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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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7—
14:00,CIPS 生效下一系统工作日的双边净额发起方限额, 并向相关直接参与者下发“双边净额发起方限额通知报文” (cips.372)。
15:00-次日 7:30,参加定时净额结算的直接参与者根据通知 报文报送下一系统工作日净额结算保证金数值。
16:00,CIPS 停止受理日间批量业务和中央对手资金结算业 务。
20:30,HVPS 进入下一系统工作日日间,CIPS 停止受理预注 资、预注资调增、预注资调减,并自动完成预注资转注资操作。
次日 7:00,CIPS 停止受理夜间批量业务和中央对手资金结算 业务。
次日 7:30,CIPS 向所有直接参与者发送夜间业务截止警告。 六、夜间业务截止 次日 8:00,CIPS 检查是否存在净额轧差结果排队,如不存在, 系统进入夜间业务截止;如存在,待排队业务处理完成后,进入 夜间业务截止。 CIPS 进入夜间业务截止,停止受理夜间支付业务,并向所有 直接参与者发送“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夜间业务截止处理完 成后,CIPS 进入日终处理阶段。 七、日终处理 日终处理阶段,CIPS 退回仍处于结算排队及待结算状态的 支付业务,随后执行夜间账户清零,与 HVPS 预对账,并向直接 参与者下发对账报文。直接参与者收到对账报文后,进行夜间账

16:30 发送日间业务截止警告。
17:00
停止受理日间业务; 日间业务
进入夜间业务处理,并同步进行场终处 截止
理。
17:00-17:30 场终处理 完成日间账户清零、对账等。
17:00-次日 8:00 夜间运 行
夜间业务处理;
20:30,停止受理预注资、预注资调增、 预注资调减,进行预注资自动转注资; 夜间处理 次日 7:00 停止受理批量业务及中央对手 资金结算业务;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附件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保障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和企业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方案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关联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关联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逐笔收集且长期保存试点企业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对RCPMIS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且应督促辖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五条浙江辖内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向关联境内结算银行办理,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关联部委审定。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跨境人民币收款是指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向境外的合作伙伴或客户收取人民币付款的过程。

下面是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企业需要与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同意使用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

双方应明确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等关键信息。

然后,企业应向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提供收款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SWIFT码(境外交易银行唯一代码)以及收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等。

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在付款时,需要在其本地银行填写相关国际汇款申请表,提供企业提供的收款信息。

这些信息将通过银行间的国际汇款系统传输到企业所在的国内银行。

企业所在的国内银行接收到境外汇款信息后,将核查和验证收款信息的准确性。

在一切验证无误后,银行会将汇款金额转入企业的指定银行账户。

企业在收到跨境人民币汇款后,应仔细核对收款金额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需要,企业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汇款证明,以确保款项的正确到账。

最后,企业可以将收款金额与相关贸易或服务进行匹配,确认收款无误后进行下一步的资金运作或交易履行。

此外,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款时,需关注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要确保提供的收款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导致汇款延误或丢失。

其次,企业应及时关注银行账户的动态,确保及时收到跨境人民币汇款,并妥善处理后续业务。

此外,企业还需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手续,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人民币收款活动。

总之,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包括双方沟通确认、提供收款信息、境外银行汇款、国内银行核实和汇款到账等环节。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跨境人民币收款的顺利进行。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境内外币参与行操作指南基础知识点

境内外币参与行操作指南基础知识点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行操作指南2.1 E22001 经办:完成对所有支付业务报文的经办录入、经办查询、经办修改、经办冲正及挂999等操作。

【录入-FMT100境内业务】1、在提示画面选择“1-录入”功能,业务类型选择“FMT100”进行报文录入2、按栏位内容进行录入3、如果要查询接收行信息,可点击接收行后面的查询按钮,将弹出行名查询窗口4、录入完毕后按“提交”按钮结束,屏幕上回显支付交易序号等内容【录入-FMT101汇出业务】1、在提示画面选择“1-录入”功能,业务类型选择“FMT101”进行报文录入2、按栏位内容进行录入3、如果要查询接收行信息,可点击接收行后面的查询按钮,将弹出行名查询窗口4、录入完毕后按“提交”按钮结束,屏幕上回显支付交易序号等内容【录入-FMT102汇入业务】、【录入-FMT104转汇业务】操作与FMT101相同【特别说明】1、FMT104转汇业务为支付信息类报文,不涉及账务处理【录入-FMT200境内业务】1、在提示画面选择“1-录入”功能,业务类型选择“FMT200”进行报文录入2、按栏位内容进行录入3、如果要查询对方行信息,可点击对方行后面的查询按钮,将弹出行名查询窗口4、录入完毕后按“提交”按钮结束,屏幕上回显支付交易序号等内容【录入-FMT201汇出业务】操作与FMT101相同【录入-FMT202汇入业务】操作与FMT101相同【查询】【修改】1、在提示画面选择“2-查询”、“3-修改”进入相应功能2、输入所要处理报文的业务编号,按“提交”按钮结束,屏幕上返回单笔明细内容,进行查询或修改3、对该份报文可进行当日删除、挂999、不明调整、报文重发、补打。

2.2.2 E22002 核准【多笔查询】1、在提示画面选择“2-多笔查询”功能进入多笔查询2、输入所要核准的经办柜员号,显示所有待核准的交易列表3、在待核准的交易列表选定某一行信息后,在功能参数选择“单笔核准”,按提交按钮查询详细内容4、返回单笔详细内容后,对于FMT100和FMT200的报文,需对货币、金额、付款人账户、接收行等重要信息进行二次录入,选择功能参数核准通过或退经办,按提交完成5、返回单笔详细内容后,对于FMT100和FMT200以外的报文,用浏览方式进行核准,选择功能参数核准通过或退经办,按提交完成【单笔查询】1、在提示画面选择“1-单笔查询”功能进入单笔查询2、输入所要核准的交易序号,按提交按钮查询详细内容,进行相关处理E22007 多笔查询对所有支付业务报文往报,根据不同查询方式、查询条件进行多种组合条件查询。

