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新规点评: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期待后续细则出台
事项: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监管新规符合预期,较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通过梳理自2018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政策和表态不难发现,其实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在稳步有序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
央行在此前的货政报告、金融稳定报告中都曾对其基本监管思路有所阐述,本次正式稿在前期征求意见稿出台1年多的基础上正式落地,符合市场预期。
从正式稿内容来看,内容共分为七章,监管主旨在于“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
其条款的核心内容较征求意见稿并未有较大改动,主要是在监管处罚力度方面有所加强,同时将提出申请金控公司的时间期限从6个月延长到1年等。
图表1. 过去两年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内容整理资料来源:央行官网、中国政府网、中银证券弥补监管空白,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别,一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逐步发展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典型代表就有银行系的国有大行。
二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其中有些公司已经发展成为牌照丰富、资产规模可观的集团公司,但一直以来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其加以监管。
本次正式稿的落地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一政策空白。
图表2. 我国主要金融集团类型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银证券从国际经验来看,金控公司主要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两大类。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金控公司迎来“新监管时代”
金控公司迎来“新监管时代”金控公司,全称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和非金融机构产融结合下的产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02年设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到2018年首设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试点,再到2020年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文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称《金控办法》),金控公司经历了从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2021年6月,央行受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申请,标志着金控公司的实质性监管落地,金控公司迈向持牌经营的“新监管时代”。
《金控办法》落地意义重大第一,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当前,广义的金控公司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其监管体系更为健全,尤其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制度相继落地,进一步填补了表外资产监管的空白。
第二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控公司,大多属于跨界经营,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较大,目前还没有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
《金控办法》主要针对第二类金控公司,弥补监管制度空白,统一了金控公司的监管标准,有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
第二,发挥牌照优势,促进业务协同。
《金控办法》以严格的市场准入筛选出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利用金控牌照依法拓展业务,集结优质资源,形成规模优势,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
金控公司能够发挥集团整合、统筹、协同各类金融资金和资源的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第三,引导合规稳健运营,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成长迅速。
部分金控公司的不规范发展导致金融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加大了监管难度。
如部分中小金控公司体制机制相对不健全、公司治理基础薄弱,存在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关联交易等问题。
针对这些痛点,《金控办法》从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并表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覆盖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质、资本充足性、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为金控公司的合规发展指明方向。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要点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要点前言在深化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金融业务量逐年攀升,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场景随之增加。
与此同时,各国出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战略的需要,纷纷规制本国数据向境外传输,使得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规则愈加复杂和困难。
为此,金融业机构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本文拟探讨我国金融业机构该如何做到合规地向境外传输个人金融信息。
需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与我国法规表述的“出境”含义基本相同,本文金融信息跨境传输是指将个人金融信息主动向境外主体提供,或者授权境外主体访问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传输或线下提供。
一、何为个人金融信息(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下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通知》”),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征)》”)将个人金融信息表述调整为消费者金融信息。
2020年2月13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下称“《规范》”)正式发布,《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是: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个人金融信息的认定在于三个要素:1.金融业机构;2.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3.不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但具体业务场景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个人金融信息认定与金融业机构认定相关。
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专家观点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増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文陈敏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控股公司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为规范其发展,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这 些经济体均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并建立了适合 本国的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 不断加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快速发展。
2020年 9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 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初步构建 起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这对于补齐监管 制度短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竞争、科技创新等因素 的综合推动下,金融控股公司因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创新、有效隔离风险等优势,获得快速发 展。
在危机中,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因具有更均衡的业 务结构、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完备的风控能力,通 常能抵御住风险并快速恢复。
危机后许多大型金融*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单位观点。
机构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3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 银行(G-SIBs)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是金融控股公 司或金融集团。
而同时,鉴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 大、业务多元、关联度较高、风险外溢性强,美国、曰本、韩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 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并根据自身经济金融发 展、金融结构、监管体制等因素,形成了伞型、双 峰、统一等不同监管架构,构建了适合本国的金融控 股公司监管制度,监管重点普遍集中在股权结构、股 东资质、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齐 体均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 核心,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一是 更加强调集团监管的整体视角,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 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共同设立的联合论坛,针对 危机中所暴露出的金融集团监管问题,于2012年发布 了修订后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要认清金融 集团组织体系的复杂性,并了解其可能引发的风险,格外关注集团内未受监管的机构,构建清晰、统一 的金融集团监管框架,强化整体监管;应有监管者负EB2020年第12期•总第325期月刊专家观点老取食什责集团层面监管并具有必要的授权和资源,强化董事 会责任和全面一致的治理架构;要求集团建立良好的 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政策程序,强调风险加总和集团层 面压力测试等。
一图看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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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是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 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 的合规性和公允 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 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 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 4 的关联交易 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 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 以及 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 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 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集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
《办法》的全文学习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 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 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 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金控公司监管政策
金控公司监管政策
金控公司监管政策是指针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金控公司是一种综合金融集团,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
金控公司监管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准入监管:金控公司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准入审批,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
