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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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复合税制是由某一个国家制定的,并且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行 使的一种税收制度。所以在没有其他条件的影响,单纯 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不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例如:
汉斯先生有10万美元的收入,50%消费(其中一半用于必需 品消费,一半用于奢侈品消费),50%储蓄。那么他这 10万元将要被征收的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利息税、 增值税。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是税收公平与效率 原则的要求。
国际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使得跨国投资者与仅在本国国内投资者相 比时,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其税后资本边 际收益率相对降低,资本因而从本来得到 有效利用的国家或地区撤出,这既不符合 “资本输出中性”,也不符合“资本输入 中性”,必将使国际资本流动偏离最有效 率的状态。
2、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
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 一般包括以下条件,只是各国在实施的程 度及采取的方法上有所不同。
首先,纳税人方面,通常只限于本国的居民或公民。
其次,免除的客体方面:
Ⅰ、免除的客体被限制为从非居住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 所得或财产。
Ⅱ、免除项目的性质必须是税,而不是费。注册费、合同 鉴证费、为提供石油开采而收取的特许费(不管其称谓 如何)等政府收费项目,居住国政府一般是不予免除的
经典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 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 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公民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 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天 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 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主要有如下形式: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税 Ⅰ、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1,
居民管辖权
美国注 册公司
中国注 册公司
居民管辖权
美国 政府
来自美国的收入 来自美国的收入
Ⅲ、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 重叠
当一个行使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公民纳税人同 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又在第 三国取得所得或持有财产,则会发生三重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三重国际重复课税。
(2)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 税
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两种情况:
第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有关国家采用的 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产生的居民管 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国际重复 征税问题的产生;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 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 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经典案例5:
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 民身份的确定,甲国实行注册地标准(法 律标准),乙国实行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 在地标准。如果一个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 而其管理机构或总机构在乙国,甲、乙两 国同时认定该公司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该公司的 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
➢ 有时也被统称为双重征税。
➢ 重复征税可由不同课税权主体进行,也可由同一 课税权主体进行,这里的课税权主体是指一个国 家或不同国家的拥有课税权的任何一级政府。
(2)按性质分类
第一,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是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造成的。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处理方法
全额免税
免税法
累进免税
直接抵免
消除方法 抵免法
→税收饶让
间接抵免
低税法
扣除法
一、扣除法
定义:Method of tax deduction, 也称列 支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 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 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 后的余额征税。
跨国股息收益的重复征税是最典型、最普遍 的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举例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根据 一国税法规定, 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向乙 国缴纳30%的所得税。 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根据甲国的税 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要在甲国纳税。 这样,相当于B公司取得的部分利润进行了 两次课税。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为后两种类型,即法 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方式则是 指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 边的避免重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在这 些协定中,参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各自 的国内税法,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对各 自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约束规范,规定出各 自采取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种方式中,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做 法更为普遍。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处理方式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单边、双边和 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其国内税 法中,单方面作出关于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 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进而全部或部 分免除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 产的重复征税,这事实上是为鼓励本国居民或公 民对外投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中 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和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 征税。
Ⅱ、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2: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并已在中国居住两年。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 事务所取得利润3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公 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 必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 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两年,已具有中国 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 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 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 际重复征税。
中国 政府
地域管辖权
来自中 国的收入
来自中 国的收入
地域管辖权
注:假设图中美国注册公司在美国,中国注册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
➢ 美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美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美 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和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 征税。
➢ 中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
几种重复征税的比较
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类型
税制性 相同
不确定
源自文库
课税对象 (税源) 相同
法律性 不同
相同
相同
经济性 不确定 不同
相同
2、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 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 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1、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 入,以及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即跨国纳税人和 跨国课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以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事先避免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对税收管辖权行 使范围的约束,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产 生的原因,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不致发生。
事后消除则是指在国际重复征税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有关国家采取补救性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国际重复征税 造成的影响得以消除。
1、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原则
“属地优先”原则,即认定地域管辖权处于 优先行使的地位,纳税人的居住国(国籍 国)相应地放弃部分或全部基于居民(公 民)管辖权本来可以取得的税收收入。
附:
税收中性就是说不应该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 原有的资源配置。对于国际资本而言,税收中 性就包括了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就 是说不应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国际资本在各个 国家之间的流入和流出,也不应影响投资者在 国内、国外或各国之间的投资选择。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范围
针对国际重复征税采取的措施不外乎有两类, 即事先避免和事后免除。
Ⅲ、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种,销售税、 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等商品税和特 别财产税类的税种都不包括在内。
Ⅳ、免除的所得税类税种,其计税基础必须是净收入。但 对股息、利息等征收的预提税,现在多数国家都给予免 除。
withholding tax,这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种代 扣代缴性质的,即按照预提方式课征的一种个 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在A 国有甲,B国有乙,而甲又为乙的股东,那么 在甲收到乙分配的分红前,就要先在B国用甲 的名义把甲应收的分红的税交了。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五节 国际税收抵免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 (1) 定义,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 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第二,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一般表现为不同征税权主体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征税, 是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 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 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 复征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各 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引起的。表 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 的重叠等形式。
第二,即使有关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 准,如果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如对住所、 居所的解释不同,对居住时间长短的规定 不同等),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3: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 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时间标 准)。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 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甲国根据住所 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 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 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该自然人为本国 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 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 税人的重复征税,通常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 组织形式引起。
关键: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 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 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 人和债务人等。
经济性重复征税往往会发生在两国之间,成 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6:
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雇员S先 生(S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 指导,S的酬金由B公司支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丙国则根据 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 于本国,从而乙、丙两个国家针对这笔薪金 的地域管辖权发生重叠,并导致国际重复征 税。由于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乙、丙 两个国家对他来说都是非居住国,所以这里 的国际重复征税不单独表现为地域管辖权重 叠的结果。
Ⅱ、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有关国家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对 于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不同, 也会出现有关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同时行使 地域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单独 表现出来。
地域管辖权重叠的单独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 对非居民常设机构的课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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