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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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

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

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数学在各个学科领域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而在法学中,三角函数的概念和方法也被引入到一些特定的领域中,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和理论基础。

本文将探讨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并详细介绍其在证据分析、罪案重建以及人证对比等方面的具体应用。

一、证据分析在法律案件中,证据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对证据的收集、整理、解读和评估。

而三角函数中的正弦、余弦和正切等函数可以帮助法医学领域的专家对一些物证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在血迹分析中,正弦函数可以用来计算不同角度的血迹斑点之间的关系,进而得出可能的犯罪现场活动轨迹。

而余弦函数的应用,则可以帮助法医学家确定某一血迹的入射角度,从而判断被害人和嫌疑人的位置关系。

二、罪案重建罪案重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推理,尽可能真实地还原犯罪发生的全过程。

而三角函数在罪案重建中的应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通过测量和计算,可以利用三角函数的关系来推断犯罪现场的凶手行为能力和目的。

比如,在枪击案件中,通过分析弹头在飞行过程中的角度和轨迹,可以推断出凶手的位置和开枪方向。

而三角函数的运用则提供了准确计算这些角度和轨迹的方法。

三、人证对比在刑事案件中,人证对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比对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可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而三角函数的一些基本性质在人证对比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

例如,在判断两个人的视角是否存在冲突时,可以使用三角函数来计算两人观察同一目标时的偏差角度。

如果存在大的偏差,就说明两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综上所述,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科学而准确的分析和推理方法。

无论是在证据分析、罪案重建还是人证对比等方面,三角函数都可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完善法律的证明体系和司法实践。

随着数学和法学的不断交叉融合,相信三角函数在法学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为法律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证据法学 ppt课件

证据法学 ppt课件
证据能力问题与证据排除有着密切的关系。
2.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 力。证据证明力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和法 官的认识活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实行的是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
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的证据制度。
(四)诉讼证据的作用
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 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具备证 据能力,是作为证据的先决条件,当事人事实 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法院才能够将它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能力,涉及的是有还是无的问题。
1.证据是公诉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利器 2.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3.证据是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4.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 5.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二、证据法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内容 证据法,是指规定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活动的法律。 (二)证据法的立法模式 1.单独制定证据法。 2.未单独制定证据法,将证据问题规定在相应的诉讼
由于经营发生亏损,无法按合同履行退款和支 付利润的约定,并要求A公司承担300万元亏损 中的150万元的损失。针对B公司的答辩,A公司 提出,双方当初约定,经营中若发生亏损,由B 公司承担,双方的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
问: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
一、事实认定在诉讼中的作用
就大多数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发生争执的主 要是事实问题,相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而言, 决定如何适用法律一般而言是比较容易的事情。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黄翔鹏三重证据法简介
2.三重证据法的具体内容
3.三重证据法的应用案例
4.三重证据法的意义和价值
正文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简介】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是一种由我国著名法学家黄翔鹏教授提出的法学研究方法。

这种方法主张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应当从三个方面去寻找证据,以达到全面、客观、公正的研究效果。

【三重证据法的具体内容】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重证据:法律文本。

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可以了解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具体规定。

第二重证据:法律实践。

这主要指法院的判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等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应用。

通过研究法律实践,可以了解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效果和问题。

第三重证据:法律理论。

这包括法学著作、论文、评论等对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

通过研究法律理论,可以了解法律观念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各种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三重证据法的应用案例】
例如,在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可以先通过法律文本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然后通过研究法律实践,了解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应用这些法律规定;最后,通过研究法律理论,了解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建议。

【三重证据法的意义和价值】
黄翔鹏三重证据法的提出,对于我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改变了过去仅从法律文本出发的研究方法,使得法学研究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第一篇: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2009-06-20 20:46:24查看(676)评论(4)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件 的发生地 点 , 它们之 间具有 空 间上 的内在 关联 性 , 因此 相关 性较强 , 为一个 历史见 证符 号 。 是我 成 但 们设想 , 如果 把拿 破仑雕 像移 人博 物馆 , 切断 它与 事件 发生地 之 间的关 联性 , 么 , 那 这个雕 塑 符号就 成 为那 个历 史事件 的一 个象征 或者 是像 似性符 号 , 真实 关联度 大 大降低 。所 以 , 许多 历史 文物 或遗 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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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符 号 的 真 实 关 联 度
足 的 关 系; 指 定律 指 符 号 的 意指 关 系决 定 了结 构 关 系 。这 三 个 术语 旨在 说 明 证据 符 号 学 的基 本 理 论 原 则 : 意 证 据 处在 一 个符 号 关 系场 内, 由意指 关 系( 实 关联 度 ) 结 构 关 系( 据 间性 ) 真 和 证 构成 , 指 定 律 就 是 支 配该 符 意

