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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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赔偿原则合同约定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害原则;4、损益相抵原则;5、责任相抵原则。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公平的权利跟义务,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自己本身利益面前,当事人双方基本上都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完善,这样才能在法律面前依法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般在签订的合同内容里面都会涉及违约条款,大部分的违约条款都会约定好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这样一旦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就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呢?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指的就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有违约方负责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赔偿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就必须无条件赔偿受害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如此,违约方还须一并赔偿对方履行合同以后能够得到的利益。

如果能够确定实际损失,违约金可以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是不能超过损失的30%,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二、合同赔偿原则也包括合理预见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一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违约方不仅要赔偿规定的损失,还要赔偿对方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可预见的合理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赔偿原则还包括减轻损害原则。

即在违约方违约后,会造成一定的不可预估的损失,在造成更大的损害之前,受害方必须对损害的预估方向加以控制以防止更大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受害方没有对可能扩大的损失加以阻止,则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但是如果受害方因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承担补偿。

四、合同约定赔偿原则包括损益相抵原则。

即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以后,另一方虽然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了一些损害,但是又因为发生的损害而获得的另外的利益之时,应该以净损失为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应该将受害方因祸得福所受的利益从损害中扣除掉。

损失赔偿的原则

损失赔偿的原则

损失赔偿的原则一、损失赔偿原则的一些基础概念损失赔偿呢,就是当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不管是财产上的损害还是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那造成损害的这一方就得给人家补偿,让人家的损失尽量恢复到没被损害之前的状态。

就好像你不小心把同学的手机屏幕摔碎了,那你就得给人家修或者赔个新的屏幕,这就是很简单的损失赔偿啦。

二、完全赔偿原则这可是损失赔偿原则里很重要的一点哦。

就是说,侵权人或者违约方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这里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比如说,你把别人的自行车撞坏了,直接损失就是修自行车的钱,而间接损失呢,可能是人家因为没自行车骑,打车去上班多花的钱。

这两种损失都得由你来赔呢。

不能说只赔个自行车的修理费就了事啦,得让人家在经济上和其他相关方面都能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状况。

三、合理预见原则这个原则也很有趣呢。

就是说赔偿的范围要限制在违约方或者侵权方在订立合同或者实施行为的时候,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之内。

比如说,你在一家商店订了一批货物,你告诉商店老板你是用来做一个小活动的。

结果老板没按时给你送货,导致你的小活动有点小混乱。

那老板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就是这个小活动因为货物没到可能产生的一些小麻烦,像临时找替代品多花的一点小钱之类的。

但是如果你突然说因为这个货物没到,你失去了一个超级大的赚钱机会,要老板赔很多很多钱,这就不太合理啦,因为老板在接你订单的时候可预见不到这么大的损失。

四、减轻损失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说,当损害发生了,受害人也有义务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水管漏水了,你不能就眼睁睁地看着水把房间里的东西都泡坏了,你得赶紧想办法,像找个盆子先接着水,或者通知房东来修。

要是你啥都不做,那最后房东赔偿的时候可能就会扣掉一部分因为你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呢。

这就好像大家都要互相帮忙,在损害发生的时候一起努力让损失变得更小一点。

五、损益相抵原则这个原则有点复杂,但也很好理解。

就是在计算损失赔偿的时候,如果受害人因为同一损害事实而获得了利益,那这个利益就要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转)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转)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转)损害赔偿的主旨在于填补受害⼈的损失,⽽不在于使受害⼈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赔偿数额应与侵权或违约⾏为造成的损害相⼀致,过多或过少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当事⼈的侵权或违约⾏为在给受害⼈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有可能产⽣利益,在进⾏损害赔偿时,将此利益扣除,就是适⽤了损益相抵规则。

随着社会⽣活的发展,影响损害赔偿的类型和因素都呈现出⼀定的复杂性,⽽损害的补救措施也呈多元化态势,各种保险赔偿、社会救济与赔偿权利⼈的补救相互交织,⼀定程度上影响了损益相抵的区分和判断。

