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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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和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规定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司法审查 以合法性审查为原 则, 而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标准。其 中,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 准, 也是首要标准, 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 , 有 着极大 的局 限性 。


行政 程序司 法审查标 准的法律 规定
2 世纪 9 年代, 0 0 保证行政的公开 、 透明, 保护公 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 , 成为正当程序理念的主题, 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 。我国也将《 行政程序法 》 纳入了立法规划 , 已经颁布实
施的《 行政处罚法 》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等 , 标志着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引进与重视。我国对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 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 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 以成 并 文法的形式规定在 《 行政诉讼法》 中。
本标准之一。这一条款清楚地告诉我们哪怕主要证据充足, 适用法律 、 法规正确, 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 权, 即实体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但只要程序违法, 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
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 但是 , 对行政程序及在行政程序违 法后果 的规定上 仍有不足 之处 。
21 02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 0 0
北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 1 05~ 0 17- 2 5( 02 O— 05 5
总第 7 7期
“ 当程序" 正 作为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高洁如 n

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原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原标题:“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摘要】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文章通过统计《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行政判决所用的法律依据,分析田永案件、刘燕文案件、张成银案件等十余个有关行政程序的代表性案例,结合对法官所做的访谈,勾勒了一幅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图景。

在过去十多年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已经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根据,法官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时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意识和信心也不断增强。

通过个案判决的“涟漪效应”,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一事实显示了中国法院在相对局促的空间里的能动主义立场,以及由个案判决所推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

文章也指出了这种立场和路径的局限。

关键词: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原则司法能动主义法律发展导言半个多世纪以前,正值英国一场法律变革的前夜,年轻的公法学者韦德写下了“自然正义的黄昏”,作者忧心忡忡地注视着英国法院在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上的倒退。

[1] 而几年后彻底刷新英国司法审查面貌的的那场变革,恰恰是以程序正义原则的勃兴为开端的。

[2] 再过几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发动了“正当程序革命”[3],不但扩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推动了行政法的整体发展。

此后,随着最高法院整体上变得保守,行政程序的扩张似乎也出现了逆流。

[4] 而在大陆法传统的日本,行政程序也成为行政法日益重要的一部分。

[5] 不同的故事讲述同一个主题:正当程序是法律发展的一部分,也是法律发展的一面镜子。

今天,在一个相当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我们将看到一个精神相似的原则——我们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正在中国蓬勃生长。

论司法审查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论司法审查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论司法审查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司法审查是现代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司法决策的重要机制。

但是,为了确保司法审查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标准,一些准则和原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实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在司法审查中的重要性以及需要遵守的准则和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是什么?正当法律程序标准是指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确保人们受到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处理。

这个标准是广泛适用的,它涉及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审查等领域。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强调了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它涉及到司法程序中各个方面的问题,如证据、证人、律师等。

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在司法审查中的重要性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在司法审查中的重要性无法忽视。

它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的保障,任何违背正当法律程序标准的司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决定。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它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这种监督没有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标准,那么审查的结果往往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这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需要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司法审查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包括下列准则和原则:一、公平听证的原则公平听证的原则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必须让双方有效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而且法院应该严格控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恶意的证据收集行为。

二、证据规则的原则证据规则的原则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应该遵循诚实原则,审查严格,公开透明,权益充分呈现,遵守证据收集的规则,权控有序,防止虚假证据的滥用。

三、证人保护的原则证人保护的原则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于证人的保护应该获得充分的根据证据,法院应该保证证人不受未经授权的调查和骚扰。

四、公众的透明度原则公众的透明度原则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公众应该获得充分的信息和解释权,以确保公众对审查结果的充分理解和接受。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编辑本段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司法审查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强制 案件:审 查行政强 制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行政复议 案件:审 查行政复 议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行政赔偿 案件:审 查行政赔 偿的合法 性和合理 性
其他行政 案件:审 查其他行 政案件的 合法性和 合理性
审查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遵
循法定程序
审查行政行为 的合理性:评 估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是 否考虑了相关 因素,如公共 利益、个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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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是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 用权力。
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具有 重要意义,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 性的重要依据。
起源:古罗马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发展: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确立: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影响:对全球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益等
审查行政行为 的公正性: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没 有偏袒或歧视
审查行政行为 的透明度:确 保行政机关在 行使权力时公 开相关信息, 以便公众了解
和监督
案例一:张三诉某市政府行政许可案 案例二:李四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王五诉某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四:赵六诉某市检察院刑事起诉案
行政许可:包括颁发许可 证、批准设立企业等
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拆除、 强制隔离等
行政裁决:包括仲裁、调 解、裁决等
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 特许经营等
行政指导:包括政策指导、 行业规范等
司法审查的作用:保障公民 权利,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 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查的定义:法院对行 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 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审查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偏袒和歧视。 促进法治建设:司法审查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水平。 增强公众信任:司法审查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①[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浅谈我国行政审判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适用

