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征税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征税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佚名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总页数】2页(P71-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J], 杨世荣;
2.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征税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J], ;
3.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应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J], 周德新;
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探讨 [J], 沈曦
5.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解读 [J], 毕明波;王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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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整理)
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征税的内容,那么到底哪些收入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可能有不少企业还了解得不够,下文就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涉税处理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辅导作用。
一、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调了个寂寞!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调了个寂寞!前面经常会收到读者留言,问这个补贴是不是不征税收入,那个补贴是不是不征税收入。
为什么大家都对不征税收入非常感兴趣,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不征税,就这三个字,不管其背后还有什么规定,不征税这三个字就足以吸引纳税人,我们做会计的日日夜夜的学习目的不就是能顺利完成企业纳税申报日常事项,如果有能力能帮企业合理节税自然是更优秀了,所以听到不征税三个字,关心一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关心归关心,我们在关心之余到底有么有认真的了解它呢?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什么呢?满足条件调整后,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呢?这就是今天二哥要分享的调整事项,所得汇算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调整事项。
这个填表说明是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就包括这几类,而这几类中,有一类我们企业是比较熟悉的,那就是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你发现这部分内容是不是基本上涵盖了我们政府补助规范的内容啊?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一听到政府补助,就想到不征税收入,自然而然的认为收到的政府补助就是不征收收入。
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我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字眼!那么这个具体又有什么明确要求呢?财税[2011]70号给出了答案。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建议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建议作者:刘建良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多个方面都颁布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各行各业的发展,而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国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促进国内的生产和创造,从而直接提升我国的国内收入,进一步刺激了我国经济的提升。
因此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给很多方面都带来了较好的影响,减轻了一些人的缴税负担,也减少了很多不利要的征税,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地意义。
本文将围绕不征税收入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对象为主体进行阐述,并且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建议。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建议财政收入一、引言作为我国的公民,我们都有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一句相应的规定来缴纳税款,但是在一些方面我们所缴纳的税款是没有意义的,而对一些企业团体进行收税也是一种不必要的行为,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集体不应进行征收,由于他们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没有相应的利润收入,而他们的一些收入都来源于财政的拨款,而对这些企业或者组织进行征税时,本身征收的税也只是曾经拨款的一部分,对于政府收入而言是没有意义的,而征收上来的部分也不会为我国经济带来促进作用。
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或者集体现阶段采用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而在收入上适当地扣除一部分。
总而言之,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而言,是针对国家明确规定的不予以收税的项目进行的,与免税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意见不征税收入是针对一些规定中的项目或企业进行的,而在不征税收入中进行税务处理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对于不征税收入也有着相应的硬性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些硬性规定才能依据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而在这项规定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混淆部分概念,导致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2011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
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2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11年6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6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的设备3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
收入的确定的原则
汇 算 清缴 所 有 报 表 的填 写 ,国税 总 局 都在相关文件中做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 行 申报 时应把握 以下原 则:收入是 否 作为 不 征税收入和 免税 收入都必 须有 明确的法律 依 据 , 可想 当然 的不作 为应税 收入 或不 申报 不 纳税 。 免 税 收 入 和 不 征税 收 入 的 区别 在 于 : 免税 收入 是一个 税 收优惠概 念 , 国家为 了 是 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 , 在特定时期或者 对特定项 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范畴 , 列入 不征税 收入 的项 目一般 不属于 营 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是专门从事特定 目的的 收入 , 这些 收入 从企业 所得 税原理 上 来说 属 不列 为征 税范 围 的助和 与 收益 相关 的政府 补助 。主要 形式 包括 :财 政 拨款 、财 政贴息 、 收 返还 、无偿 划拔 非 税 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受益的, 冲减 相 关递 延收益 账面 余额 , 出部分计 入 当期 超 损益 ( 营业外收入) ;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 益的,计人当期损益 ( 营业外收入) 。即政 府补 助计 入损 益 ,而不是 计 人权益 ,因此 采 用新 准 则 以后 , 政府 补助将 会 给企业 带来 利 润 而不 是权 益。 例 :08 20 年初 ,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 冰雪 灾 害 , 某供 电公 司 因冰雪 灾害造 成 电网 资产 受损 严重 , 当前 资金 不足 , 为加 快恢 复 建设 , 相 关规定 向有 关部 门提 出20 万 元 按 00 的救 灾 资金 ,20 年 6 1日,省政 府批 准 08 月 了该 公 司的 申请 , 并拨付 财政 资金 20 万 元 00 到该 公 司账户 , 月 2 6 0日购入 电网设 备 30 00 万元 ,使用 年限 5 ,直 线法 计提折 旧,与 年 税法规定一致。为便于计算, 一 假设残值为 0 。 单位为万元 。 解 析 :税法规 定 :按照 财税[ 0 ] 号 2 98 0 7 文件 规 定 , 该企 业取 得的救 灾 资金满 足三个 条件 时应 作为 不征税 收入 , 同时不征 税收 入 用于 支 出所形 成的费 用 , 不得在 计算 应纳税 所得 额 时扣 除。用于 支 出所形 成的资 产 ,其 计算 的折 旧 、 销不 得在计 算应 纳税 所得额 摊 时 扣 除。 会 计 规定 :企 业在 实 际 收到 该 财政 性 资金时应计入 “ 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 计入 收入 总额 ,会计 与税法 的处 理一 致 ,不 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 形成 的资产 计算 折 旧、摊 销 时 , 从 “ 延 再 递 收益 ”科 目转 入当 期损益 “ 业 外收入 ”科 营 目,但 以后 每年度 会计 上确 认损 益 , 法上 税 不计入收入总额 ,所 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 在税 前扣 除 ,应相 应调 增应 纳税 所 得额 。 会计处理 :以上案例 中财政拨款属于 与资 产相 关的政 府 补助 。 20 年 6 1日收到财 政拨款 09 月 借:银行存款 20 万 00 贷 :递延 收益 20 万 00 20 年 6 2 09 月 0日购人 设备 借 :固 定资产 3o 万 00 贷 :银行 存款 30 万 00 20 年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09 借 :管理 费用 30 (00 / *) 0 万 30 万 52 贷 :累计折 旧 30 0 万 借 : 延 收益 20 (00 / *) 递 0 万 20 万 52 贷 :营业 外收入 20 0 万 纳税 调 整 :2 0 元作 为 不征 税 收入 , 0万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作者:张溧翔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1期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和一般特征(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
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
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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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一、财政拨款等财政性资金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性资金定义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 作为不征税收入需满足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的处理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反之,如果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理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
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