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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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国际法

国际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反报与报复(区别标准:是否有条约):反报针对不友好行为,无条约;报复针对不法行为,有条约。

外交关系必然有外交条约斡旋: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此时第三方退出,不参与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停: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院(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诉讼管辖权1、对人管辖(主体适格性):①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愿意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其他国2、对事管辖:①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端当事国共同订立的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缔约国根据条约或公约中的明文规定同意把今后它们之间因条约或公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上述3种管辖的共同点是:体现国家意志,即只有得到国家同意,国际法院才能获得管辖权;不同点:表意方式不同(自愿管辖:事后表意;协定管辖:事前表意;任择性强制管辖:声明)自愿管辖、协定管辖的对象、主体确定,对人性;任择性强制管辖:对世性第十六章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国家(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条约建立的常设机构特点:1、国家之间的组织——基本特点2、依据条约建立起来3、常设机构4、独立法律人格——也是国际法主体表决制度1、一致同意(无反对)——很少适用2、多数表决制——根据问题重要性确定比例——一般性问题3、加权表决制——复杂性问题4、协商一致——无明确反对,视为协商一致联合国四项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诉共同目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对某一事项的讨论首先取决于其性质(程序还是实质问题)——否决权,经常任理事国否决后,确定为实质性问题,则常任理事国可再次使用否决权(明示反对)第十三章条约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特点:1、条约主体为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条约通常以书面方式缔结(书面达成的协议)无论条约称之为何名称,只要符合条约的概念均属于条约条约的种类(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一般性的多边条约缔约能力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在国际社会中运用,故靠国际法确认;缔约权的行使要落实到国内的某一部门,是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故国内法规定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当然地拥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条约的生效(3种)1、签字——必经程序(草签起认证作用)2、批准3、互换批准书后(2、3不一定是必经程序)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创设义务——原则上需要第三方同意,但如果第三方享受到权益,则无需得到第三方同意。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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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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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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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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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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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他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边境管理条例(希望有用)

边境管理条例(希望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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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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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 行为
虽非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 为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 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如: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和卫生检疫的国营或 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 机构等
(3)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 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 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 国家行为。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的法律 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了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 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
(8)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 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 负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 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 控制国还要对被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要对 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被胁迫国依据 国际法承担应负的责任。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 法权益。 2.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有的力手段。 3.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 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幻灯片 6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凯尔案”(the Caire Case 1929)
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 在遭到凯尔的拒绝后,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予 以枪杀。后来,在法国要求下,法、墨两国成立了 “法墨求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这两名军官即使是越权行事, 即使是违背了他们上级的命令,仍然涉及墨西哥的国 家责任,因为他们是在军官身份的掩护下行事的,并 且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军官身份。该委员会还强调:一 个国家的官员或者国家机关所从事的一切依据国际法 构成不法行为的责任应当归于那个国家,不论官员或 机关是否在他或它的职权范围内部行事。只有在与官 方职能无关、实际上只是私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 除国家责任。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 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 察力量已足够了。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 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出现下列 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 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 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本案不存 在这种特定情势,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 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 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这是事实。但是, 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 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 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由于国际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法或国 际义务的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违背国际义务性质上来区分,它可分为一般国 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是违背一般的国际义 务,例如,一国侵犯了外交代表的特权 与豁免,侵害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侵 犯他国的主权豁免,等等。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1.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 新政府的国家行为。 2. 在一个先已存在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 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 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 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 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钟收拾行李,然 后把他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 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耶格主 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而伊 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伊朗在1979 年4月1日成为伊斯兰共和国)。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 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 部队。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关进监狱,在很多 委员会中没有纪律。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 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 国家预算。新政府应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 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 因此伊朗应承担责任,对耶格作出赔偿。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一般采取过错 责任原则。 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 责任原则。 由于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 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 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 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 一种归责原则。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 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 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 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 救济
(2005年)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 ,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 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 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 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 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 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 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 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诺伊斯遭到巴拿马 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 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 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 巴总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
巴拿马认为,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 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地保护了诺 伊斯。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 ,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 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 在朱交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 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 国际义务,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 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这种性质的义务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 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对一切人的义务”, 包括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国际义务、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实施侵略、殖民统 治、奴隶制、危害国际环境罪等行为 。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 构成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 一是主观要件:可归因于国家, 二是客观要件:违背国际义务。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军队等)的行为。机关包括: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的职能(立法、 行政、司法或者其他任何职能,对内或 者对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 何种地位(上下级);不论中央机关或 地方机关,其行为一律视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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