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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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

篇一:借款合同律师版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利息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或提供担保。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

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

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篇二:约定律师费能否支持

=========案情:XX年3月,被告邹某在经营某酒店期间向某银行借款50万,由原告某担保公司为其向某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邹某因资金紧张未偿还到期债务,原告某担保公司向某银行代偿了邹某所欠贷款本息53万元,代偿后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按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自逾期之日每日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本案律师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邹某辩称,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降低;原告的律师费也是违约金的一种,不应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能否支持,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评析:第一种意见:对该律师费予以支持。理由是原、被告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了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针对该项主张提供了律师收费发票及《安徽省律师收费办法》等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该约定并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情形,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约定律师费用承担的问题。

首先,法不禁止即自由,当事人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完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这也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尽快达到合同目的。尽量减少守约方的损失,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再次,具体约定律师费用是多少,完全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如律师费用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来执行,最高额不得超过多少等等,甚至可以约定直接按照标的额的百分比来约定律师费。最后,如此一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会解除后顾之忧,将聘请律师费用的风险转移,减少讼累。如有争议,就付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对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定的意义。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此约定审查得非常严格,必须写明“律师费”或“代理费”,其他如“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打官司时,请求方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且律师费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如约定过高,法院还会按相关规定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

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司法不加以干涉,应当尊重各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预见未来发生的各类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但应当提出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裁判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一是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应予以支持;二是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约定金额太高,符合保护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律师代理费用最好在诉讼之初已经实际发生,即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难以确定律师代理费用金额时,人民法院亦难以准确判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代理费,其实质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

双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书面约定的话,实践中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自思自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同时,《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所以,在合同中写明律师费如何承担,甚至详细列明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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