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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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二)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立馆宗旨与特色:立馆宗旨和办馆方针淸晰明确,办馆特色鲜明,基本政策组织结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一) 美术馆章程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总体要求,以及本馆实际和发展目标。

(二)事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清晰明确。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引热议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引热议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引热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公布后,国家重点美术馆的硬性指标之一“年收藏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近日在业界引起热议。

1月15日《青年报》报道“上海美术馆靠捐赠过日子没资格参评全国重点”,将议论推到舆论前台。

收藏经费:钱少的忧无米下锅钱多的愁报批繁难对于文化部设定的收藏经费起点300万元,业内主要有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认为定得太低,因为按照当前的艺术市场行情,300万元连一幅重量级的作品都买不到。

深圳关山月美术馆馆长陈湘波和浙江美术馆馆长马锋辉都表示,300万“应该说不多”。

深圳和浙江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相对高,而且重视文化事业投入。

据陈湘波介绍,关山月美术馆一旦有收藏项目就上报相关部门申请经费,一般来讲,每年的经费额度是1000万元。

马锋辉说:“浙江省政府目前每年拨款1000万收藏经费,对于藏品征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专业的委员会批准审核。

1000万的收藏经费,在全国美术馆来说,应该是情况比较好的。

”但对于收藏经费充裕的关山月美术馆,陈湘波愁的是经费报批的程序。

他说:“对于深圳来讲,钱没问题,但是报批收藏经费的程序很麻烦。

有时候和艺术家谈好了作品收藏价格,因为报批时间过长,艺术家又不愿意拿出作品了。

我国美术馆的收藏工作目前处于摸索阶段,对于钱怎么花,国家没有相关法律,也没有一定的程序去参照执行。

”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定得太高,因为大部分美术馆的收藏经费远低于300万元。

以老牌的上海美术馆为例,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美术馆,上海财政2009年给上海美术馆的收藏预算只有200万。

据悉,相当一部分地方美术馆的收藏预算仅仅为几十万元,有的甚至没有。

当然,如果按各省市美术馆的发展状况来制订标准,评选“全国重点美术馆”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

国外美术馆:馆长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钱针对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美术学院艺术人文学院院长曹意强。

作为颇有建树的美术史论学者,曹意强曾经在华盛顿国立美术馆担任高级研究员工作,对国外美术馆的运作有着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0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

现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第二章作品范围第三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

第四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和鼓励艺术家进行新作品的创作,推出以重大历史题材为主体内容的新作品。

第五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主要是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共100幅(件);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1996]47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1996]47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199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