浅谈我国行政审判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适用

浅谈我国行政审判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摘要】:正当程序通常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来阐述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正当程序行政审判1.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它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念,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兴起而被运用于行政法领域,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原则本身没有固定的内容和具体的适用范围,而是随着时代变革不断发展、充实,正当程序原则亦是如此。

总的来说,它至少包含这样一层含义: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最高法院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规定首次明确出现了“正当程序”的表述。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将“程序正当”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 》中提出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中过程中也要注重程序正当原则。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我国行政审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及判决书为样本,通过对这些样本案例梳理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改进方法及建议。

1.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方法1.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

比如(2016)川0781行初23号冯长寿诉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房一案中,法院认为:原房屋登记机关江油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人冯长寿未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未委托案外人田玉兰代表其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情况下,未指派专人到现场查勘,仅凭第三人黎明、康金兰递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未经原告冯长寿签名的房屋过户申请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等申请资料,根据江油市二郎庙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复核意见,即作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95023号房屋权属转移行政登记。

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审查问题探讨

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审查问题探讨

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审查问题探讨
杨建生;梁智俊
【期刊名称】《理论探索》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确立正当程序审查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可行性:确立正当程序审查可弥补法定程序的不足.可进一步界定"滥用职权"的内涵.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需要;确立正当程序审查既有相关判例的支持,又有国外相关实践经验.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审查的适用包括三个方面:审查的适用领域,原则上应指向所有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履行了事前告知义务、是否做到了基本的程序公正等;在审查后的判决上,应作出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补正等.【总页数】4页(P135-138)
【作者】杨建生;梁智俊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5
【相关文献】
1.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纠纷案 [J], 董占峰
2.“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J], 高洁如
3.我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完善--以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有限扩大为中心[J], 王文芳
4.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中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适用 [J], 王扬;奚英
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
——第137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司法适用规则的构建 [J], 张力;黄琦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欧勇新 2014-01-06引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

若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将导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后果。

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行政立法的滞后性,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明确了其行政程序,那么,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无遵守一定程序的义务?如果有,该遵守何种程序?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对涉及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境。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在实体面前往往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实体符合正义观念,程序便是细枝末节,更遑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虽然使得人们对行政程序的认识跨进了一大步,但也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随着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引进,正当程序原则开始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重大规则。

先是学术界对正当原则的推崇和研究,使得英美法系上的这一行政法原则在我国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似乎也积极跟进。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程序正当”被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进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原则在行政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适用,[ 具体可参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网燃气行政许可上诉案;等等。

]特别是最高院对人民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刊登后,更使得人们对这一原则在中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充满了期待。

“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甚至法院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哪一个项目引入正当程序,仍然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及其启示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及其启示
着精确的司法技术含义 , 并不涉及联邦立法机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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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身的正当性 问题。如果联邦议会制定 的法案 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公 民权利 , 法院无须从正当法 律程 序 中发觉 实质 含义 , 只需直 接 适用权 利 法案 的 实体性条款而宣告其 违宪。但是 ,8 8年美 国宪 16
法第 1 条修正案生效后 , 当法律程序具有 了实 4 正 质性含义 。这是因为 , 该修正案所针对的对象是州 政府 , 但该修正案又没有列举州政府应该尊重的公 民权 。它只提 供 了一种 中介 , 州 政府 的权力 与权 使 利法案保障的公民实体和程序权利联系起来 , 并具 备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此, 司法机关也将正 当法律程序的关注点从刑事领 域拓展到行政领域 , 对行政机关保 持必要 的警惕,
要求行政机关制定 的行政规章要符合公平正义之 原则 , 不能超乎 国会的授权制定 限制公 民生命 、 财
产和 自由的规章。同时法 院还通过司法 审查发展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 出 于各个案件 的次数 远远 超过 美 国宪法 的其他 条 了行政行为参与广度和力度 , 款i( 。探究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审查 中的 行为前应让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得到充分地表达 , l瑚) l 并 96年通过 的 运用, 有助于理解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的价值。 在最终 作 出行 政 行 为得 到考虑。14
在于限制法院肆意审判 给 自由可能带来 的侵 害。 陪审团制度、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米兰达规则和沉 默权都是正当法律程序 在刑事领域 运用 的典 范。
随着行政权的不断强大, 行政机关干涉公民社会生
作出要求时 , 法院仍可依据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和第 1 4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2 从程序性权利到实体性权利。正 当法律程 . 序在美国经历了一个 由程序性保障到实质性保障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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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1)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

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

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 善” 。

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符合正常的程序要求,否则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无效甚至违反公正原则。

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既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与监督,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一、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概念行政程序正当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政程序规范和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包括:实施前的程序要求、合法性要求、合理性要求、公正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行政程序规范。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行政法规范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监督与审查机制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审查机制。

在我国,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制度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审查机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审查体系、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监管和调节,监督行政机关人员廉政行为、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等。