《证据法学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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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 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 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获取神的启示 作为断案的方法。
(二)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普遍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解) ►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领会) ►证据法学的体系 (了解)
第一节 证据法的概念及其研究 对象
►一、证据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 证据取得、运用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
►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也即是专 门订立的证据法典以及诉讼法中与证据有 关的各种具体规定 .
如何对法官滥用裁判权进行制约呢?
► 大陆法系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针对法 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根据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制约和事后制约。
► 事前制约通过法官的选任机制、培训机制等保证 法官的职业素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 事后制约体现在完善的诉讼程序上,如大陆法系 国家的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
► 神判法的适用一般是在案情严重或十分复杂的►1、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 法证明制度。如:鳄鱼审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 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 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 如:面包奶酪审
(五)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二)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 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 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重证据法:符号学视野重建中国文化观(已读)

四重证据法:符号学视野重建中国文化观(已读)

四重证据法:符号学视野重建中国文化观叶舒宪 2010-07-19 来源:光明日报一自20世纪初国学大师王国维身体力行地倡导二重证据法以来,随着文化人类学和考古学、科技史等新兴学科的西学东渐进程,中国文化研究的格局为之大变。

传统的以传世文献为唯一合法材料的旧研究范式被打破,出土文献及出土的文字材料的重要性,在罗振玉与王国维之后逐步被现代学人所重视,其范围也从甲骨文、金文拓展到后世新出现的大量竹简帛书。

从上个世纪末的郭店简到这个世纪初的上博简,再到新近出现的清华简,可谓盛极一时。

而对一、二重证据即汉字材料以外的其他新开辟的文化符号的认识意义,则显得相对冷落一些。

这些文字以外的文化符号包括田野作业观察到的民间口头传播的活态文化,称为“口碑”材料或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命名的“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实物和图像材料,包括考古新发现的和传世的古代艺术品、文物和一切古物。

笔者将口碑材料称为“第三重证据”,将文物和图像称为“第四重证据”。

这种命名一方面承袭着国学考据学讲究证据的自身传统,另一方面也和法学中的证据科学相呼应。

按照证据科学的判别标准,以上所说四重证据,并非平起平坐的关系。

因为刑侦和法律诉讼方面的定罪依据,最看重的不是文字材料而是实物材料。

换言之,法官在人证和物证之间,当然认为可信度较高的是物证,即体现客观性的材料,而非难免带有主观性的人证材料。

相比之下,中国文化研究中那种偏重语言文字材料而忽视物证材料的偏倾现象,值得关注,也亟需改变。

改变的契机就在于充分借鉴人类学和考古学、美术史等新兴学科的范式经验,再造新时代的国学知识整合格局:确认古代实物与图像等非文字符号能指的“证明”意义,形成文本叙事(一重、二重证据)、口传与身体叙事(三重证据)、图像叙事和物的叙事(四重证据)良性互动互阐的新方法论范式。

这个根本性的学术变革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跨学科研究学者的充分自觉及共同努力。

相对而言,在四重证据之中,第四重证据因为对应着证据科学中的物证材料,更应该引起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而不仅仅是考古学者和美术史学者的本专业关注。

