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的通知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指向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而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一定补贴。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军人及其家庭,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其中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部分优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如下:一、优待对象范围本优待对象为正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在军人生命状况表中登记的其他抚恤对象。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军人家庭特殊需要情况核定本地优待对象,具体名单由所在单位确定并上报上级单位审核认定。
二、优待标准1、生活费:每人每月优抚标准为500元。
2、住房补贴:符合条件者,每人每月住房补贴为300元。
3、子女教育补贴:义务兵子女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每人每年发给600元。
如就读高中或以上学校,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补贴。
4、医疗补贴:医疗补贴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丧葬补助:应当由军队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其标准按停息工资标准的30倍、20倍、10倍发放。
6、其他补助: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补助。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1、优待金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到军人或其家属的银行卡账户中。
2、发放前,所在单位应收集和核对所有家庭成员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确保所有权限人员的合法申请及标准的正确性和公开性。
同时,所在单位应建立优待金管理账户,把优待金的收入和支出都记录下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3、对于年满18周岁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机构审核后才能享受优待金。
四、优待金的监管与督导1、有关军队、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级优抚机构和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政策和程序履行职责。
黑龙江省大学毕业生参军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大学毕业生参军优待政策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服役2年一般可领取4至9万元优待金。
二、艰苦地区服役奖励黑龙江省规定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三、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退役士官在按照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四、入伍经济优待大学生入伍奖励:对于从我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给予每人 1.6万元的奖励。
五、资助补偿学费国家资助学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六、入伍学业保障①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
②在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各高校在当年3月15日前安排专门毕业答辩,保证新兵起运前能够顺利完成答辩,并按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七、退役复学①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则上艺术体育相关专业不得和其他专业互转,有突出特长者除外。
八、退役升学①从2022年起,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②本科生考研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免试读研。
③从2021年起,教育部设立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规模由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
④荣获“黑龙江省高校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本科学生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九、退役就业保障①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黑政办发[198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80年9月8日黑政办发〔1980〕151号文件)一九七九年全省统筹安置知青工作会议后,随着中央关于知青下乡“调整政策,改变做法”精神的深入贯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安置城镇知识青年的政策做如下规定:一、关于知识青年的留城和下乡问题为便于因地制宜作好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今后对城镇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不再搞留城的评定。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生产门路,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凡有条件的市县,都要积极组织一部分知识青年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队、农副基地、农工商联合企业(以下统称知青场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在安置中,对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等四种人,应给予照顾。
随着这一政策的调整,国家拨付的各项知青经费,从今年起不再分项使用,统一做为扶持生产周转资,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原则,统一平衡,包干使用。
二、关于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统筹安置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知识青年,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安置,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迁入知青场队集体户口,也可以不迁。
迁与不迁,都不改变城镇户粮食关系性质,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其口粮除国家供应的市民定量外,不足部分,由知青场队的自产粮中解决。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为了有利城乡统筹安排,鼓励知识青年到知青场(厂)队去,从一九八0年起,进场(厂)队的知青计算工龄。
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 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针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发放的一种补助,用于改善义务兵的生活和加强家庭经济支持。
该优待金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和军队共同提供,金额在不同地区和部队略有差异。
具体来说,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个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可以享受诸如免费食宿、免费医疗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但是,有些义务兵家庭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比如入伍前生活条件就不好,或者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干劲和士气。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证明等。
此外,在领取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项规定,比如不能虚报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由国家为了保障义务兵家庭生活所发放的一种优待,对于提高义务兵士气和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附件: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一、国家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一)征集对象的调整变化一是进一步加大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力度,围绕征集高学历高素质兵员,在继续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基础上,今年由不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调整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并将2012年高职(专科)毕业班的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作为在校大学生征集的重点。
二是调整了女兵征集对象范围,随着女兵征集数量的增加,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女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0号)明确: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和2011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
普通高中教育五年制的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2011年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体检标准和政审办法的调整变化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审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明确,对部分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体重。
调整男性青年体重上下限标准,上限由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调整为25%;下限由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调整为15%。
二是纹身瘢痕。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纹身瘢痕直径由不超过2厘米且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面部、颈部纹身瘢痕直径不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厘米,且不影响军容为合格。
三是耳眼。
由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为合格。
四是身高。
女兵身高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
为方便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在征兵政审时,除政治条件兵外,以应征青年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调查。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均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本省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优持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贺喜;在军属荣获先进、模范称号时,应向军人所在部队报喜;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时,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六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房用地及购买建筑材料、分配住房、乘车船等优先权。
第七条优抚对象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第八条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业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优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2.21•【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89.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89年2月2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除《条例》规定外,还包括军队院校学员学完规定科目,经考试不合格,不宜留校继续学习的和国家当年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应持部队退出现役介绍信和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
未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由部队直接送回家的或档案无记载的精神病患者,退回原部队按规定程序办理。
自带档案或档案已被拆阅过的退伍义务兵,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家当年的规定执行。
对于在年度退伍时间之外作退役处理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各地不准自行接收安置。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应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同时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八条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落户通知书予以落户口;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落粮食关系通知书予以落粮食关系;接收单位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分配工作通知书安置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安置证件,予以接收安置。
农村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回乡介绍信予以落户口和兑现优待金。
第九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城镇入伍的,不予安置工作;农村入伍的不予兑现优待金。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3年5月12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兵役制度【发文字号】黑政发[2013]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的通知-黑民规〔2017〕1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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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的通知
黑民规〔2017〕17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统计指标改革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此规定从2017年入伍义务兵开始执行。
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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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_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在我国,如果入伍当义务兵,国家会给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0%发放的,如果是到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更高。
据了解,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在两三万左右,如果是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会达到八、九万甚至更高,具体要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各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慈溪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6月20日《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慈退役军人局〔2022〕21号):(1)2022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41455元。
(2)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0728元。
(3)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2910元。
2、晋江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4月28日《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退役〔2022〕5号):(1)2022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0201元。
(2)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90603元。
(3)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0402元。
(4)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45302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黑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
要把征兵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
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运行机制。
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征兵工作。
市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征兵工作。
二、加大农村义务兵征集力度农村义务兵征集是今年全省征兵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把农村义务兵征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村义务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精神,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5400元。
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逐年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5400元的,按不低于5400元标准执行。
提高标准后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超过5400元标准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相关工作。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赠。
捐赠款物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顺序和标准,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
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庆政办发[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一万元。
四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调整后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除省里拨付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
三、2010年冬季以后(含2010年度)应征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010年之前应征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标准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