因此,有必要对损益相抵规则的适⽤问题进⾏探讨,确保该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正确适⽤。

⼀、问题提出:损益相抵的问题性质及在我国的境遇(⼀)损益相抵的问题性质案例⼀:被告驾驶出租⼩客车与骑⾃⾏车的原告发⽣碰撞,致原告7级伤残,被告负主要责任。

原告⽗亲为护理原告向单位请事假两个⽉,该单位按规定扣发其误⼯⼯资2000元,但单位领导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与其误⼯⼯资相等数额钱款给予经济照顾,该2000元是否应从赔偿总额中扣减?案例⼆:三亚公司与交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交运公司将三亚公司购买的⼆台铣床设备(价值8万元)运⾄三亚公司住所地,运费3000元,货到⽆损付款。

运输途中因交运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货损,残存物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三亚公司受领了残存物。

后三亚公司诉⾄法院,要求交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交运公司认为,三亚公司受领了价值1万元的残存物,同时减少了3000元运费⽀出,这两笔费⽤应予扣除。

上述两则案例所争议的焦点都是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有护理费损失已经确认,其⽗所在单位所给其的经济照顾款是⼀种利益取得,这种利益是基于其与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产⽣的,⽽护理费损失属民事赔偿关系范畴,与经济照顾款不是出于同⼀原因⽽产⽣,故不能进⾏扣减。

对于案例⼆,法院审理认为,交运公司负有将货物安全运⾄⽬的地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三亚公司财产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减损规则——精选推荐

减损规则——精选推荐

减损规则【条⽂】 第五百九⼗⼀条【减损规则】当事⼈⼀⽅违约后,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的扩⼤;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因防⽌损失扩⼤⽽⽀出的合理费⽤,由违约⽅负担。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与《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仅作⽂字上修改,即将第1款中“要求”改为“请求”、第2款中“承担”改为“负担”,语⾔表述更加规范严谨。

⼀、减损规则的由来与理论基础 (⼀)减损规则的由来 减损规则是从英美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早在1677年英国的Vertuev.Bird⼀案中已体现该规则:原告依合同要送货⾄Ipswith⼀个被告指定的地点,然⽽原告到达Ipswith时,被告在指定地点这件事上迟延了6个⼩时。

原告送货的马很热,⼜站在⼀个不合适的地⽅,不久后马便死掉了。

法院否决了原告对该损害的赔偿请求,理由是“让马站着是原告的蠢⾏”,因为他“本可以把马从车上解开或是把货物卸在Ipswith的任何地⽅”。

该案经过三百多年的判例法的发展,如今该规则在英美法中已相当成熟。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0条规定,不可赔偿的损失是指如果受害⽅在不承受过度风险、负担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的损失;但只要受害⽅做了“合理但没有成功的努⼒来避免损失”,他就不能被剥夺就该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英美法上,减轻损失规则虽系由合同法发展⽽来的,但其适⽤范围并不局限于合同法,对于侵权⾏为也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8条采⽤了相同的规则,该条规定:“不履⾏合同⼀⽅对于受损害⽅所蒙受的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受损害⽅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发⽣的⼀切合理费⽤请求赔偿。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是对减损规则的规定。

当然,《民法典》第591条是对减损规则作出的明确规定。

(⼆)减损规则的理论基础 学理上,减损规则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先是基于诚信原则。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

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

本章共二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2、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3、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狭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的金钱赔偿。

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献中,“赔偿”或“损害赔偿”在广义上被使用。

其含义不仅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原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益(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5)对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受害人得到的利益仅限于经济利益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质的利益,不包括感情、精神利益。

对于受害人得到的细微的经济利益,一般也无须采用损益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失相抵的规则,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之扩大承担相应后果。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是由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民法也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免除与减轻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展开探讨。