三重证据法

三重证据法
对晚明历史的宏观、整体的观察。研究大体涵盖了影响晚明社会的主要结构领域。重要的是,研究者把晚明 社会看成是一个整体,注重各个发展变素之间的交叉与互动。因为有了整体关照,各个社会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就 更加清晰,而对整个社会变迁的分析和认识也就更加令人信服。
把晚明的中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进行考察。实际上,可以说在晚明时代世界的一体化进程就已经开始了。研 究者把明代中国置于世界大环境中,以对比和发展的观点考察中国社会发展的程度,突显了明代中国在世界历史 中的地位。
晚明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从来就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并在一些研究领域中取得了不少成 果。但以往的研究往往偏重于某个专题或侧面,缺乏整体关照或综合研究。同时,由于历史的局限,在研究方法 上,或者比较保守,或者比较传统,不论在宏观的把握上还是在微观的深入上都显得不够精到。
《晚明社会变迁》这一研究成果的突出特色,就是它开创了晚明历史研究的全新格局。它的新表现在:
Hale Waihona Puke 楚辞全解青年楚辞学者吴广平先生所撰的《楚辞全解》新近由岳麓书社作为“古典名著标准读本”丛书之一 出版了。这是一部屈原、宋玉全集校注汇评本。书中除收录了传世《楚辞》所收屈原和宋玉的全部作品外,还补录 了其他传世文献中所收的署名宋玉的全部作品(包括伪作)以及银雀山出土的宋玉赋佚篇。全书收录的屈原作品有 《离骚》、《九歌》(11篇)、《天问》、《九章》(9篇)、《远游》、《卜居》、《渔父》、《大招》,宋玉作品 有《九辩》、《招魂》、《风赋》、《高唐赋》、《神女赋》、《登徒子好色赋》、《笛赋》、《大言赋》、 《小言赋》、《讽赋》、《钓赋》、《舞赋》、《微咏赋》、《御赋》、《对楚王问》、《对友人问》、《对或 人问》、《高唐对》、《郢中对》、《报友人书》。另外,书末附录了有关屈原与宋玉的传记及评论资料,包括 汉代司马迁《屈原列传》、刘向《屈原传》、唐代沈亚之《屈原外传》、汉代班固《离骚赞序》、王逸《楚辞章 句序》、梁代刘勰《辨骚》、晋代习凿齿《宋玉传》、唐代佚名《宋玉说》、清代甘鹏云《楚大夫宋玉》、先唐 佚名《宋玉集序》、明代张燮《宋大夫集序》、清代丁丙《宋玉集题跋》。全书由题解、原文、注释、韵部、译 文、集评六大板块组成,撰著者在充分吸收融化古今中外学者丰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传世的和出土的全部屈原 和宋玉作品作了简明的题解,精要的校勘,详细的注释,通俗的翻译,并叙述了各篇辞赋的用韵情况,精选汇集了历 代的评点资料,是一部体例新颖、视野开阔、资料富赡、创意叠出的《楚辞》读本。

证据法学(PPT版)

证据法学(PPT版)


皋陶,他是舜、禹时期的士、士 师、大理官,即司法长官,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个大法官,今六安城东有皋陶墓。 传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由皋陶制 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 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实施。 《狱典》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 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量刑。 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 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
其他带有神证色彩的证明方法

决斗: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可选用
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収生矛盾时,原告提出愿以生命证明
自己的控告真实,而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法官 就指令当事人进行决斗


胜者为无罪。民事案件可以请人决斗
仦式:决斗前双方必须对神宣读誓词,如读错则认为神已 经作出旨意,丌需决斗即可判决其有罪
评 价

1)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在限制法官的独断与行、强调法定觃则、维护法制 统一斱面有合理意义 3)落后性、封建性和过二刻板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为“内心确俆证据制度” 最早提出在立法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的是法国的杜波尔,时间为1790年12月26日。 1791年1月18日被通过,幵二同年9月29日収布训令明确

第二章
神示裁判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神判裁判方式

水审(冷、热) 火审 鳄鱼审 热油审 宣誓 十字形证明 决斗
对神宣誓----神誓法



1.概念: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斱法, 卲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陇 述是真实的。 2.原因:如果当事人丌敢对神収誓,或者在収誓过程中 神态慌乱或者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 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 种心理强制,出于对信仰的强大压力或是恐惧以及道德的 制约而形成内心矛盾的外化。 考虑到当亊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亊实,戒者了解当亊人 的品德,相俆他丌会作出虚伪的陇述。否则,这些亲友会 因怕神的惩罚而丌敢作辅劣宣誓。

