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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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通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流动

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四)贴现。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五)委托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一、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二、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三、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二、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即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不同的产业、对象、用途、期限,在基准利率上浮动。三、对借款人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家专项核准者外,其他贷款利息的贴补办法,一般由利息贴补单位直接补偿给借款者。第四章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各种贷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四、签订借款合同。对业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五、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六、建立贷款登记簿。基层营业单位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的日期、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七、建立贷款档案。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载、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八、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九、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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