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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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一)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的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报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主管校长根据事故事实及基层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管理部将根据处理意见下发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提交学校人力资源部做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意见。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开展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责任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北化大校发[1998]76号)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其中,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师表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就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

否则,培养优秀人才就无从谈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我校多年来一直比较重视教学管理工作,大多数教师都很珍重教学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规的教学行为时有发生,并对校风建设产生着消极影响。

针对教学中的不良现象,为加强教学的管理,使教师严格执教,杜绝教学中的违规现象,现就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其中带“★”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不准时上下课(含理论课、实验、上机、实习、习题课和答疑)的情况①迟到或提前5分钟(含5分钟)以上,或迟到不足5分钟的情况一学期出现三次的;②上课时教师随意离开课堂的;★③未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私自不来上课的。

2.授课情况①教师授课要按照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进行,随意打乱进程、自行减少学时,擅自修改教学内容的;②教师讲课要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对课程、时间、地点、班级任意更改的;③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理论、习题、实验、上机等)出现明显失误的。

3.作业(口头、笔答)的布置与批阅情况①批改作业不认真,有错误不予指出的;②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的;③一学期不布置作业的。

4.考试工作(期中、期末考试、重考以及各级各类统考)情况①试卷卷面错误多的;②主监考教师迟到,未按时发放试卷或考试过程中随意离开考场的;★③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或改期进行的;★④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⑤考题泄漏的;★⑥回收试卷有误(缺少页数或份数)的;⑦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所报成绩有误或私自更改成绩的;⑧不按时给出成绩,延误后续工作的。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2012年12月29日—1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教学事故可分为3大类共48种,即A类教学活动、B类教学管理、C类教学保障。

事故依程度分四级:一级(重大事故)、事故责任。

3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 3 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

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在此范围内。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教学秩序受影响和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害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与班级学生或学院取得联系,采取应急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5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原则上依照≪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件1)进行认定和区分,界定表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事故的类别、等级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6 .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处理。

对三级、四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doc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doc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含经济处罚办法)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A、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10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5—10分钟为三级教学事故,10—15分钟为二级教学事故,15分钟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舞蹈课或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移动电话(或BP机)干扰教学秩序。

5、在授课任务书规定的教学时数范围内,未能完成规定教学内容的10%—15%或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6、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本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7、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下(11%—20%为三级教学事故,21%-30%为二级教学事故,3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8、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教学班内达10%以下。

9、教务员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

10、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⑴监考教师未能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

⑵监考教师未能按规定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试场。

⑶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站在考场外边或在试场内与人聊天、看书、报、杂志。

11、实验室及计算机房管理人员未能按时作好实验准备,延误实验时间不超过5分钟。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不断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查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之中,划分为四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Ⅳ轻度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具体界定见附件)。

第三条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报院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和审定;Ⅲ、Ⅳ级教学事故由相关二级单位调查核实审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四条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努力挽回影响。

如有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方式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教学督导室。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一次Ⅳ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教学事故的处罚,由教学督导室报学院审定后,由院办公室通报全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学督导室执行;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及Ⅳ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执行。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学院的良好声誉和教学质量,而且会破坏学院的优良校风和学风。

学院各级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和数学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分类与级别(一)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含服务与保障)部门及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由于行为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对教学秩序、教学活动的进展或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的事件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二)根据涉及教学有关的不同内容和环节,教学责任事故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教学管理;(2)理论与实践教学;(3)作业、考试与成绩评定;(4)教学保障。

(三)根据事故的情节、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一)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建立“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二)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记录“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告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II级以上的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三)发生II级以上教学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应及时(限3天之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直接责任者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II级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II级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对于III级教学责任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对责任者签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并进行部门内通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处理;但如果事故责任者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III级教学责任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应作为一次Ⅱ级以上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3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4)任课教师未经分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无论以何种形式泄露试题。

(7)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实训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1)拒绝接受教学督导检查、监督和规劝者。

(12)一学期内,累计酿成3起(含三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或2起(含二起)较大教学事故者。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的实施细则(讨论稿)-北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的实施细则(讨论稿)-北
2.成绩达到优良者在以后教学质量认定工作中要接受复核。 3.在评价中未达优秀者,可以采用由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的办法,申报参评高一级教 学质量等级。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公布申请者名单, 作为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对象。 4.授课不足四个学期或成绩未达到优良的教师及课程作为每学期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 对象,由各学院及教务处分工协调组织。 5.对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事故或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 6.对担任同一门课,连续两次教学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者,不能作本门课程主讲教师; 对基础课教师则应考虑调离教学岗位。 7.对于不包含在以上条款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的实施细则
(讨论稿)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本科教学工作是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而课堂教学是 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课堂教学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与低,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 此准确地衡量教学质量,使其既能反映出一个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念,又能对教学工作起 到很好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规 范教学评价,加强质量监督,在每学期学生评价、本科教学巡视员听课制度的基础上,本着 “体系科学,程序规范,职责分明,宏观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相对等级评定参 考比例为:优秀 25%,良好 55%,合格及不合格 20%。
四、评价方法
1.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认定结果由教师所在学院综合上一次质量认定以来的学生评教 数据、同行评价数据和专家评价数据提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定。初次认定者应依 据以前两学年(至少两次)的评教数据进行认定。学院应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质量认 定所依据的数据及认定标准。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事故认定:学校需要建立事故认定机制,确定事故发生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事故认定是由学校的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他们会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证据,确定是否属于教学事故。

2. 教学事故分类:根据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教学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

轻微事故一般只造成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一般事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重大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处理措施: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性质,学校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事故,可以通过内部调整和改进措施解决。

对于一般事故,学校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大事故,学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教训总结和预防措施:学校应该及时总结教学事故的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学校需要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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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一)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六)一个学院或部门1学年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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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
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
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
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
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一)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 )、考试与成
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惩后果/
不良影响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事项等级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2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严格执行
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
严重影响/影响较大
一/ 一
3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一
4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一
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一6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
2名)/1名
一/ —7
未按要求办理研究生公共课试题审查与审批和手续,造成
不影响
-
8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

-
教学管理类C)
教学保障类D)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一),由院(部、系)主管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院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校内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一)处理。

-----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一),由院(部、系)主管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学校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一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一)处理。

-----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一),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两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考试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
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
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
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
(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系、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学院(部、系、部门)党政负责。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查出
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

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全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定。

-------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院(部、系、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一一一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
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 日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
本办法由教学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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