证据法学第一讲

证据法学第一讲

房子是个两层楼,室内的门窗 也没有破坏痕迹。一楼室内现场情 况复杂。客厅两边有沙发,左侧沙 发前有一滩血,地面有一长条拖动 血痕,右边靠沙发处有一较大的礼 品盒。在沙发前面发现有两支香烟, 一支弄破了,一支没破,都没抽, 被扔在地上。
室内有一条很长的血痕线,血 痕线旁边有脚印,血足迹有的是踩 了血痕而形成的减层血足迹,有的 是踩了血痕后在旁边形成的加层血 足迹。 血痕线第一个空缺处没有血滴, 较干净,而第二个空缺处有较多的 血滴。
此后,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 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 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 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 放,或判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 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 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 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 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提出: 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 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 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 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 坚持自己的意见。”
证据的概念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另外罪犯在现场留下了许多物品
1、一个礼品盒。位置特殊,从包 装看是一箱仰韶洒,打开一看里面是砖 头。 2、一串钥匙。罪犯作案时在裤子 上沾有大量血迹,便拿现场一条裤子换 上,换裤子时把钥匙留在现场的一个板 凳上了,其中有一把“十”字形钥匙。
一错再错 河南“赵作海”错案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 失声痛哭。11年间,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 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定义广义证据法学:又称法律证据法学,包括执法、行政、仲裁、调解等非诉法律活动中的证据问题。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仅研究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二、证据法证据法的性质:程序法,兼有实体法内容公法,兼有私法内容证据法的法律体系:1、宪法公民人身自由权、住宅权2、诉讼法——证据法的核心内容3、其他法律,如《侵权责任法》4、司法解释和规定《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5、国家公约证据法立法模式两大立法模式:英美法系:统一法典、专门的单行法大陆法系:分散于相应诉讼法中我国证据法立法是第二种原因:1、立法技术2、与诉讼法的协调3、法律的移植和继承证据法学的特点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实践联系紧密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4. 学科交叉(三大诉讼法、哲学、逻辑学)第一章证据制度历史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断依据的证据制度。

㈠神誓法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一二六条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㈡神判法即神明裁判法,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代表形式。

其形式多样:水审法《汉莫拉比法典》日耳曼法水审法检验标准不同,“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恶人2、火审法热铁审判犁刃审判火验我国古代的神明裁判皋陶断狱神明裁判的特点: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持者,不是审判主体审判活动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审判方法多样,没有统一标准审判结果具有偶然性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外因:国家权力的膨胀、教会的反对内因: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主要原因)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审判是非科学、非理性的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对近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㈢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诉讼模式——控告式诉讼名词:诉讼模式,指诉讼中,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行为方式、诉讼程序等定式。

证据法学第二次课证据法的概念、原则和对象

证据法学第二次课证据法的概念、原则和对象

3、关联性规则的约束
4、证明标准的限制
事后制约
1、救济程序 2、判决书对法官心证过程的详尽展示。
(四)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证据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证 明制度。 未来我国证据制度在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 模式之间如何选取结合点,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法官的素质。 鉴于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而这一 状况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以法定 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将是我 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
四利益衡量原则v非法证据排除v证人拒绝作证特权v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v举证责任的分配v证明标准的确定证据法基本原则知识结构图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第三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v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2证据法律制度及其历史发展3有关证据及其运用的法律规范4证据法在实践中的运用v二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二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v1思辨思辨逻辑分析与推理与实证研究与实证研究实际调查总结经验的方法的方法2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3历史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思考题v一名词解释v11


证据裁判原则的对立面
神意 长官意志
民愤 臆断





(二)意义 1、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 2、在现代诉讼中,是无罪推定的体现; 3、可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 4、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 1、坚持证据为本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
证据法学
The Law of Evidence
主讲:魏小伟 安徽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教研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刑事诉讼法博士

证据法说课: PPT课件

证据法说课: PPT课件
本教材共分为十三章。其基本内容齐备,实训内容 较多。但作为本科教材,有一些理论深度和难度。
参考教材是廖中洪主编的《诉讼证据学》, 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出版(第二版)。
8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分析
1、一般讲课时以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教学方 法为主,穿插渗透其他方法,如比较法、图 表法、讨论法、练习法等。
16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明对 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 的分类和种类。
重点、难点的解决办法: 1、合理安排课时 2、详讲细讲 3、巧妙运用案例 4、加强实践实训 5、提供指导书目
17
六、考试、考核方式设计
在考试方面,我们改变了传统的期末一次考 试的方式,建立了多元评价制度,注重综合 评定,考核机制更加完善,实行平时成绩和 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
6
二、学情分析与教法指导
我们的教学对象是经过高考录取的高中毕业 生,他们从学校走向学校,缺乏社会经验, 更缺乏对司法活动的了解,而且在语言表达 和动手操作方面有很大的不足,因此教学时, 既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培养,更要注重实践能 力的培养,在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实践教学 环节。
7
三、教材分析
本课程采用李浩主编的《证据法学》(第二版)高 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014年2月第二版 2017年 4月第7次印刷
11
应掌握的职业技能
1、熟悉法律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相 关规定。
2、依法收集证据的技能; 3、运用证据学理论分析不同证据及其证明
力的技能; 4、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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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练的效果
教学活动
学习活动
练习与实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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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证据分类

