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人须知_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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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程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表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表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凡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课外补充: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余本表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表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出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组成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
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以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的编写
(1)投标文件的语言(中文)
(2)投标文件的组成
a.投标书及其附录
b.投标保证金(投标价的1.5%~2%)
投标保证金的几种形式
第一:现金
第二:保付支票
第三:银行汇票
第四:银行保函
第五: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六: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