出口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出口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2.按合同交货
国外出口商
3.
以 人 民 币 报 关
6.报送相关
信息
国内人民币
结算行
税务机关
实例讲解
国内G公司,主要经营园林机械,在香港有 子公司,出口订单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与欧美 进口商签订,香港子公司收款后再将款项汇给 国内G公司。该公司每年出口在8000万美元以 上,在海关、税务、银行等无不良记录。
2012年开始E公司尝试用人民币与外商进 行结算,东南亚进口商同意采用人民币结算。 达成的第一笔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金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业务流程
E公司与进口商签订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币种的贸易合同,金额为
1 1000万元人民币,30%前T/T预付,70%货到后T/T付款。
2 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将30%的人民币预付款支付给福建Z银行
10 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业务终了。
G公司凭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
7 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业务终了。
先收款后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 1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币种的贸易合同
2
外商进口商向国内出口商账户行付出人民币
3 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后,由银行
将款项入出口企业账户。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还需向银行提交 《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企业信息登记 表》。
出口业务跨境 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主讲人 :范越龙
先出口后收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
1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币种的贸易
合同。
2
出口企业按合同交货给外商。
3 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及货物出货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主要功能及业务管理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主要功能及业务管理

CIPS 直接参与者B 间接参与者D
代理机构 E
代理机构 F 代理机构 G
24
参与者管理
境内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
境外直接参与者
利人民币全球支付。
19
目录
背景介绍 系统特点与功能
业务管理 未来展望
20
系统运营机构
系统运营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管理
21
制度安排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
境内资金托管行
指与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签订 结算服务协议,负责为CIPS境 外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存管账 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的CIPS境内 直接参与者。
境内
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A
间接参与者
境外
CIPS
零余额账 户 (A/B/C)
直接参与者B
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C (资金托管行)
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
防止离岸资金对在岸市 场冲击
现有跨境清算模式不能 满足市场需求
法律层面
业务拓展层面
业务操作层面
北美2
欧洲7
非洲2 南美2
亚洲 9 大洋洲1
7
建设目标与原则
建设目标
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阶段人民币跨境 使用的需求
基本原则
有利于支持人民币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有利于维护系统的安全稳定及其业务发展 有利于隔离跨境支付结算的法律风险 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
中央对手方定义
指介入一个或多个市场中已 成交合约的交易双方之间, 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个 买方的卖方,并据此确保履 行所有敞口合约的单位。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最新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最新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算账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a书面情况说明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XX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XX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支付业务。

该规则对跨境支付的各个环节、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等方面。

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

在该规则中,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被定义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用于处理人民币跨境
支付业务的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支付机构、支付清算机构、外汇管理机构等多个部分,各部分之间协同工作,确保跨境支付的顺利进行。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信用评级、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规则还对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跨境支付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其实施有助于规范跨境支付业务,提高支付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

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

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跨境通支付平台操作指南

跨境通支付平台操作指南

跨境通支付平台操作简易指南(若遇到问题无法解决请参照跨境通支付平台上的《跨境B2B订单平台操作手册_商户版》,若该指南与平台上的操作手册有所冲突,以操作手册为准)登入平台使用开户信中提供的网址,客户会登录跨境通的制单平台,这里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者IE浏览器,以免出现操作无回应以及无使用权限等浏览器问题。

图_1: 平台登录页面平台的制单时间为:上午8:00 至中午12:00。

通道关闭时间以ChinaPay公司时间为准,一旦逾时,通道立即关闭。

在输入了商户号(通常为808080666XXXXXX)、操作员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客户将会进入平台并看到以下页面:图_2: 平台首页点击左侧的一栏最下方的“跨境B2B管理”,客户会看到四个选项:“订单下单”、“订单管理”、“收款账户管理”和“汇率查询”。

图_3: 跨境B2B管理菜单栏点击菜单栏中的汇率查询能查询到当日锁汇价格:图_4: 汇率查询编辑收款账户客户了解当日汇率价格若有下单意向则需先点击“收款账户管理”,编辑收款方账户,所需编辑内容如下:图_5: 编辑收款方账户-注册号:由客户自由填写,可填写数字和字母-境外商户企业名称:收款方企业的英文名称-所在国家代码:收款方账户地址所在国家-开户行SWIFTCODE:收款银行银行国际代码,通常为8位或者11位-开户行名称:收款方账户在银行的英文账户名称-开户行地址:收款方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地址-收款币种:客户上传资料(发票或合同或关单)里的交易币种-联络人:制单人的姓名-手机:制单人的手机号码编辑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立即生成新的收款方商户编辑合同因为制单的时候需要绑定对应的交易凭证(合同),客户可选择在“订单下单”页面制单时添加对应的合同,也可以在“收款账户管理”中提前编辑绑定好合同。

①②图_6: 选择关联商户勾选要关联的收款商户,然后点击“合同”即可进入合同管理页面。

若已经编辑过关联选定商户的合同,则会在合同管理页面看到关联的合同列表:图_7: 合同管理页面若没有编辑过关联合同,则点击“新增”来新增合同。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河南省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效劳贸易及其他经常工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及其河南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对河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四条在河南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效劳贸易和其他经常工程结算。

第五条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河南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推荐出口试点企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最终审定出口货物贸易试点企业名单。

第六条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并通过主报告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等信息确实认函〔附表2〕。

试点企业原那么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第七条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六〕?税务登记证?;〔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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