理论证据分类

理论证据分类
论证据是说服他人的依据,是支撑观点、思考的重要工具。

论证
据可以分为三类:实证法、逻辑论证法和转引论证法。

实证法是以实际情况和证据来支撑论点的论证方式。

它可以用数
字数据、实验结果、图表、案例分析、相关报道等来进行说明和论证。

比如,在讨论减少污染的问题上,实证法可以提供一些研究的结果,
比如各地的污染量以及政府采取的减排措施的数据,以及有效解决污
染问题的案例分析。

逻辑论证法是指根据逻辑推导,以正反论证运用逻辑关系,推导
出某个论点正确性的论证方式。

比如,在讨论是否建设大型技术企业
的问题上,需要推断大型技术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比如
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持续创新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转引论证法是指通过引用某些佐证的文献或专家的观点来证明某
个论点的论证方式。

比如,在讨论教育质量提高的问题上,可以引用
教育学者的理论,以及国内外一些关于教育质量提高的研究报告。

总之,论证据可以分为实证法、逻辑论证法和转引论证法三类。

实证法以实际实例进行论证,逻辑论证法则是运用逻辑推导,以正反
论证的方式对论点的正确性进行证实,转引论证法则是利用外部文献
和专家的观点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三种论证方法可以有效地帮助我
们证明我们的观点,使我们的观点更加充分、可信。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孟华*一、何谓三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

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

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

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

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

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

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徵之矣。

”(孔子:《论语·八佾》)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

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

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

2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

1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

”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

证据法实务

证据法实务

证据法实务证据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一套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程序。

对于法官,正确应用证据法对于判决案件的公正性、准确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证据的定位、证据的分类、证据的衡量和证据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升法官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实务中运用证据法的能力。

一、证据的定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它是裁判事实真伪、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法官来说,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

同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性、全面性、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和有效的采集、保管、审查和运用。

二、证据的分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或者推定与案件事实关系直接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罪证物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定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的证据,如病历、电话记录、文字记录等。

在刑事诉讼中,还可以运用符合逻辑推理和常识推断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衡量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衡量是十分关键的。

在衡量证据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证据的来源,包括证人的信誉、相关专家的专业水平等;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事实价值等;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采集手段、证据的形式等;证据的可靠性,包括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的关联性等。

四、证据的运用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运用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根据证据的性质进行分类,对于直接证据,可以直接推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于间接证据,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和常识推断来判断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然后,要进行证据的综合衡量,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对证据进行有效和合法的运用,如在庭审过程中引用证人证言、罪证物等,进行当事人的质证和反质证等。

总之,证据法的正确运用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和相关从业人员在实务中应当掌握证据的定位、分类、衡量和运用等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正确运用证据法,以保障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章绪论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多重证据法与中国文献学-简本

多重证据法与中国文献学-简本

“我们宗旨第一条是保持亭林百诗的 遗训。‛
这不是因为我们震慑于大权威,也不是因为我们发什么 ‚怀古之幽情‛,正因为我们觉得亭林百诗在很早的时代 已惊使用最近代的手段,他们的历史学和语言学都是照着 材料的分量出货物的。他们搜寻金石刻文以考证史事,亲 看地势以察古地名。亭林以语言按照时和地变迁的这一个 观念看得颇清楚,百诗于文籍考订上成 那末一个伟大的 模范著作,都是能利用旧的新的材料,客观地处理实在问 题,因解决之问题更生新问题,因问题之解决更要求多项 的材料。这种精神在语言学和历史学里是必要的,是充足 的。本这精神,因行功扩充材料,因时代扩充工具,便是 唯一的正当路径。
“中国学问上之最大发见”
“自汉以来。中国学问上之最大发见有三。一为孔 子壁中书。二为汲冢书。三则今之殷虚甲骨文字、 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敦煌千佛洞之 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 档册。此四者之一。已足当孔壁汲冢所出。而各 地零星发见之金石书籍。于学术有大关系者。尚 不与焉。故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自来 未有能比者也。今将此二三十年发见之材料。并 学者研究之结果。分五项说之。‛
“中国新发见之学问‛
(一)殷墟甲骨文字(1899年发现) (二)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地之简牍 (1901年发现) (三)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唐人所书卷轴(1900年 发现) (四)内阁大库之书籍档案(1909年始为世人所 知) (五)中国境内之古外族遗文(1901年发现)
(《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
1.2 陈寅恪:二重证据法的推阐
“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 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 术之新潮流。冶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着, 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 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 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 (《陈垣<敦煌劫余录>序 》)

