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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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案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接着法院的判决在社会

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回放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此案的看法。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

案发现场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伤人凶器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

烟灰缸被多人经手翻来看去,指纹等无法认定,已经没有办法进行证物鉴定了

案发当事人

2000年,年仅33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长。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飞来横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凌晨1:00多,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 67号楼下时,横祸从天而降。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不醒

捡了一条小命

随后,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送往医院。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她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大的兰色烟灰缸。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而这种脑栓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一条命来。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经过鉴定,郝跃已形成3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发作让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案件调查

郝跃被砸的现场处于学田湾正街的65 、67号楼下,而这两栋楼的窗户都紧挨着马路。从郝跃被砸的伤情以及位置上来看,烟灰缸必然是从这两栋楼上扔下来的。据上清寺派出所的民警介绍,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灰缸的条件。那么又是谁扔的呢?

案件疑点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楼上的住户还有很多是租房子的小贩,比如肉贩等,经济情况较差,法官去调查的时候就发现一般来说,他们是不会买这么高级的烟灰缸的,但是你没有办法排除他们不会从其他途径获得,比如捡回来的,别人送的,亲戚给的等等。即使家里都是不吸烟的人平时待客也完全可能准备烟灰缸,你能完全排除那一户没有烟灰缸吗?没有绝对的可能性也是不公平的

判决结果

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

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反对声音

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对案件裁决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不仅牵涉所涉案件,更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影响。我国法律不实行判例法,但像本案这样经央视和多家媒体报道的案例,也必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案产生巨大的影响。在

济南以前有个类似的案子,肇事物是切菜用的墩板。有一老太于楼下乘凉,正谈笑间楼上飞下一墩板,老太不治身亡。此案的复杂就在于肇事物——墩板,在案发后不见了。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墩板,也就无法找到致害人,无法破案。而法院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没有受理家属的诉讼请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置法院于人大之

上;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审理中经反复查

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支持声音

其实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个就是原告败诉,烟灰缸只能当作是老天爷扔的;要不就是原告胜诉,烟灰缸当作是二十几户被告一起扔的。不管怎么判,也都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只有一个人扔下那个烟灰缸,而应该要负责的是扔的那个人。所以我说这个判决很诡异,是因为法官给的理由太过牵强,导致原本应被法律评价的行为被模糊转移到另外一个不应该被评价的行为上,不说这个判决是错的,是因为不管怎么判都不会是对的,而这个结果可能是最人性化的。

2001年6月17日,《今日说法》以“楼上楼下”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南京市民肖东身上的倒霉事。他刚装修的新房被二楼堵塞的下水道溢出来的水浸泡,无法入住,引起下水管道堵塞的是菜叶、抹布等生活垃圾。

因为找不出这些垃圾是哪一户人家扔的,肖东将二楼以上的4位住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区法院根据推定过错和均分责任的原则,判定4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各支付2104元。这两个案子有类似的地方,一个人犯错或者是几个人犯错,但是这个犯错的人未知。于是让一个群体来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但是对于这些没有扔烟灰缸的具体的家庭来说是不是就不太公平了?我国的大陆法系不采用判例法,一件类似的案例并不能成为此案件判罚的根据。

专家观点(刘俊海)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我想会是更大的不公平。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126条,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那么法院为什么不采信?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结束语

其实当我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浮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词就是公平。但是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没有绝对,公平也一样。今天我们看到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牺牲一个群体的小利益,保护一个人的大利益。这就体现出法律对每一个个体所表现出来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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