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遵守电力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3.对于施工方提出或认为存在的工程不合格或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施工。
2.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控制和监督工程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
(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2.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提示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1.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制造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制造的产品质量。
2.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出现不合格品。
三、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工程监督检验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进行检验和监督检验。
(四)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采取质量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追责(一)质量问题处理流程1.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2.确认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追责程序。
(二)追责程序1.决定责任人。
2.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和追责。
3.纪律处分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工作。
五、附则1.本规定所述的电力工程包括输电工程、变电工程、配电工程、电力生产工程及电力供应工程。
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提高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1. 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委员会(1)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是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决策机构,由监理单位领导和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制定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政策、计划和指导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人是监理单位总工程师。
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是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执业机构,由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2. 质量管理规程(1)建立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规程,明确工作程序、作业要求、检查方法和记录形式。
(2)按规程要求,制定质量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检查。
3. 质量管理控制(1)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工程质量控制责任人和控制节点。
(2)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1. 质量管理计划(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2)质量管理计划应包括质量检查计划、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事故处理计划。
2. 质量控制流程(1)根据工程进度和技术要求,制定质量控制流程和控制点。
(2)质量控制流程应包括验收、检测、监督和测试等环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 质量管理记录(1)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和结果,建立质量管理档案。
(2)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质量检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质量控制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五章质量管理监督1. 质量检查(1)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材料质量、工艺质量、规范执行和工程施工质量等。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 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 (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 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 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 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改正。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 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运行的发电、电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 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 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火[1999]688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国电火[1999]688号)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囯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培育和规范我国电力建设监理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1)建立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地区电力工程质量检验等
相关规定,建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事先确定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报告模式、执行办法和检验费用等。
2)详细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明确各种电力工程的质量指标,制定标准的设计验收技术要求,提出必要的控制要求,实行行政管理、技
术监督及质量审查等相应措施,以确保质量稳定。
3)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建立质量审查机制,对电力工程进行全面
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定期对电力工程进行质量
管理和技术审查,以确保持续达标。
4)建立良好的投诉处理程序:为投诉维权,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
机制,在投诉及时受理、答复及投诉处理的完整程序,对投诉事宜及时处理,认真负责,维护投诉者的权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一、项目计划阶段在项目计划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资源等,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同时,还需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控制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标准。
此外,还需要组建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和详细设计,绘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此外,还需进行质量评审和设计变更控制,确保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和符合质量要求。
三、采购与施工准备阶段在采购与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招标和评标、合同签订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
同时,还需建立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机制,确保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分包商。
四、设备安装与调试阶段在设备安装与调试阶段,需要进行设备验收和安装质量验收,确保设备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进行设备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接口的兼容性。
五、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阶段,需进行系统联调和试验,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进行操作培训和人员配备,确保系统的可操作性和人员的安全。
六、投运阶段在投运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的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同时,还需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对设备和系统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和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此外,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还需要建立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同时,还需要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各阶段的质量信息和记录,对项目的质量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总之,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过程,要求在每个阶段都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只有确立了良好的质量管理流程,并且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够真正达到优质、高效的电力工程建设目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上海市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是基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为授权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职责:(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
第四条注册电力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到中心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注册须具备的条件1、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2、已经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体)单位的招标及签约,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通过审核;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明确,人员从业资格及上岗资格已经审查合格;4、相关试验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试验检测负责人上岗资格审查合格。
(二)注册申报的手续建设单位到中心站申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附表1)。
(三)注册申报书的完成1、建设单位组织收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中工程建设规模、关键节点工期及各单位资质文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2、建设单位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封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填写指南1、“投资主体及比例”栏:各投资方及所佔投资比例;2、“关键节点工期”栏:按计划最早开始时间和最早结束时间填写,应兼顾监督检查的阶段。
操作方法如下:火电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参照附表15填写;输变电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参照附表16填写;风电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参照附表17填写;其它新能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五)提交注册申报书的配套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彩印件);3、试验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彩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彩印件)。
(六)注冊审核中心站审核、验证的主要内容如下:1、审核工程项目取得政府核准建设文件的项目内容和时间与注册内容一致;未经国家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一、概述
(二)工作依据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 (国能电力[2012]30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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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1、组织机构 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监督职 责。 质监机构是指按照规定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和项目站。
将原《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拆 分为三个部分:
—杆塔组立前; —导地线架设前; —投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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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大纲
拆分后,《大纲》与监督检查阶段相一致,不仅突 出了监督重点、减少了重复性内容;而且不同专业间可 以合并检查,也便于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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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大纲
修编内容: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新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核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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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大纲
(二)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
指导思想:精简程序、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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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大纲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提出的“独 立、规范、公正、公开”、“严格控制质量关口”和“ 完善检测手段”等工作要求和“精简程序、强化监管” 的指导思想,新版《大纲》的修编遵循了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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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5、转序通知 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 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 》,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见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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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2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
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
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电力工程管理制度及流程
电力工程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引言电力工程是指为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的,利用发电设备将各种能源转换为电能,分配和传输至用户的系统工程。
在当今社会,电力工程已经成为城乡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能够为人民生产、生活和各项活动提供必需的电力能源。
因此,电力工程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才能保证电力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电力工程管理制度1. 立项管理制度电力工程的立项管理是指确定项目目标、范围、时间、成本和质量等要素,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制定实施计划和控制措施的管理过程。
在电力工程的立项管理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目标的制定:在立项阶段,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背景,明确项目的目标并制定相关指标,以便后续的实施和监督。
(2)项目范围的划分: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范围,包括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容和相关资源等,以便后续的实施和控制。
(3)项目时间的安排:在项目的立项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计划,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限与工期,以便后续的实施和监督。
(4)项目成本的控制:在项目的立项阶段,需要估算项目的成本和预算,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项目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
(5)项目质量的保证: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估程序,以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 设计管理制度设计管理是电力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直接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和运行。
在电力工程的设计管理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目标的制定: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设计目标和要求,包括设计范围、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等,以确保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和要求。
(2)设计方案的确定: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通过专业的设计人员确定设计方案,并评审和确认设计方案,以确保设计满足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3)设计验收的程序: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和审查,保证设计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设计质量和设计效果。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
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
中电联质监〔2022〕437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
中电联质监〔2022〕437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1—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2—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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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
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
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见附表10)。
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定期巡视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并网管理第十五条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见附表11)。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投运备案第十九条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注册登记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附表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建设单位)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盖章)年月日附表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转序检查和定期、专项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并抽查复核验收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如下:1、2、3、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盖章)年月日附表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附表5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四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二份。
附表6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7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附表8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停工令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9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复工令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10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注册登记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抽查复核,验收程序符合规定,验收结论属实,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可转入下阶段工序。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注册登记号::由组织,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检查复核,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明书质监备字[20 ] 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机组已经质量监督注册,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完整、闭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特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