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
基本概念
孟华
【期刊名称】《证据科学》
【年(卷),期】2011(019)001
【摘要】真实关联度指符号反映内容的真确性程度;证据间性指不同证据符号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足的关系;意指定律指符号的意指关系决定了结构关系.这三个术语旨在说明证据符号学的基本理论原则:证据处在一个符号关系场内,由意指关系(真实关联度)和结构关系(证据间性)构成,意指定律就是支配该符号关系场的基本规则.这个证据符号关系场与事实真相交织而构成了一个神秘的意义世界,科学研究的全部任务在于承认并接受这种神秘性的同时,力图澄清它.
【总页数】8页(P92-99)
【作者】孟华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发现真实与证据的收集——以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为中心 [J], 赵岩
2.论四重证据法的证据间性——以西汉窦氏墓玉组佩神话图像解读为例 [J], 叶舒宪
3.证据规则中的新实质真实主义r——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规则的理论反思[J], 孔令勇
4.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J], 孟华
5.从证据间性看无处不在的大传统——评《重述神话中国:文学人类学的文化文本论与证据间性视角》 [J], 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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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孟华*一、何谓三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

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

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

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

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

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

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徵之矣。

”(孔子:《论语·八佾》)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

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

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

2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

1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

”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

2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2页。

地下材料仅有两种:(一)甲骨文字。

(二)金文。

今兹所讲乃就此二种材料中可以证明诸书或补足纠正之者一一述之。

3显然易见,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仅仅是指出土文物中的甲金文,仍是指汉字;这反映了王国维仍带有浓厚的书写中心主义的历史观色彩。

为了弥补二重证据法之不足,学术界又提出了“三重证据法”。

李学勤曾说:“听说香港饶宗颐先生写了文章,提出‘三重证据法’,把考古材料又分为两部分。

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像楚简就是第三类。

考古学的发现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字的,一种是没字的。

有字的这一类,它所负载的信息当然就更丰富。

有字的东西和挖出来的一般东西不大相同,当然也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类。

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

”4李学勤所提到的三重证据法多了一个重要元素,那就是非语言文字性史料。

这种“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这显然是对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然而真正自觉地将三重证据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提出并付诸实践的,是人类学家叶舒宪。

他在“二重”之外加上了人类学的元素如民俗学、神话学的材料:“可以说从‘二重证据’到‘三重证据’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考据学、甲骨学同人类学相沟通、相结合的结果。

”5叶舒宪以郭沫若、闻一多、鲁迅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对第三重证据(主要是民间神话、口头文学、少数民族等的材料)的应用经验,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研究在国学现代变革中的意义。

人类学的方法从本质上讲迥别于传统史学,后者主要是阅读和书写的学问,而人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文化为研究对象,它所分析的领域不仅包括典籍和人类的语言文化,还包括器物、社会组织、宗教、仪式等各种人类文化现象6因此,德国人类学家阿斯曼就批评了那种将文化记忆的功能完全归于文字符号的看法,他认为无文字的社会仍有自己的历史和史料,比如宗教、仪式也是构成文化记忆的符号要素,它们同文字一样发挥记忆的功能:“无文字的社会并不是没有记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记忆。

”7法国哲学家德里达也有类似的看法:“事实上,被认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只是缺乏某种类型的文字而已。

”8这样,从二重证据法到三重证据法的演进,从符号形态上就是从史学的文字书写中心主义到人类学的书写与其他各类视听符号并重的转型。

这是三重证据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

叶舒宪于2006年又提出第四重证据法,即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手段除了上述三类符号之外,还要加上“图像”这一元素:我将比较文化视野中“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及其图像资料作为人文学研究中的第四重证据,提示其所拥有的证明优势。

93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4页。

4李学勤、郭志坤:《中国古史寻证》,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德]阿斯曼:《有文字的和无文字的社会》,王宵冰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

8[法]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9叶舒宪:《第四重证据:比较图像学的视觉说服力》,《文学评论》2006年第5期。

