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比较法选择题3(带答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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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日本法
一、选择题
1、日本古代天皇制时期,法律形式主要有( ABCD )
A、律
B、令
C、格
D、式
2、日本天皇制时期法律的典型代表是( AB )
A.《养老律令》B.《大宝律令》
C.《御成败式目》D.《公事方御定书》
3、日本封建时期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 C )
A.《养老律令》B.《大宝律令》
C.《御成败式目》D.《公事方御定书》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继承编经过改革,直系卑亲属的继承原则是( D )。A.长子继承
B.男子平等继承
C.男子继承数量多于女子
D.男子继承份额相等
5、被称为日本“经济宪法”的经济立法是( A )。
A.《禁止垄断法》
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D.《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
6、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害皇室罪是在( C )时期废除的。
A.一次世界大战前
B。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详密化时期
C.二次大战后美军占领时期
D.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以后
7、根据1923年颁布的日本《陪审法》,适用陪审的案件是( B )
A.全部刑事案件B.大部分刑事案件
C.全部民事案件D.大部分民事案件
8、1932年以后日本法西斯化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通过( BCD )实现的。
A.废除原有法律B.对原有法律修改补充
C.制定一系列单行法D.颁布国家主义统制立法
E.借用外国法律
9、日本学者把1946年宪法的基石概括为( ACD )三大原则。
A.民主B.法制C.人权D.和平E.君主立宪
10、在日本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是指( BCD )。
A.警察B.法官c.检察官D.律师E.议员
11、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深受( B )国法的影响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12、二次大战后日本法律受美国法影响主要涉及( ADE )部门
A.宪法B.刑法C.民法D.商法E.诉讼法
13、日本明治宪法是以下列哪部宪法为蓝本( A )
A、1850年普鲁士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814年法国钦定宪法
D、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4、按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最高立法机关是( A )。
A.天皇B.议会c.内阁D.枢密顾问
15、日本第一部西方式刑事法典是( D )。
A.《暂行刑律》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
16、日本封建时期的三种基本法典形式是( ACD )。
A.律令B.律例C.式目D.御定书E.法律全书
17、1889年帝国宪法颁布后,日本建立了两个法院系统,它是( CD )。
A.民事法院B.刑事法院C.普通法院D.行政法院
二、简答题
1、日本封建制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2、《禁止垄断法》
3、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32年日本宪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5、1932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宪法制度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6、版籍奉还
7、家督继承
8、简述1898年日本民法典(新民法)的基本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
2、日本法律制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什么?请从日本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说明之。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D;
2、AB;
3、C;
4、D;
5、A;
6、C;
7、B;
8、BCD;
9、ACD;
10、BCD;11、B;12、ADE;13、A;14、A;15、D;16、ACD;17、CD。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日本封建制法的特点表现在:(1)日本封建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公认为日本封建法三大渊源的《大宝律令》、《御成败式目》、《公式方御定书》都集中体现了对中国封建制法的模仿。(2)在日本封建法的发展中,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地位。(3)日本封建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公法比私法发达,公法中以刑法最为突出。(4)日本封建法除了具有封建法的共性特征之外,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2、二次大战后日本重要的经济立法,是日本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事业活动,提高就业机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它的颁布,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改造与重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日本固有法的某些制度三者的结合。战后四十多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与完善,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属于大陆法系演变成为兼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在美军单独占领之下,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另外,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制度,如调停与和解制度也同时并存并获得发展。这三者的结合,就构成了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4、在一战后日本宪法制度发生了以下变化:(1)议会地位提高,学者提出了“天皇机关说”,在这种新理论的影响下,议会中的政党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利用人民的不满和力量来对内阁施加影响。(2)出现了政党内阁,虽然时期很短,但打破了一直由军阀官僚组阁的传统。(3)放宽了选举资格。
5、1932年以后日本宪法制度逐步法西斯化,表现如下:(1)无限扩大军部权力。通过“帝国大本营”的设立和《战时行政职权特例》的颁布,确立了军部独裁体制。(2)不断削弱议会权力。在“一党一国”的口号下,议会完全成了军部的御用工具。(3)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殆尽。一系列法西斯法令的颁布.如《治安维持法》、《战时刑事特别法》等,加强了对思想犯的镇压,国民已无自由和权利可言。
6、日本明治维新后改革国家制度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消除封建割据,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版指版图,即领地;籍指户籍,即人民;版籍奉还就是把封建贵族占据的落地(封建领地)及其上的人民归还天皇中央政府统治。到1871年又“废藩设县”,废除藩国制度,设立直属中央的府、县地方政府。
7、是日本新旧民法典都加以肯定的继承制度。家督指身分地位。民法典把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家督继承男子优先于女子、嫡子优先于庶子,均以年长者为先,实际上是嫡长继承制。是日本民法典保留封建制度的表现之一。
8、这部法典是参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制定的,但做了变动,就是把物权放在债权的前面。五编的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资本主义财产法与封建主义身分法相结合。前三编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财产法,后两编基本上属于封建主义身分法。当然,前三编中也有某些明显维护封建关系的规范,例如物权编中就用专章把明治维新前地主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永小作制度(相当于我国解放前的永佃制度)固定了下来,但贯穿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资本主义无限私有制和契约自由原则,对资本主义民事流通和商品生产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亲属与继承两编把封建的“家”制度和亲属法保留了下来,把维护贵族的身分地位和封建家族制度的家督继承肯定了下来,从而使它带有明显的封建主义身分法的性质。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这部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国际国内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两种力量(和平民主力量和美日统治集团)斗争妥协的结果,具有以下持点:(1)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新宠法废除了明治宪法关于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改为天皇仅行使有关国事的权能,如公布法律和国际条约、解散众议院、任免高级官吏等,并无“国政的权能”.即不能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且,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要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2)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3)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这在资产阶级宪法史上还是不曾见过的,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日本学者把日本新宪法的基石概括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他们认为失去这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日本国宪法就不存在。
2、日本法律发展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对各个时期先进法律文化的吸收。(1)日本封建法在建立和发展中主要参考学习了以中国隋唐法
典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体系和内容。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影响。(2)在明治维新以后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先是学习法国法,以法国法典为蓝本起草或制定了民法、刑法等法典。由于这些法典与日本社会现实差距太远,所以后期又模仿德国法制定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完整的六法体系。因此,日本近代法属于大陆法系,并更具有德国法的特点。(3)20世纪以后,日本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20世纪初,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也为提高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形象,日本开始部分吸收英美法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少年法》、《陪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