一、侵权行为责任的免除侵权行为责任的免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者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1. 不可抗力:当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影响下,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受害人过错:当侵权行为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所导致的,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例如,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的发生,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3. 同等过错:当侵权行为是因为侵权者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而导致的,责任可以相互免除或减轻。

根据民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者与受害人存在同等过错,此时责任可以根据过错的程度进行减轻或免除。

二、侵权行为责任的减轻侵权行为责任的减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者可以减轻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侵权者可以主张减轻责任:1. 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减轻:如果侵权者已尽力采取措施进行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减轻,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例如,在施工作业中,施工方已经尽力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但不可预见的事故发生导致损害,此时侵权责任可以被减轻。

2. 损害的一部分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如果损害的一部分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者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例如,当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侵权者可以减轻其责任。

3. 侵权行为因特殊关系产生:当侵权行为是由于特殊关系所导致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例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当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过失导致了侵权行为,雇主可以减轻其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任。

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

合同违约几倍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几倍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几倍赔偿,原则是什么?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在大家都非常注重契约精神的当代,合同一单遭到撕毁,违约方不光要受道德谴责,更应依照法律进行赔偿。

那么,天下合同如此多,约束项目各不相同,如遇侵权,合同违约几倍赔偿较为妥当?网的编辑就借着本文,为大家整理、介绍相关知识。

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的与侵权责任之争

损失赔偿的与侵权责任之争

损失赔偿的与侵权责任之争损失赔偿是在侵权责任争议中一直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损失赔偿的数额以及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程度和损失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围绕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数额界定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展开论述。

一、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准确计算法和估计计算法。

准确计算法指的是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通过计算、核查和证明等手段,准确地确定损失的数额。

而估计计算法则是在无法准确计算或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推定和估计方法,进行损失赔偿的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对于能够准确计算的损失,采用准确计算法;对于无法准确计算的损失,应注意合理估计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不仅需要考虑损失本身的价值,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被侵权方的损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等诸多因素。

1.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方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侵权责任中,法律往往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失赔偿数额进行界定,过错越严重,赔偿数额则越高。

2.被侵权方的损害情况被侵权方的损害情况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损害程度越高,赔偿数额应相应增加。

3.社会公众的利益除了考虑个体的损失情况,还应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会公众的利益可能会对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产生一定影响。

三、相关的法律原则在处理损失赔偿与侵权责任之争时,还应考虑一些相关的法律原则,以确保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

1.损失限制原则损失限制原则指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将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即使侵权责任人的过错较大,但被侵权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进行减轻,侵权责任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应根据减轻后的实际损失确定。

2.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损失赔偿应体现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和补偿,恢复其在侵权之前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分析

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分析

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分析【摘要】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合同法的重视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就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分析和研究一、前言减损和损益相抵这两个规则,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其对一些违约行为具有约束性,对人们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性,可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可以保证赔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保证不同当事人财物的合理性,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合同法的法律目标,实现合同法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经济学角度阐述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

对于经济学来说,其在进行假设的前提下,来对个体的发展和追求进行研究。

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其主要追求是对经济的追求。

这一经济的追求具有理性化的特点,但是其主要的缺点是缺失主要的手段来实现理性经济的发展目标。

其中法律性的缺失就是人们在追求理性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波斯纳理论给出,如果在当下社会存在自主交易的行为,对于资源来说,其会朝向最大化价值方向应用。

一旦资源作为最大化价值来被应用后,就具有了效率性特点,可以进行有效的应用。

从规范角度来说,规范理论给出,经济学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可以对社会中的不同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

我国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经济学的发展和使用效率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其具有正义性特点,增加了经济和效率的联系性。

效率性的不断增强,给予了正义新的发展定义,但也忽视了法律性。

社会不断发展,面对这一形势,我国研究人员加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度,增加了对效率的正当性联系。