2.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以调解、改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保障、快捷简便、公正公平等优点,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3.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监督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行政程序正当性保障机制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采取了多种形式和关注角度,并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程序透明度、程序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纠纷案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纠纷案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纠纷案
董占峰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第三人的意见,但是当行政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糸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其边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哥一定的法律原则外,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目的。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董占峰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徐益忠等十六人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J],
2.调解方法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 [J], 张保华;
3.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J],
4.工伤认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 [J],
5.浅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以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为例 [J], 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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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

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

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张圆【摘要】现有的部分行政法规范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需要引入法律上未宣告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补充.“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展示了可供借鉴的逻辑结构.在正当程序的效力根据上,通过《行政处罚法》等类型法中既定程序的类推适用填补《学位条例》的程序漏洞.即借助法律方法,将违反正当程序理解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同于“合理-合法”的二元评价机制.在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上,以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来衡量程序的正当性.针对同类情况,由本案引出的一般司法逻辑是:先证明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全性、违反计划和影响规范功能的程序法律漏洞,且有与被诉行为的重要性质相同的相似法律;再说明诉讼法上类推适用所得的结论仍是法定程序审查权的范畴;最后按照被类比法律中程序内容的专属程度,选择抽象出法律要件作原则式的援引或直接作规则式的“借用”.【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5【总页数】9页(P55-63)【关键词】正当程序;法定程序;司法审查;类推适用;程序参与权【作者】张圆【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界引入英美法上的正当程序已有多年。

对于正当程序的历史沿革、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等建构论上的研究,可谓成果颇丰。

然而,无论是国外的实践经验,还是本土的立法现状,都没有在具体的部门法中使用正当程序这一概念。

这表明,正当程序不是那种能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定义(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相当于法律宣言),而是一种贯穿于法律运作系统的正义观念。

它需要依靠特定形式的转化,才能达到制约权力行使者的目的。

有两条实现路径可供选择:一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正当程序的原则性内容以合乎该法特征的方式进行法定安排;二是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把正当程序作为解释的动机或目标来操作法律适用活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是指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权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决争议,
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首先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上。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授权决策机关的决定作出的具体个案的处理活动。

在行政行为
涉及违法、滥用职权、不公平等问题时,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
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法规、程序的审查,并判决或裁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

司法
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判例对行政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正当行政程序的司法适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过司法适用,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行为和行政裁决进行监督,保障行政程序
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也能够促进政府的合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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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首先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本案案情,本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淑华(徐成兵之妻).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6日,徐成兵经案外人杨某介绍到金鑫公司处工作,与金鑫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7月7日,徐成兵自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村暂住地骑自行车至金鑫公司处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并抛尸在宁波市北仑区富春江路南段桥边。

2005年6月14日,彭淑华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成兵该次事故伤害为工伤。

宣告后金鑫公司不服,与同年9月9日向北仑区政府申请复议。

2005年11月8日,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仑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彭淑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0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淑华诉称:1. 2004年7月7日晚,徐成兵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刮檫后致死,驾驶员逃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仑区政府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不合法为由撤销涉案工伤的认定,事实不清。

2.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北仑去政府有通知彭淑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然北仑区政府未履行该义务。

(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程序,无效)
北仑区政府答辩称:1.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只是一种推测,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徐成兵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

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法未给行政复议机关设定通知厉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

(认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金鑫公司述称:徐成兵是被他人谋杀,由刑事犯罪引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可能不利于具有厉害关系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通知具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保障其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本案中,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撤销了北仑区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未有效保障彭淑华陈述,申辩,知情等行政复议权利。

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和设定第三人制度的意旨。

因此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的判决如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仑区政府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北仑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公开原则的两个名词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本案接着发展,金鑫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从程序,实体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内部审查。

认为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利。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彭淑华辩称.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行政程序参与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复议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利害关系人是一项权利,而对行政复议机关,则是一项义务。

请求法院驳回金鑫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仑区政府述称.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在未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上并无不当.
最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驳回金鑫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中院认为,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行政程序中正当程序理念得以进一步深化。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争诉制度,一种权利
救济制度,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在书面审查办法不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使复议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措施,作出裁断的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的边界是体现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
基本含义: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拟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原则: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自由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法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此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是否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是自由裁量权,所以不通知,程序上与法律规定不相悖。

另一种则相反。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正当程序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行政复议制度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侧记监督制度,更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一种争诉制度,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复议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有更高的要求,更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在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如不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仅采用书面审查,显然不足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然有悖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三期刊载的江苏省告急人民法院审计的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种也得到了确认)
就本案而言,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方式的选择,从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的角度出发,有司法审查存在的余地。

首先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等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构成了行政复议机关行使审查方式选择权的底线。

其次,对具体条款进行的应用性解释,
比如满足何种条件即可实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所载“有必要”的要求,今儿可以对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履行给予认可。

结合本案,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的是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公安尚载侦查的复杂事实状态,其单凭阅卷了界情况,而未对利害关系人彭淑华进行必要的询问,且最终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直接剥夺了未参加复议程序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显然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逾越了“必要”的尺度,从而违反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北仓区政府逾越自由裁量范围作出的错误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并予以纠正。

104031 余安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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