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新政办[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城镇区域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最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最新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最新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最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最新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质与水压基本要求供水水质供水水压第三章业务办理服务网点员工要求业务宣传用户报装供用水合同用水性质确定低保家庭减免水费第四章客户服务机构设置服务内容三来服务1投诉处理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服务态度第五章供水营销供水要求提醒服务抄表计量水费回收第六章供水设施的维护与抢修产权界定用户供水设施维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维护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计划停水与爆管抢修第七章二次供水服务第八章附则常见术语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从业人员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从事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标准等,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要求。
城镇供水服务应当遵循客户至上、政府放心、诚信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企业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供水水质与水压基本要求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安全、合格的自3来水供给。
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与水压不能达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城镇公共供水水质与水压情况。
供水水质2.2.1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2.2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照GB/T5750和CJ/T206执行。
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能低于95%。
采样点的设置一般应按照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置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的,可酌量增减。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郑州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饮用水不受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无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设备及自备水源的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应就二次供水设施征求市自来水公司意见。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由市自来水公司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并抄报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补办《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
第七条城市供水管网水压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不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日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区,可以建设高位水箱,但少是擅自安装抽升设备。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直接连通的,应当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并安装逆止阀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自来水供水管网内直接抽不。
第九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水现象,进不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十条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的定义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
二次供水主要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
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
比较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被污染。
二次供水设备原理二次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上或地下室。
有自来水的单位,运用该设备可以调度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
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村庄,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安稳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
二次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缔造水塔,出资小、占地少,组织活络,建成投产快。
选用水气自动调度、自动作业、节能与自来水自动并网,停电后仍可供水,调试后不需看守。
广泛用于企业单位、立式无塔供水住宅区及村庄的出产、日子、作业供水。
适用于供水户在5000户以内,日供水量在3000m3以内场所,供水高度达100米以上。
二次供水设备选用气压式供水。
运用密封罐体,运用罐内高压气水压力抵达供水目的。
具体作业次第是由水泵将水通过逆止阀压入罐体,使罐内气体遭到紧缩,压力逐渐增大。
当压力抵达指定上限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泵机自动接连。
设备中的水压高于外界管网压力,自动送水至供水管网。
当罐体内水位下降,变频恒压供水罐内气体膨涨压力减小到指定的下限方位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水泵重新启动。
如此重复,使设备不断供水。
当罐内气体缺少时,补气阀可自动补气。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11篇)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11篇),希望你喜欢!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1(1)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主要包括供水泵房、储水设施(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安全监控装置、供水管道、阀门、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县镇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的应用情况,建立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推荐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公布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河南省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2.方案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河南省二次供水实施方案
河南省二次供水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对清洁饮用水的需求,河南省决定实施二次供水工程,提高城市供水设施的水质和供水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二、实施目标1. 提高供水设施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 提高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3. 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减少供水管网漏损,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稳定性。
三、实施内容1. 更新供水管网: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检修和更新,提高供水管网的稳定性和输水能力;2. 提升供水设施: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引进先进的供水设备,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水质;3. 加强管理与监测: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管理与监测体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测,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4.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供水设施应急预案,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计划:组织专家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2. 确定实施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和实施计划,确定供水设施的更新和升级方案;3. 开展建设工作: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供水管网的检修和更新,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4. 加强管理与监测:建立供水设施管理与监测体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测;5.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供水设施应急预案,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实施效果1. 提高供水水质:经过二次供水工程的实施,城市供水水质得到显著提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 提高供水能力:供水管网的更新和供水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了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满足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3. 提高运行效率: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管理与监测体系,提高了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4.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供水设施应急预案,提高了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0年)(2010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供水和用水第五章二次供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濮阳市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
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一户一表,抄表、服务到户,专业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维护管理。
第七条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正文:----------------------------------------------------------------------------------------------------------------------------------------------------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1993年8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管理城市供水设施,行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的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城市供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
第七条西流湖、邙山提灌站、花园口水源厂等为本市市区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地。
城市供水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水源保护,制止危害水质、水量的行为。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保障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镇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阀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保障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质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第八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汴政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4]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满足公众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城市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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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
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
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
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
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
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
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
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
二次供水设
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
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
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
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
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
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
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
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城
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