所以,对于合同法来说,其在进行构建时,需要涵盖经济学理论知识,建立在契约自由体系上,来保证合同投资与交易的合理性。

三、损益相抵规则阐述1.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性阐述对于减损规则法律发展来说,其在进行法律作业时,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违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董晓强徐尔双所谓赔偿损失,亦称为违约赔偿损失,乃为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之义务而予对方财产上之损失时,依法和依据合同之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财产损失之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笔者根据案件讨论过程中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于适用上之分歧,现结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试将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赔偿原则在适用上作比较分析。

一、概念上以及构成要件上之列举比较责任相抵原则之概念为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之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来看,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乃形象之描述,当事人并不为责任之实际抵销,而是于确定各自应负之责任范围与数额基础上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它不以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二:(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

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相抵规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减轻损害(mitigation of lossess)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即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院往往讲“减轻损害之义务”,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课以减少损害的义务,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减轻损害原则颇为类似。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签订合同后,合同一方不守诚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事例履见不鲜。

当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的损失往往不止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还包括我们实际履行这个合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

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减少违约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呢?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

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

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

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全部赔偿的原则,与全额赔偿是否一样

全部赔偿的原则,与全额赔偿是否一样

一、全部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的原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

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5.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全部赔偿与全额赔偿是否一样
全部赔偿与全额赔偿是不一样的。

前者包括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

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虽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而这种精神抚慰可以体
现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形式,所以这也是全部赔偿规则的表现。

而全额赔偿只是对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按照损失的实际数额给予全部赔偿。

至于间接损失,因为绝大多数场合下难以计算精确数额,所以也不包括在全额赔偿范围内。

三、什么是全部赔偿
全部赔偿是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给予赔偿。

也就是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提要: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的今天,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才能达到既保护弱者,又能维护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对几个发达国家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以期能为我国归责的确立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归责;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但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之后,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正如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归责,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归责原则(一)英国英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的是普通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形式。

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学者就提出,受害人或其财产因加害人高速公路上的行为遭到损害,如果加害人没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自愿风险承担理论,即高速公路上的人或将财物置于高速公路的人就自愿承担了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的风险。

虽然这种理论得到了广泛传播,但是该理论被很多人认为是荒谬的。

实际上,现在大多数交通事故采用了侵入理论,即原告必须承担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是,随着机动车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对道路交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已经逐步受到批评。

后来试验表明过错责任不足以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浅析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浅析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原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其遭受损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制度。

责任分担原则是国家赔偿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国家赔偿中,国家与负有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应当分别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进行浅析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一、责任分担原则的定义责任分担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法律原则,该原则规定了在国家赔偿中,责任应该由侵权行为人和国家承担,两者之间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为受害人进行赔偿。

侵权行为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意味着他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则是代表整个社会为受害人祭奠的一种方式。

二、责任分担原则的实践1.国家赔偿中的“事故责任制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赔偿责任的界定和承担模式也不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事故责任制度”,即依照损害结果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承担方的原则。

比如,对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国家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不经济损失。

而对于因行政许可、监管等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责任分担原则的实质另一方面,责任分担原则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原则。

也就是说,将损失承担的合理分配,既可以确保受害人的保障,也可以避免侵权行为人面对过度惩罚以及被赔偿者面对无谓的补偿。

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具有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责任分担原则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裁决国家赔偿数额时,法官会计算各种不同的因素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这些因素包括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财产实力,以及赔偿行为所带来的其他影响等因素。

然后,根据这些因素,责任分担原则可以合理地确定国家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是我国民法中赔偿制度的重要原则,它们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平衡利益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下面将对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进行比较分析。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当事人间有相互侵权行为且双方损害相等时,可以互相抵销损失。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责任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侵权行为,损失均属实、相等,双方主张相抵的损失应当实质相抵。

责任相抵原则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相互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端,将损失相互抵销,减少了赔偿的金额和复杂性。