2. 持续监管:监管机构会对金控公司进行定期的监管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风险管理:金控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等措施,以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4. 资本监管:监管机构会对金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等指标进行监管,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承担风险。
5. 信息披露:金控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业务和财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了解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6. 处罚和处置: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金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
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经营活动、吊销牌照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金控公司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和要求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和市场状况而有所不同。
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会考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创新性和发展需要,努力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培训学习课件 2020.9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 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 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 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 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 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 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 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 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 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 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构建
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构建作者:易卫民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4期2020年9月,我国正式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监管要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来讲,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迫在眉睫。
本文从满足监管要求和稳健经营两方面出发,提出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基本原则,探索建立涵盖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性风险和特质性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同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管理办法》),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正式纳入监管。
经营实践中迫切需要建立与金融控股公司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核心是建立一套务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一)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是面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金控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风险偏好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持续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未来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这些工作都离不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数据的支持。
(二)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是应对复杂风险的重要手段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具有复杂性、传染性、隐蔽性、异质性等特点,以及面临刚性不足、工具不多、风险偏好与集团战略不协调、基础设施落后、缺乏主动风险管理策略等问题。
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能够确保风险偏好、风险限额有效设定、传导、执行,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控股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统一协调。
(三)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是推动稳健经营的必然要求《金控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一起,对金融机构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期金融业将迎来一个更加稳健、更加成熟、更加有为的发展新时代。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实施更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对于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关于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发展路径的探索
对垄断的教训,美国出台了一系列限制金融资本渗透产业资本 的法律法规,如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勒法案》等,导致从 金融资本发端的产融结合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但与此同时,以 通用电器(GE)为代表的由产业资本发端的到金融资本的产融 结合模式开始出现,美国至 20 世纪 70 年代许多产业资本集团 都建立了金融部门、金融公司。
产业经济
基金公司、保理公司,产融结合架构逐步设立并不断完善,产
4.产融结合,是集团拓宽融资渠道,以融助产的需要。集
融结合步伐不断加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相比上述标杆央企 团通过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优势,汇聚金融板块业务
产融结合而言,集团产融结合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潜力 合力和协同效应,可以更好的拓宽集团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最
监会令〔2018〕5 号)。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权益性投资余额不 得超过净资产、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等条件。
10.2018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 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 号, 以下称“指导意见”)。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 为目标,紧密围绕企业自身主业发展需要,科学布局对金融机 构投资,避免脱实向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等情 形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我国央企中,中石油、国家电网、五矿集团、华能集团、中国航空、
6.2014 年 10 月 28 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 华能集团等央企产融结合水平较高,实力较强,被视为我国央
企业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评价〔2014〕165 企产融结合的标杆,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只列示了控股金融机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
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实质控制权】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者:黄莉媛胡天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2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蓬勃发展,大量金融控股公司涌现,对产融结合有不可小觑的贡献,但领域内鱼龙混杂,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2020年9月13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规范行业。
目前,我国有央企、地方以及民营金融控股三大类型,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盈利情况普遍较好,但仍有许多公司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将出现大型企业为主、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整体上市、简化组织架构和更具自身特点地促进产融结合等四个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产融结合;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0-0093-03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
金融体系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结构不断完善,规模也逐步扩大,是促进产融结合和实体经济发展的一大有力推手。
在此背景下,国内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到逐步尝试综合经营的势头旺盛,一些非金融机构也纷纷涉足金融领域,探索混业经营之路,进一步整合、分配金融资源,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由此,国内出现了数量众多、规模不一且各具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早期缺乏针对金控监管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无牌涌入、乱象丛生,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存在复杂的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隐患。
随着近年来金控领域潜在的风险进入监管层视野,金控监管成为金融监管重点关注部分,中央向社会征询金控监管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金控领域监管的灰色地带。
在该办法中,首次对金融控股公司有了明确的定义,即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
同时,《办法》还在资产情况、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制定了金控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
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准备和未来发展趋势作者:龙潜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35期摘要:2019年7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市场对《办法》的研究多从监管部门宏观视角出发,其重点在于构建初步的监管制度框架和解决准入问题,从监管对象视角出发的微观研究和监管对象的适应性反馈研究较少。
本文整理了2019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分析了市场主要金融控股集团布局和管理上的动态,并归纳了其经营和管理措施上的共性和对监管规则的适应性特点。
从整体来看,多数《办法》的潜在监管对象在布局、治理和技术应用上积极应对,体现了《办法》作为监管指引所发挥的良好导向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布局牌照2019年7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为原则,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办法》明确市场准入,严格股权结构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资本充足并表监管、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为应对中央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的出台,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包括地方金控、民营金控在内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积极应对和准备,本文对其动态、应对措施进行整理和归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就总结的规律进行分享和剖析。
一、应对征求意见稿,满足持牌要求(一)强化主金融布局,积极进行持牌金融企业的股权整合1.同业金融控股集团对持牌金融机构股权整合的动态。
根据《办法》的内容,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许可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拥有实质控制权的金融资产门类、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实缴注册资本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资金来源、业务范围以及金融资产占比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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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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