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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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人民创造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

縻,①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但是,鸦片战争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治的保证。我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来就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在党的领导下,组成了民主民族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火种,培养了革命干部,发动了武装斗争,以至建立了红色政权,从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当然,在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个各民族频繁的迁徙,互相通婚,逐渐融合。在我国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人数最多的民族,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虽然大多数分布于边疆地区,但是各省都有少数民族人民居住。这种民族分布状况下,建立以少数民族地域分布为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因此,我国制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并不断巩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制定了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文件和规划,我国民

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这部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中,专章论述了民族政策,提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建国后比较早颁布的法律性文件之一,足以看出当时的党和政府对这一政策的重视程度。这之后的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分别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相关的规定,尽管我们在法律的原文里找不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何种性质的规定,但是在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深受其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一方面肩负拨乱反正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也面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为在新时期巩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奠定良好基础的艰巨任务。从1978年底到1984年中的5年半时间里,我国的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空前活跃,实践上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开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崭新局面,也为下一步的全面发展打下了极为良好的基础,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工作之路。

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施日益重视。尤其是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这五年时间,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这次大会仍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作是坚持和完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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