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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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上报核准或备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或考核;(六)体检;(七)考察;(八)确定拟聘人选;(九)公示招聘结果;(十)报批或备案;(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自治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自治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驻疆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程序、条件第六条严格聘用工作组织程序。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第七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五)公布成绩;(六)考核与体检;(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通知:一、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正式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依法聘用编外工勤人员。

其中,编外聘用人员主要指在特定时间和任务范围内工作,并不属于该机关、单位正式人员的聘用形式。

二、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具备从事工勤工作的相应知识和技能;3、无犯罪记录;4、具备健康状况满足从事相应工作要求。

三、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原则1、尊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人身权利,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聘用编外聘用工勤人员;3、严格审核聘用资格,确保聘用程序公开透明;4、按照相应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等条款;5、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工勤工作安全;6、建立编外聘用工勤人员档案,记录人员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工资福利等详细信息。

四、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要求1、聘用程序: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聘用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进行招聘、面试、考核、录用等环节。

2、工作合同:聘用工勤人员应与其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确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条款。

3、薪酬待遇:各机关、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酬标准等条件,制定相应的薪酬支付方案。

4、工作安全:各机关、单位应确保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做好岗位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5、管理意识:各机关、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严格制度管理,保证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工作质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机关、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其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机关、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2002-12-1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七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第四十条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第四十一条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第四十六条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第四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二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第四十八条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第四十九条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五十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五十一条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聘用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聘用单位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聘用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聘用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五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其中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有关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第五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聘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受聘人员的委托进行鉴证;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第五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原不是固定制职工的受聘人员和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应当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聘用单位及其受聘人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第九章争议处理第五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办法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成都军区,省军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16日印发。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颁布时间:2005.12.06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六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掌握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养,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需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方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状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需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商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绍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权责分明的工作管理体制和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师、卫计系统卫计技术人员、文化体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的招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报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三)接受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核;(五)体检、考察;(六)公示拟聘人员;(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宣政办〔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宣城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工勤人员与新进已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订立、变更和履行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要根据岗位设置方案,按任职资格条件,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也可根据实际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对无合适人选的空缺岗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人员。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促进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率,市政府制定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使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招聘程序和方式1. 招聘程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2. 招聘方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报纸、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注重多渠道招聘,提高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用工管理1. 签订用工合同招聘工勤人员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与工勤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规定报批。

2.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工勤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制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勤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

同时,工勤人员享有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假期、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益。

4. 职业发展和培训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提供职业发展和培训的机会。

通过晋升、轮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和提升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考核和评价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对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通过定期考核、评价、奖励和惩罚等方式,推动工勤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六、决策和实施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实施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生效和备案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经市政府备案。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2•【字号】市府办发[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7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日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工勤人员入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工勤人员,是指为保障后勤工作正常运转,纳入工勤岗位聘用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勤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现有正式工勤人员编制,实行“减人调编、逐步收回”的办法。

第五条对确需新增工勤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编委办负责核定聘用制工勤人员编制。

第六条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八条聘用制工勤岗位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日期:2011-03-30]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人[1999]98号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人[1999]98号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人[1999]98号1999年12月28日)一、工勤人员的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

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16至25周岁,熟练工为16至35周岁。

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

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

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

招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由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劳动鉴证。

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发增人计划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招录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填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名册表》,招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 6 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乌党办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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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办法(审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工勤岗位人员。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组织招聘的,应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单独组织招聘。

第六条市人社局是全市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及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资格条件;(五)年龄在35岁以下;(六)身体健康;(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九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的程序:(一)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2.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等;3.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4.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3.审核《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

市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市编办审核编制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县区的年度招聘计划由县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查,并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考试前一个月面向社会统一发布。

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地点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确定,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

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报名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复核岗位报考人数是否达到招聘计划3:1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招聘计划。

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 考试。

考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一般在后半年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

考试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

成绩计算办法为:最终成绩=职业道德成绩x40% +专业理论知识成绩x60%。

经考试后,若同一岗位报考者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受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限制,专业理论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聘用。

(七) 考核。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和人数,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主管部门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 体检。

对考核合格者,分别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九) 公示。

对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审批。

对考核、体检、公示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并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对确定为拟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十一)聘用。

用人单位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第十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个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岗位内容和职责要求;(三) 岗位工作条件;(四) 岗位纪律;(五) 工资待遇;(六) 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七) 双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三)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五)严重失职,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九)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辞聘或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死亡的,或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款项的;(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一)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受聘人员人身安全的,受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个别特殊原因(如考学、入伍)的应在尽可能情况下,提前告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商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辞职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核拔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辞职或解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受聘人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聘后管理与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标准执行。

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工资标准及国家和省上有关劳保费用、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给用人单位核拨经费。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聘用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单位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勤岗位。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在招聘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聘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工勤人员公开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原《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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