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科学决策;(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任务、布局、时序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立项,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投资、实施主体、技术路线和预期效益。
第八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二)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途的;(三)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四)其他违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和要求继续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冀财农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9月8日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对水资源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较弱的地下水超采区域,以节水压采增效为主,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对生态比较脆弱的山区及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细则[2012]35号
附件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和《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冀农开办〔2007〕4号),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高标准农田、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和中型灌区改造等项目建设标准细则。
凡国家投资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本建设标准细则未能涵盖的,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高标准农田项目标准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须做到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益运行。
(二)项目区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按照现代农业要求,统筹考虑新建工程和维修、更新、利用原有工程,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相比有突出特点,平原地区的项目区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区全面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依据当地自然条件,优先利用地上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贡献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项目区应与当地主导产业相结合,与产业化龙头基地相结合,与科技推广措施相结合,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区域化规模种植。
积极支持农民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组织管理等各方面探索各具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开发管理模式,实现规模效益,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心得体会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这次分享知识的机会,如果我说的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导更正。
前些日子跟着吴哥一起完成了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学到了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今天我想把这些知识同大家一起分享。
首先是关于《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叙述。
省办制定的《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是根据《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指的是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年度项目计划等。
项目前期工作的时间应在项目拟实施年度前一个年进行。
比如前一段时间做的2014年于桥的项目规划。
第一点就是关于编制项目规划编制规划我们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规模开发,综合治理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贯彻两个聚焦,着力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
编制规划应该突出重点,优先规划那些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让新老项目对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概况、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效益分析和保证措施。
这些就体现在了我们每年每个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里面;我们县级的规划要经当地政府会议研究,并经所在设区市进行评估论证后确定。
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规划。
在规划期内,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执行。
规划外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第二点就是建立项目库土地治理分为县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我们使用的是县级项目库项目库管理流程是:项目准备,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筛选,项目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评审,项目出库。
农开项目验收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单申请验收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申请书(年度)申请书编号: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我们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下列款项。
户名:开户行:帐号:提款申请单位:一分开发部门留存,一份项目单位留存。
篇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自查报告提纲一、总体情况(一) 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二、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一)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投入情况.三、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一)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投标、监理、公示和管护制度执行情况。
四、开发的主要成效主要是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和做法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七、进一步完善农发林业项目管理的建议篇三:农业综合开发金临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金临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质量评定报告抚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二○○九年五月批准:审核:编写:项目监督人员: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金临渠灌区项目)2、工程位置锦惠渠灌区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临川两县市境内。
3、工程规模金临渠灌区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设计灌溉面积17.42万亩,现有实际灌溉面积11.3万亩,干渠总长35km,支渠4条(东、西、南、北干)总长45。
2km.支渠13条,总长67。
8km.4、开工、完工日期本项目于2007年11月18日开工,2009年3月31日完工.5、参建单位⑴、项目法人:农业综合开发金临渠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
⑵、设计单位: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
⑶、监理单位:抚州市水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第一篇: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20号)同时废止。
省长:季允石二○○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省、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做出综合评价,并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特此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8日
——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期
2018.10.08
施行日期
2018.10.08
文号
冀国土资函〔2018〕54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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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国农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督能力的单位。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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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
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
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利投资。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
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
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和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工程监理费不超过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合计数额的2%;勘察设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2%。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费:由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四章立项条件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尤其要规避国家征用的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等重点工程占地。
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第十七条当地党委、政府有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要求,且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有保障;县农发机构健全,有承担项目建设工作能力;农民自愿开发,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愿落实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低于1万亩。
第二十条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天然草场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起点,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第五章制定规划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农发办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一般为五年),确立主导产业、开发目标、区域布局、建设重点,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划应在对本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总体目标,贯彻两个聚焦,着力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制定规划应突出重点,优先规划那些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充分体现新老项目区对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二十六条市级制定规划应做好项目在各县之间的衔接,打破县与县之间的行政界限,甚至市级行政界限,做到同一流域、同一灌区、同一类型区统筹规划,实现区域规模连片开发。
第二十七条县级规划要经当地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规划。
在规划期内,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外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县级规划由所在设区市负责组织评估论证,连同市级规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审核市、县规划,并负责组织对设区市的规划进行评估论证。
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概况、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
具体要求见《规划编制提纲》。
第六章项目库管理第三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库分为县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按照县一设区市一省“自下而上”的顺序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拟立项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均应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列入项目库。
未进入省级项目库的土地治理项目一般不得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治理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第三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流程为:项目准备、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筛选、项目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评审、项目出库。
第三十四条项目准备: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初选项目区;对项目村进行民意调查、民主表决;对项目村实地勘察,按村确定开发治理的范围、规模、投资(分财政投资和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内容等;对上述内容在各村公示,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入库:县农发办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提要要求,以村或片为单元编制项目建议书,列入县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并排序后提交市级项目库。
第三十六条项目初审:市农发办对市级项目库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逐个项目打分排序后提交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县(市、区、场)。
第三十七条项目入库和项目初审工作要经常化,应随勘察、随编制,随入库、随初审,随打分,随提交。
提交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数量,不少于三个年度项目建设规模。
2012年度项目在2011年6月底以前,以后年度项目在上一年的1月底以前。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核:省农发办土地治理项目处(以下简称“土地处”)对市级提交项目进行审核,抽取部分项目实地考察以验证市考察结果。
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逐个项目打分,按省级70%、市级30%的权重计算最后得分,以市为单位排序后列入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筛选:土地处从年初开始,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省农发办工作重点和对各市、县奖惩情况,按照省级项目库项目排序,参照本年度投资规模,分批次筛选下一年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