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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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勤人员办法

(审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工勤岗位人员。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组织招聘的,应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单独组织招聘。

第六条市人社局是全市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用人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及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五)年龄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

2.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等;

3.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市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报

市编办审核编制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县区的年度招聘计划由县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查,并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考试前一个月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地点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确定,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名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复核岗位报考人数是否达到招聘计划3:1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招聘计划。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 考试。考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一般在后半年进行。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成绩计算办法为:最终成绩=职业道德成绩x40% +专业理论知识成绩x60%。经考试

后,若同一岗位报考者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受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限制,专业理论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聘用。

(七) 考核。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和人数,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主管部门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 体检。对考核合格者,分别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九) 公示。对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审批。对考核、体检、公示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并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对确定为拟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十一)聘用。用人单位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

第十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个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内容和职责要求;

(三) 岗位工作条件;

(四) 岗位纪律;

(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

(七) 双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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