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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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

暂行办法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

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工作,规定驻外津贴,提高驻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性,根据《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派出的驻外人员,以及在公司管理的单位工作的,且上级公司明确由公司对应管理的驻外人员。

第二章驻外人员规定

第三条驻外人员是指因经营发展及业务需要,经上级公司或本公司批准,外派且连续工作(不含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符合如下情形的人员为驻外人员

1、符合区域公司交流人员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委派财务人

员;

2、派驻受托管理合资公司工作且家庭和工作不在一地的我方高层

管理人员及委派财务人员;

3、公司派驻省外工作的人员以及派驻工程项目工作的人员;

4、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为驻外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驻外人员类别

(一)A类:公司管辖区交流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委派财务人员;

(二)B类:派驻本部辖区以外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C类:参加工程项目工作人员;

(四)D类:除以上类别外的中层干部及基层人员。

第三章驻外人员津贴规定

第六条驻外人员津贴标准

1、生活津贴:驻外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辖区人员交流规定)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600元/人月;

(3)C类人员标准为省内500元/人月省外800元/人月;

(4)D类人员标准为300元/人月。

2、配偶津贴:驻外工作满一年且因驻外导致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已婚驻外人员,每月发放配偶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800元/人月;

(3)C、D类人员标准为400元/人月。

3、租房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公司均须提供住宿条件。若驻外工作地需要员工自行租房解决住宿的情况,驻外人员每月可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租房费用,且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津贴标准。津贴标准如下:

(1)A类人员标准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深圳、广州租房3840元 /人月、其他区域租房3000元/人月;

(3)C、D类人员中层干部标准为1500元 /人月;基层人员标准为800元 /人月;

(3)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4、探亲交通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每月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一次往返派驻地区与原工作地区居住地之间的探亲交通费,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探亲交通津贴标准,但享受配车并已报销费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原工作地区没有固定居住地的驻外人员除外。

(1)A类人员标准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省内探亲500元 /人月;

(3)C、D类人员中层干部标准为省内探亲200元 /人月、省外探亲500元 /人月;基层人员标准为省内探亲100元 /人月、省外探亲200元/人月。

第七条驻外人员津贴审批手续

(一)驻外人员为A类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向上级人力资源部申请认定确认标准后,填写《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见附件)报人事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二)驻外人员为B类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人选并填写《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二)驻外人员为C、D类人员的,由派出人员部门提出人选并填写《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驻外人员津贴信息异动

(一)驻外人员结束后相关津贴终止,如驻外人员在驻外期间有提前结束驻外等变动情况的,请各部门负责人于每月10日前将异动信息报人力资源部,以便核算发放津贴。

(二)如超过驻外期间或变更驻外人员的,各部门需重新提交《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驻外津贴特别说明

(一)驻外津贴发放单位原则上以薪酬发放单位为准,特殊情况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商定。

(二)按驻外实际月数给予驻外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津贴。

(三)各项津贴标准随年度物价的变动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四)对于身兼数职且在不同城市任职的驻外人员,报公司审批确定其主要工作地点及享受津贴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叠加享受津贴的原则。

(五)如派出部门对驻外津贴限额高于本规定,且经公司批准同意,请将相关规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的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

附件:

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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