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50处)(一)古遗址(共56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11龙骨坡遗址更新世四川省巫山县22许家窑-侯家窑遗址旧石器时代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33鸡公山遗址旧石器时代湖北省荆州市44大洞遗址旧石器时代贵州省盘县特区55西阴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山西省夏县66兴隆洼遗址新石器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77查海遗址新石器时代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88良渚遗址新石器时代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99薛家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安徽省潜山县10 10 北庄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长岛县11 11 丹土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五莲县12 12 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南省郑州市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河南省登封市14 14 莠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河南省汤阴县15 15 石家河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北省天门市16 16 雕龙碑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北省枣阳市17 17 城头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湖南省澧县18 18 石佛洞遗址新石器时代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 19 卡若遗址新石器时代西藏自治区昌都县20 20 姜寨遗址新石器时代陕西省临潼县21 21 齐家坪遗址新石器时代甘肃省广河县22 22 大甸子遗址青铜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23 23 白金宝遗址青铜时代黑龙江省肇源县24 24 旌介遗址商山西省灵石县25 25 吴城遗址商江西省樟树市26 26 曲村-天马遗址周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西周-宋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28 28 蔡国故城西周、春秋河南省上蔡县29 29 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河南省西平县30 30 戚城遗址春秋河南省濮阳市31 31 郑国渠首遗址战国陕西省泾阳县32 32 魏长城遗址战国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韩城市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秦河北省秦皇岛市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秦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秦、西汉广东省广州市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王墓36 36 五女山山城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668年)37 37 凤凰山山城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668年)38 38 城村汉城遗址汉福建省武夷山市39 39 甘泉宫遗址汉陕西省淳化县40 40 骆驼城遗址汉-唐甘肃省高台县41 41 尼雅遗址西汉-西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42 42 洪州窑遗址东晋-唐江西省丰城市43 43 统万城遗址十六国陕西省靖边县44 44 磁州窑遗址北齐、隋、宋、元河北省邯郸市、磁县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南北朝-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46 46 邢窑遗址隋-五代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隋、唐陕西省西安市(包括青龙寺遗址)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隋、唐陕西省麟游县49 49 灞桥遗址隋-元陕西省西安市50 50 锁阳城遗址隋、唐甘肃省安西县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年)52 52 扬州城遗址隋-宋江苏省扬州市53 53 华清宫遗址唐陕西省临潼县54 54 缸瓦窑遗址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55 55 钓鱼城遗址宋、元四川省合川市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元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二)古墓葬(共22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57 1大伊山石棺墓新石器时代江苏省灌云县58 2石棚山石棚青铜时代辽宁省盖州市59 3虢国墓地周河南省三门峡市60 4纪山楚墓群东周湖北省荆门市61 5献县汉墓群汉河北省献县62 6帽儿山墓地汉吉林省吉林市63 7汉楚王墓群汉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64 8汉梁王墓群西汉河南省永城市65 9合浦汉墓群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66 10 妻江崖墓群汉四川省三台县67 11 曹植墓三国山东省东阿县68 12 武侯墓三国陕西省勉县69 13 泰陵隋陕西省咸阳市70 14 永陵西魏陕西省富平县71 15 热水墓群唐青海省都兰县72 16 下八里墓群辽河北省张家口市73 17 明祖陵明江苏省盱眙县74 18 潞简王墓明河南省新乡市75 19 海瑞墓明海南省海口市76 20 明蜀王陵明四川省成都市77 21 大禹陵清浙江省绍兴市78 22 炎帝陵清湖南省炎陵县(三)古建筑(共110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79 1龙脑桥明四川省泸县80 2仙游寺法王塔隋陕西省周至县81 3治平寺石塔唐河北省赞皇县82 4开福寺舍利塔北宋河北省景县83 5兴圣教寺塔北宋上海市松江县84 6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北宋江苏省苏州市址85 7怀圣寺光塔唐广东省广州市86 8美榔双塔元海南省澄迈县87 9妙湛寺金刚塔明云南省昆明市88 10 娲皇宫及石刻北齐、明、清河北省涉县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河南省登封市90 12 桑耶寺789-799年西藏自治区扎囊县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五代河北省正定县92 14 龙门寺五代-清山西省平顺县93 15 府州城五代-清陕西省府谷县94 16 戒台寺辽-清北京市门头沟区95 17 阁院寺辽河北省涞源县96 18 开善寺辽河北省高碑店市97 19 晋城二仙庙宋山西省晋城市98 20 崇庆寺宋山西省长子县99 21 关王庙宋山西省阳泉市100 22 则天庙金山西省文水县101 23 南、北吉祥寺宋-清山西省陵川县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南宋-清浙江省衢州市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宋福建省莆田市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宋-清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105 27 赣州城墙宋、明江西省赣州市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南宋山东省广饶县107 29 济渎庙宋-清河南省济源市108 30 龙兴寺宋-清湖南省沅陵县109 31 梅庵北宋广东省肇庆市110 32 托林寺宋西藏自治区扎达县111 33 扎塘寺1081-1093年西藏自治区扎囊县112 34 张掖大佛寺西夏、清甘肃省张掖市113 35 北京东岳庙元-清北京市朝阳区114 36 慈云阁元河北省定兴县115 37 姬氏居民元山西省高平市116 38 牛王庙戏台元山西省临汾市117 39 绛州大堂元山西省新绛县118 40 榆次城隍庙元-清山西省榆次市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元山西省霍州市120 42 真如寺大殿元上海市普陀区121 43 延福寺元浙江省武义县122 44 南阳武侯祠元-清河南省南阳市123 45 南岩宫元、明湖北省丹江口市124 46 德庆学宫元广东省德庆县125 47 七曲山大庙元-清四川省梓潼县126 48 韩城大禹庙元陕西省韩城市127 49 兴国寺元甘肃省秦安县128 50 大高玄殿明北京市西城区129 51 历代帝王庙明、清北京市西城区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明、清北京市东城区131 53 蔚州玉皇阁明河北省蔚县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明河北省易县133 55 毗卢寺明河北省石家庄市134 56 千佛庵明山西省隰县135 57 美岱召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明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137 59 彩衣堂明江苏省常熟市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明、清浙江省兰溪市139 61 蒲壮所城明浙江省苍南县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明-近代浙江省宁波市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明、清安徽省歙县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明安徽省黄山市143 65 罗东舒祠明安徽省黄山市144 66 