但是,责任相抵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责任相抵原则未能区分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之间的侵权主体和行为可能存在差异,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这种原则容易被滥用,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不公平,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慎重。

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应尽量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减轻损害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在损害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的扩大。

减轻损害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损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的扩大,当事人应当尽量采取能力以及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害。

减轻损害原则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扩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减轻损害原则还能够促使当事人在遭受损害后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提高了个人的自护意识。

但是,减轻损害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减轻损害原则不能减轻的损失的责任范围不清晰,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其次是减轻损害原则可能存在勉强减轻损害的情况,当事人可能采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从而导致新的损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是我国民法中重要的赔偿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相互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端,将损失相互抵销,减少了赔偿的金额和复杂性。

中的赔偿责任合理界定赔偿金额的要点

中的赔偿责任合理界定赔偿金额的要点

中的赔偿责任合理界定赔偿金额的要点在中的赔偿责任合理界定赔偿金额的要点中,对于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标准,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一、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界定赔偿责任之前,需要确定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证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些原则包括:1. 违约责任原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认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并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法责任原则: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违法方的赔偿责任。

3. 过失责任原则:当一方由于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根据过失程度和损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4. 损害侵权责任原则:当一方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考虑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当赔偿责任确定后,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在于考虑损失程度。

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事件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确定直接损失可以依据市场价格、物价指数等进行估算。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停工、失去业务机会等。

在确定间接损失时,需要考虑损失的可能性、预防措施的存在及其影响等因素。

3. 精神损失: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遭受精神损失,如情感痛苦、途径害怕等。

确定精神损失的赔偿金额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三、考虑特殊因素确定赔偿金额除了损失程度,还有一些特殊因素需要考虑,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1.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针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时,应以合同为准进行界定。

2. 相对市场价格: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赔偿责任,可以参考相对市场价格的差异进行界定。

例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的损失,可以参考同类型商品的市场价格差异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规定:法律对某些特定领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伤害时,应该由责
任方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确定损失补偿的
限度时,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直接损失:赔偿应该覆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这些损失必须是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并且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计算得出。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因为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收入减少、利润损失、
生活品质下降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度较难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事实和证
据来进行评估。

3. 可预见性:赔偿应该限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

如果某些损失是合理预见的,那么
责任方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责任方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平与合理性:损失补偿应该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应该
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而不应过高或过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损失补偿限度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件而异。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做出相应的
判断。

人身损害赔偿的分担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分担原则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分担原则分担原则,即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同样,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是这三个,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分类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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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所谓赔偿损失,亦称为违约赔偿损失,乃为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之义务而予对方财产上之损失时,依法和依据合同之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财产损失之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笔者根据案件讨论过程中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于适用上之分歧,现结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试将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赔偿原则在适用上作比较分析。

一、概念上以及构成要件上之列举比较责任相抵原则之概念为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之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来看,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乃形象之描述,当事人并不为责任之实际抵销,而是于确定各自应负之责任范围与数额基础上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它不以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二:(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

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相抵规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减轻损害(mitigation of lossess)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即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院往往讲“减轻损害之义务”,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课以减少损害的义务,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减轻损害原则颇为类似。

减轻损害原则之构成要件有三:(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无过错。

也即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前提条件,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

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

(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之扩大。

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继续扩大。

二、法理上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过失责任相抵原则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规则,因在我国《合同法》中被“双方违约”之条文所指代,亦即成为本文所称之违约责任相抵原则。

因此对责任相抵原则之分析,只能溯及过失责任相抵。

根据自然法之精神,人应当对自己所造成之损失负责,此以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凡及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盖人只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对于其他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

就本文所指的责任相抵原则而言,过失责任相抵本身源于大陆法系对合同之债课以过失责任原则,其产生之直接依据乃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双方共同违约行为。

此处,另起一支,我国无有过失相抵原则得以体现之法律条文,因此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法官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扩张解释,使此项针对侵权责任规定之规则扩张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

