法、司法实践中去,这无疑推动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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