东山关帝庙明、清福建省东山县145 67 漳州石牌坊明、清福建省漳州市146 68 归德府城墙明河南省商丘县147 69 太昊陵庙明、清河南省淮阳县148 70 比干庙明、清河南省卫辉市149 71 襄阳“古隆中”明、清湖北省襄樊市150 72 荆州城墙明、清湖北省荆州市151 73 许附马府明广东省潮州市152 74 佛山祖庙明、清广东省佛山市153 75 莫土司衙署明、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明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156 78 平武报恩寺明四川省平武县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明、清四川省宜宾市158 80 张桓侯祠明、清四川省阆中市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明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160 82 白居寺明西藏自治区江孜县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明陕西省西安市162 84 水陆庵明陕西省蓝田县163 85 武威文庙明甘肃省武威市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明、清甘肃省永登县165 87 南堂清北京市西城区166 88 觉生寺清北京市海淀区167 89 万荣后土庙清山西省万荣县168 90 袄神楼清山西省介休市169 91 五当召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70 92 盂城驿清江苏省高邮市171 93 玉海楼清浙江省瑞安市172 94 二宜楼清福建省华安县173 95 魏氏庄园清山东省惠民县174 96 丁氏故宅清山东省龙口市175 97 开封城墙清河南省开封市176 98 周口关帝庙清河南省周口市177 99 内乡县衙清河南省内乡县178 100 马田鼓楼清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179 101 宁远文庙清湖南省宁远县180 102 满堂围清广东省始兴县181 103 雷祖祠明、清广东省雷州市182 104 东坡书院明、清海南省儋州市183 105 德格印经院清四川省德格县184 106 夕佳山民居明、清四川省江安县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清四川省新都县186 108 中心镇公堂清云南省中甸县187 109 隆务寺明、清青海省同仁县188 110 伊犁将军府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189 1森木塞姆千佛洞晋-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190 2马蹄寺石窟群十六国-清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191 3灵泉寺石窟东魏-宋河南省安阳县192 4龙山石窟元山西省太原市193 5贺兰山岩画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194 6龙兴观道德经幢唐河北省易县195 7天护陀罗尼经幢唐河北省石家庄市196 8瑞岩弥勒造像元福建省福清市197 9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河南省新安县198 10 草庵石刻元福建省晋江市(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分编号类外称时代地址号199 1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清-民国天津市和平区200 2南开学校旧址清-民国天津市南开区201 3大连俄国建筑清辽宁省大连市202 4瞿秋白故居清江苏省常州市203 5马江海战炮台、烈士清福建省福州市墓及昭忠祠204 6胡里山炮台清福建省厦门市205 7烟台福建会馆清山东省烟台市206 8青岛德国建筑清山东省青岛市207 9谭嗣同故居清湖南省浏阳市208 10 魏源故居清湖南省隆回县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清广东省广州市210 12 康有为故居清广东省南海市211 13 梁启超故居清广东省新会市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清、民国四川省大邑县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清云南省建水县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清、民国云南省梁河县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1888年广东省广州市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1889-1890年江苏省镇江市217 19 向警予故居1895年湖南省溆浦县218 20 硇州灯塔1899年广东省湛江市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1902-1937年江西省九江市别墅建筑群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1906-1937年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221 23 张学良旧居1914年辽宁省沈阳市222 24 蒋氏故居民国浙江省奉化市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1921、194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宗仁官邸)县、桂林市224 26 李济深故居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192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式建筑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1924年上海市虹口区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1923-193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28 30 哈尔滨文庙1926-1929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1926-1927年湖北省武汉市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1928年湖南省宜章县旧址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192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址县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民国广东省广州市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1931年江苏省南京市址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1931-1934年江西省永新县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1932-1934年江西省横峰县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1934年河南省罗山县地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1936年甘肃省会宁县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1938-1948年河北省阜平县区司令部旧址239 41 南岳忠烈祠1938-1942年湖南省衡阳市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193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址市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1939年山西省兴县司令部旧址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1940年河北省涉县部旧址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1941-1943年山西省左权县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1941-1945年山东省莒南县部旧址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1942-1945年湖北省大悟县址246 48 国殇墓园1945年云南省腾冲县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1946-1947年江苏省南京市事处旧址(梅园新村)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1949年安徽省肥东县(六)其他(共2处)分编号类名称时代地址号249 1沪州大曲老窖池明四川省泸州市250 2延一井旧址清陕西省延长县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1、镇朔楼明河北省张家口市归入清远楼2、沉香阁清上海市南市区归入豫园3、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南朝江苏省句容市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4、戚继光牌坊明山东省蓬莱市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5、辟雍碑西晋河南省偃师市归入汉魏洛阳故城6、繁塔宋河南省开封市归入宋东京城遗址7、延庆观元河南省开封市归入宋东京城遗址8、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宋四川省大足县归入北山摩崖造像9、石门山摩崖造像宋四川省大足县归入宝顶山摩崖造像10、岭山寺塔宋陕西省延安市归入延安革命遗址11、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1938年陕西省延安市归入延安革命遗址12、东千佛洞石窟北魏-西夏甘肃省安西县归入榆林窟——结束——。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8•【文号】办艺函[2009]559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0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10年启动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开展。

