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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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买卖 合同,售价50万; 8月2日与丙签订同一房屋的买 卖合同,售价60万; 8月3日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 买卖合同,售价70万;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 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
(1)法院应如何处理?
(2)如果8月3日甲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后乙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则法 院会如何处理?
第二章 物权法
2019年5月11日
一、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 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 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 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私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
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 不相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 改变。
(二)所有权的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 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2019年5月11日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 价值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 的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 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1、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到法律的限制:
(1)公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二)物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5.须具有特定性。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 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二)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 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
2019年5月11日
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物 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 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而狭义 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 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 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 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
2019年5月11日
2007年3月 16日,十届人 大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 法》(形式意 义的物权法)。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动产
所有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市
1.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农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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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物 权
用益 物权
2. 国有自然 资源用益权
采矿权 采林权 采水权
他物权
3. 相邻权
渔业权
担保 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2019年5月11日
留置权
一、所有权
【案情介绍】甲村和乙村讼争东沟能岭土地及山林的 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地权利证书和登记。在诉讼中, 丙村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提出参加诉讼,主张 甲村和乙村争执的东沟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在土改时 期已经确权给丙村,但由于权属证书丢失,而无法提供书 证。一审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并据此认定该土地和 山林在土改时期未确权,故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 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期原始确权的证据,持该土 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复印件,证明自己享有该 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二审法 院仍然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决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 有。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以及 诉讼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 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 决。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关系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1)优先享受权利 (2)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原则: (1)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
于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 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消除危险
三、《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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