叶舒宪在该文中以猫头鹰的形象为中心,分析了它的图像文本和书写文本的差异。

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图像文本中猫头鹰的形象是神圣而威严的,而在书写文本中则是一个邪恶、恐怖的形象。

作者已经敏锐地触及到学术研究中如何看待文字与图像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

严格讲,叶舒宪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它们实际上囊括了传统历史文本以外的所以符号形态:神话、民俗、仪式、实物、图像等等。

这些符号构成了与书写符号并重的另一种文化记忆手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叶舒宪的上述论文中将第四重证据法看作是“人文学研究”的方法,这意味着他的“证据”理论已从人类学的视野转向对普遍方法论的探求,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王国维、李学勤、叶舒宪,他们的“证据”理论基本上是为特定的学科研究之需要而提出来的,或者说,他们是为了研究证据的对象才关注证据本身的,所探讨的是新的证据所带来的研究对象的新的可能性:除了直接来自地下的甲金文材料之外,还有没有足以使考据学刮目相看的材料和旁证途径呢?王国维以后的学者们带着这个问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着、尝试着第三重证据的可行性……。

10人类学、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证据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本身。

他们共同的方法论特征是,历史或文化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都优先于证据符号而存在,开辟新的证据符号的目的在于求证背后的事实本身。

其次,上述证据理论还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证据手段:口述证据。

它在证据法学中属于“言证”或“人证”;此外“言证”也被现代史学界广泛应用于“口述史”的研究:“用口头证据呈现出来的历史,开启了各种新的可能性。

”11再次,上述证据理论既然着眼的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符号本身,所以就不太关注不同类型的证据符号之间的关联性研究。

譬如书证、物证和言证这三类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的差异问题,以及这些证据符号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证明的问题等等。

下面我们根据符号学所提出的证据理论,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上述的“三重证据法”:其一,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证据事实本身。

证据的本质是,它一个符号现象,一种力求建立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真实关联性的一种方式,一种努力消除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偏离性的意义生产机制。

这就由对证据对象的事实性研究转向了对证据本身的意义性研究。

其二,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人类文化记忆和证实的最基本方式包括“听”(口述证据)、“看”(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第三状态“写”。

“写”或“文字”作为第三手段具有中介性:当它与“看”的图像或物象构成对比项时,它属于“听”的语言符号;当它与口说的语言构成对比项时,文字又属于“看”的图像符号。

我们将这三类最基本的证据符号概括为言(语言)、文(文字)、象(图像和物象)。

10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英]保尔·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覃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其三,符号学更关注不同的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的研究,我们叫做证据间性研究,即一种证据符号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而且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符号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的最基本类型就是言、文、象综合运用,我们称之为三重证据法。

下面就根据以上三点简要地阐述符号学三重证据法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

(一)证据的意义性及其分类证据的意义性是指,证据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事实的透明载体或对事实的简单复制。

符号学认为,任何事实,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自然的,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双重性质:第一是无言性。

即事实自己不能表述自己,也不能有意义地解释他者。

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借助于符号——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才能表明自身。

客观事实的这种“借助于符号来表明自我”的特性就是无言性。

所以,对于人类而言,一切没有被符号化、没有被编码、被指称的客观事实都等于不存在。

客观事实的第二个特征是事件性。

任何事实都是一个变化的事件或运动过程,事实作为一个事件总是有始有终、稍纵即逝。

比如历史事件,它一旦发生后就过去了,人们只能凭符号性的记忆来了解和挽留这段历史。

记忆性的符号成了让历史或事件存在的唯一方式。

事实的无言性和事件性这双重性质,决定了事实的对符号的依存,离开了符号,任何事实等于不存在。

事物只有让自己符号化、让符号进入自己的身体后它才能完成自己。

这种符号化以前的无言性、初始性、未完成性的事实我叫做“原点”,这种被符号化、完成了的事实我叫做“原典”。

原点性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人类所了解的都是原典性事实。

比如我们看到了天空与大地的区别,叫人类居住的地方为“地球”。

如果我们没有“地球”这个词语来概括、称谓该事实,我们便永远不了解我们所栖居的地方。

而一旦我们栖居的地方获得了符号性、原典性存在方式,它又已经不是那个原点性事实了——其实地球三分之二是水,而我们却叫它“地球”而不是“水球”。

名称或符号决定了我们对地球的片面理解,也决定了地球向人类呈现它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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