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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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落实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消除消防、治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院工作范围内消防、治安和安全管理,加大防范、检查、监督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稳定大局。
第三条、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包括消防管理工作、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两方面。
第四条、院主要领导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人要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消防、治安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干警的治安防范意识和消防防范技能。
第五条、加强干警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严禁干警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严禁吵架、打架斗殴、无理滋事、聚众闹事等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强化干警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及各种安全知识的学习,防火、防雷、防溺、防盗、防抢、防电、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各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加强我院财产安全的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财产流失。严禁在院落内使用明火焚烧纸张,吸烟人员要注意熄灭烟头,丢在烟灰缸内,严禁将烟头丢在废纸篓及其它地方。下班前必须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机、饮水机、消毒柜、碎纸机等电器的电源,拔除插线,
在办公室内为手提电话等设施充电后要及时拔除充电器电源。
第七条、掌握消防治安事件的处理办法,遇消防治安事故,首先尽量避免自身的人身伤害,其次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迅速取得外部支援,并迅速报警,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争取减免或减少事故可能为国家、单位带来的各种影响和损失。
第八条、责任追究。对于主观上造成事故应负责任的当事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按有关党纪法纪处理;对于客观上因管理不严,麻痹大意造成的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医院负责解析。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