二、申报资格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经由文化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于2008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美术馆,均可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

三、申报内容和程序(一)凡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的单位,均必须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同时,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美术馆近两年的工作总结,以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性质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意见
三、积极开展普查人员培训
开展美术馆藏品普查,是一项复杂的
二、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美术馆藏品资源的调研,依据《通知》,制定发布本地区美术馆藏品普查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美术馆藏品普查的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同时,督促本地区各美术馆根据《普查标准》、《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系统梳理本馆藏品情况,编制普查计划,对普查所需人员、设备、工作进度做出安排,并设计适用于本馆的藏品信息采集具体工作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文艺函〔2013〕160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在各地文化厅(局)和各美术馆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有序推进。2014年上半年完成了中国美术馆等8个单位的普查试点工作,并研发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文化部近期正式公布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普查标准》、《普查规程》)。根据普查工作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普查工作机构
完善的工作机构是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的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查联络工作。各美术馆(含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加普查的美术机构及其他系统管理的美术馆,下同)作为普查工作的基本单元,应当依据《通知》和《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组建本单位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确定专职普查员和数据审核员,落实好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意见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术馆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社会各界对艺术的了解和参与,树立美术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美术馆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播艺术作品,推动美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美术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负责美术馆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美术馆章程的修订,须由美术馆馆长提出,经美术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美术馆设置董事会,由美术馆馆长、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决定美术馆的重大事项,对美术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美术馆设立学术委员会,由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学术顾问等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策划美术馆的展览、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美术馆设立管理团队,由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美术馆的行政人员等组成。

管理团队负责美术馆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美术馆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美术馆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美术馆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票务收入等。

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十条美术馆应当定期对外公布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四章展览管理第十二条美术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特点,策划和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推动当代艺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美术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展览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展品的保护和保险工作,确保展览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教育与公共服务第十五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公众的艺术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对艺术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美术馆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

第十七条美术馆应当定期举办各类艺术活动,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

第十八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志愿者团队,提供服务和支持,为美术馆的日常运作和活动提供帮助。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
(二)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特色和任务相符,并形成与本馆学术定位相关的收藏体系。
(三)藏品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或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
(六)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第十条办公信息化:
(一)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二)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第三章建筑与环境
第十一条建筑内部功能区块布局合理、比例协调,自成系统,建筑能够适应和满足美术馆各项功能需要:
(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美术馆管理办法

美术馆管理办法

美术馆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美术馆管理,提高美术馆服务水平,促进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艺术素养,根据《XXXXX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美术馆,是指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美术作品为对象,具有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包括国有美术馆和非国有美术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美术馆为国有美术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美术馆为非国有美术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美术馆的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美术馆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美术馆的公益属性与社会效益,发挥美术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美术馆体系)本市推动完善美术馆体系,促进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美术馆。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美术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美术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馆际合作交流。

第八条(数字化建设)本市积极推进美术馆数字化建设,鼓励美术馆对藏品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拓展数字化文化体验新场景,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合作交流)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美术馆合作交流、协同发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馆际联通、资源共享。

