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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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本制度适用于门诊部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监测工作。

2.2 指定专人负责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2.3门诊部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2.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

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2.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6门诊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2.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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