[!--empirenews.page--] 减轻损害原则之发展源于普通法,本身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同样,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之义务,若债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亦为诚实信用所不许。

故减轻损害原则,亦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原则之具体体现。

在以判例体现法律原则之国家,诚实信用与衡平观念被再三的阐释和徵用于判决与意见书中,此亦使得减轻损害原则得以成为合理措施减轻损害为受害人之义务而适用,未尽到减轻损害之义务,已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债法当中帝王条款之违反。

英美法中对违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

因此,英美法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之义务,此既为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和适用,亦为holmes所言之“谨慎人”义务之彰明。

大陆法系一般无此明文规定,盖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故不直接以受害人违
反减轻损害义务为标准,而是看受害人对于损害之生成是否有过失。

如在法国,判例不允许违约受害方就他可避免之损失得到赔偿,此即法国法律所称的“受害人的过失”,同样亦为德国法律所称之“共同过失”。

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的后果负责,此即为减轻损害原则于大陆法系过错责任原理下的体现。

三、内在运作逻辑引出时间上和现实作用上的不同责任相抵原则针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与减轻损害原则针对可避免之损失而言,其效果存有差异,因此二者发挥作用之内在方式以及现实意义均有不同。

就责任相抵原则而言,于合同订立之初,双方当事人之目标乃为一致,即利益最大化,在违约产生后,双方仍在维持自己之利益最大化,但双方之利益必为法律强制力之调配,因此在双方责任运作之逻辑上,乃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之大小范围,由此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而达成处理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之矛盾。

而在减轻损害原则的适用中,违约产生之后,受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受挫,就应相应地采取措施,调整目标、确保损失最小化,因此减轻损害原则之运作逻辑是就扩大部分之损害归责,主要针对受害人。

损害一旦发生,其基于合同违约而致损之受害人对其财产为谨慎之处理,以防止损害扩大,故因其非为谨慎而生之损害应全部归受害人承担,但因谨慎处理而增设之费用,受害人可向加害方提出返还。

通常认为,受害人根据具体环境,尽自己努力实施了一般人认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之有效措施,如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之扩大,亦应视受害人尽到了义务。

同时,若防止措施将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业道德,或所付代价过高,则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种措施。

基于二者运作方式之区别,此二原则发生的时间和现实作用也有着极大的差别。

以发生时间而言,过失相抵产生时间为损失之发生阶段,而减轻损害产生时间则为损失之扩大阶段。

作用在产生时间上,直接影响着两种原则在现实作用上区别。

过失相抵是对合同当事人提出对约因上之遵守,目的为保护交易安全,对缔约合同中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以及弥补合同因违约而生之损失,以督促合同义务能得以有效履行,同时其有利于抑制违背善良风俗之虚伪意思发生,使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正常流转得以维护。

就减轻损害原则而言,其目的主要针对的是对违约方利益之维护,使诚实信用得以践行,亦产生对社会整体利益之维护,避免社会财富减少之实效,其对减少财产的浪费、有效地利用资源有重要意义。

[!--empirenews.page--]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如前所述,违约责任既可用具体金钱数额表示,亦可采用某种赔偿损失之计算方法确定。

但就具体承担责任之方式而言,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又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责任相抵原则适用下,当事人双方因为都有违约的行为,故而都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双方之责任与所生之损失间为直接因果联系,该违约行为与直接因果为责任分配之必须。

合同当事人双方于确定各自负担之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即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要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的产生直接以客观上的违约行为与损失之直接因果为必要,且在实际给付时依当事人双方之选择发生履行之折抵。

对于减轻损害原则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那么减轻损害的责任之负担主要针对的是因合同违约而受损之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指向为损失本身。

而对违约方课以责任乃为受害方为因谨慎处理而增设之费用,以及受害方既为补救二续生之损害,亦或是受害人为利益权衡二为“公允”之不作为所生之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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