鼓励美术馆开展国际交流,加强藏品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美术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支持美术馆藏品出境展览,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市发[2005]31号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30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31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3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全国各美术馆管理制度

全国各美术馆管理制度

全国各美术馆管理制度引言美术馆是一座以藏品陈列和展示艺术作品为主要功能的文化机构,是公众认识、欣赏艺术作品、传播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护和管理藏品、提供良好的参观环境、推广艺术教育、促进文化交流,各美术馆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分析各美术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机制。

一、管理体制1. 美术馆组织结构美术馆通常是以馆长为最高负责人,下设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

一般包括展览部、学术部、保管部、行政部、宣传部、教育部等。

这些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着协同合作的关系,共同维护着美术馆的正常运行。

2. 管理人员美术馆管理人员通常包括馆长、部门主管、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

馆长通常由文化、艺术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承担着规划和领导工作。

部门主管主要负责各自部门的具体工作,例如展览策划、学术研究等。

专业人员负责美术馆的专业工作,如藏品鉴定、研究和文献整理等。

技术工人主要负责展品的保管、维护等工作。

3. 管理机构与法律法规美术馆管理机构一般处于文化、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之下,同时受到国家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藏品管理1. 收藏美术馆的藏品收集主要依托于购买、捐赠和交换三种方式。

美术馆需要根据自身的艺术定位和需求进行科学的藏品收集计划,以确保收集的藏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品质和文化价值。

2. 文物保护美术馆需要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确保展品的安全。

这包括对展品的环境保护、普通保管、特殊保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展品的完好保存。

3. 鉴定和鉴赏美术馆的专业人员需要对新收集的藏品进行鉴定和鉴赏。

这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确保所收集的藏品具有真实的艺术价值。

4. 藏品管理系统美术馆需要建立有效的藏品管理系统。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藏品数据库、制定藏品的使用和借阅规定、建立藏品监测和维护机制等。

三、展览策划1. 展览策划和设计美术馆需要根据自身的艺术定位和定位受众进行展览策划和设计。

这需要从选题、内容、形式、展陈等多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

中国国家美术馆方案

中国国家美术馆方案

中国国家美术馆方案1. 引言中国国家美术馆是中国最高级别的美术馆之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是展示中国和世界美术作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更好地展示并宣传中国的艺术文化,中国国家美术馆决定进行一次重要的改进和升级计划。

本文档旨在提供针对中国国家美术馆的升级方案。

2. 项目背景中国国家美术馆成立于1962年,至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艺术水平的提高,美术馆的收藏物数量和观众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美术馆的展览场所、设施和功能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因此,为了提供更好的展览和观展体验,中国国家美术馆决定进行升级和扩建。

3. 升级目标中国国家美术馆的升级目标如下: - 扩建展览区域,增加展览空间,以容纳更多的艺术作品和举办更多的展览活动; - 提升展览舒适度,改善馆内空气流通和照明设施,确保观众能够舒适地参观; - 引入先进的科技展示手段,提供互动体验,增强观众参与感; - 强化教育功能,增设教育活动场所,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活动; - 加强安全措施,保护艺术作品的安全。

4. 升级方案4.1 展览区域扩建目前的展览区域已无法满足展示作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对展览区域进行扩建。

扩建后的展览区域将新增数个展厅,在满足作品展示需求的同时,注重展览的流线和观展体验。

4.2 改善环境舒适度为了改善展览场所的空气流通和照明设施,我们计划引入先进的空调系统和LED照明技术。

这样不仅能够提升观众的舒适度,还能够更好地保护艺术作品。

4.3 引入科技展示手段为了增强观众的参与感,我们计划引入先进的科技展示手段。

例如,可以利用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让观众身临其境地了解艺术作品;同时,可以设置多媒体互动展示,让观众参与到艺术创作中。

4.4 隔音措施及展览布置在展览区域中,我们将考虑引入隔音措施,以避免不同展览之间的干扰。

另外,我们还将注重展览布置,通过艺术作品的有机组织和展示方式,营造出更具艺术感和观赏性的氛围。

文化部关于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10•【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文化部198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加强国家各级美术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美术馆是造型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术精品、向群众进行审美教育、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等多职能的国家美术事业机构。

第三条美术馆在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方针,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各馆之间,美术馆与其他各类博物馆,美术家协会,美术创作、研究、出版机构、美术院校等兄弟单位之间,在平等地位上,密切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我国的美术事业。

第五条美术馆是永久性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及其藏品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毁坏或处置。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收藏藏品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基础。

美术馆代表国家征集古今中外美术作品,以及与美术有关的实物、资料等。

各美术馆根据自己的办馆宗旨决定收藏范围和收藏重点。

提倡各馆办出自己的特色。

美术馆通过收购、专题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

各馆之间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调剂有无,交换藏品。

各馆应制定收藏条例,应由本馆有关专家和相当水平的业务干部、研究人员(或聘请馆外专家参加)组成收藏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事作品的收藏。

要确保藏品艺术质量和鉴定准确。

第七条保管美术馆必须设立专用库房,建立藏品档案和保管制度,要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并尽快创造现代化的科学保管条件,掌握先进的修复技术,确保藏品完好地流传后世。

第八条研究研究工作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收藏、陈列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前提。

全国重点美术馆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标准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立馆宗旨与特色:立馆宗旨和办馆方针清晰明确,办馆特色鲜明,基本政策、组织结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一)美术馆章程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总体要求,以及本馆实际和发展目标。

(二)事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清晰明确。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的通知[附:全国重点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的通知[附:全国重点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的通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艺发[2008]48号【修改依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8.11.14【实施日期】2008.11.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的通知(文艺发[2008]4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开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现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文化部依据本办法实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文化部评定出“国家重点美术馆”。

省级重点美术馆的评估工作可由各省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自行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五条文化部成立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审核全国各地美术馆的申报材料,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应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年检和抽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文财务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以下意见:一、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

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

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文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11
•【文号】文艺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通知
文艺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艺函[2009]559号)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通过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严格的初审评选、实地考察和终审评选,并报文化部审定,中国美术馆等9家美术馆被评为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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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文化部依据本办法实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评定出“国家重点美术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

包括国有的综合类美术馆和各种专题类美术馆,如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等;也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

—1—
第二章评估机构
第六条文化部成立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本办法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审核申报材料,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应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年检和抽查,并据此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七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美术馆管理专业人士、艺术家、评论家以及社会公众人士等代表共同组成,每三年一届。

第八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须对参评美术馆的申报资料及馆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落实“国家重点美术馆”年检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美术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评估委员会成员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影响评估结果;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为确保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对本人所在美术馆的评估工作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在评估过程中,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对所—2—
收集的材料和据此做出的评价都应当保密,不得在结果公布之前透露与评估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对象
第十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
1.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及功能布局;
2.展厅条件,展览设备;
3.藏品库房设备与藏品维护保存条件;
4.公共服务设施;
5.安全保障设施。

(二)管理和服务
1.立馆宗旨和特色;
2.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3.经费状况;
4.人才结构和组织结构;
5.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6.藏品的数量与质量、管理与保护,展示与利用及研究情况;
7.展览数量、质量及观众数量;
8.公共教育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及社会反响;
9.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参加申报的美术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法机构;
(二)拥有美术馆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对藏品归属有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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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向社会公开申明;
(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能够坚持面向公众正常开放,至少已经有两年的开馆运营时间(对于新建馆舍或改扩建馆舍的美术馆,其新馆舍正式启用时间不少于两年);
(五)拥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支持和保障美术馆基本运营及业务发展;
(六)正式建档管理、维护和保存其收藏的艺术作品,并用之于活动或展览;
(七)具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完备的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自申报日起前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美术馆,不得申报参评。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美术馆,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七条参加申报的美术馆需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递交真实、详细的申报材料。

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二)美术馆自申报日起前两年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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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
(四)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

第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直接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依照文化部发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结合参评美术馆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文化部审定。

文化部将审定结果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美术馆”标牌、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制作和颁发。

国家重点美术馆须将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文化部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国家重点美术馆优先支持和一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美术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以自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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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国家重点美术馆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不定期对国家重点美术馆状况进行抽查。

年检及抽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将撤销其“国家重点美术馆”资格。

第二十五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每届评估时将对已有的“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复审,复审工作依据最新评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以下情况,国家重点美术馆将被取消资格:
(一)因经费等原因,导致美术馆无法正常运营;
(二)美术馆公共服务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美术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所有申报参评的美术馆以及所有“国家重点美术馆”在评估、年检、抽查及复审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各项数据和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等级,且取消其下一届评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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