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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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进行容积率奖励的;(二)因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五条容积率增幅在10%以内(含1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直接报市政府审批;(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8页)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8页)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 8页)一、总则(无调整)二. 城审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 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离超过4. 5米建筑面积按1. 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而积按1. 5倍的系敷计入容积率・住宅建滇阁樓(含坡品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 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K表3.1.8,表3.1. 9.2.表3. 1.10. 1中相邻建筑山埴之间最小间距(山填单侧有谢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x有出挟阳台.曲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岀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満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㈡、日照间距k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折时口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口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口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 “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岀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挟・・・・・・”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 “水轧楼梯湫电梯脉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经水箱.搂梯服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凤设施……”增加,(4)、日照何距计蘇中,建挡建箱山填计算离度按屋槍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遽档建筑地面层宙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㈢.防火间距K增加3.1.13:各类建筑Z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农列敬定:表3・1.13.1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单位:米建筑类别 离层建筑 裙房其它民用建筑一、二级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13 9 9 11 14 裙房96679农3・1. 13・3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耐火等级三级四级 f 二级10 12 141214 16 四级 141G18表3. 1. 13. 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单位:米地埋袖籍加油机二级三级 鱼要公共逑筑50 50 50 民用建筑(按保护类别)一类 20 16 16 二类16 12 12 三类12 10 10 铁路22 22 22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8 8 6 次干路.支路665注:1、城巾•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催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儀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㈣、建筑离界四级表3・1. 13. 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K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理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战最小距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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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米且大于等于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常州市补充规定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严玲白婉萍2022.1概述概述1.编制原则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便于操作的原则利益公平的原则全省兼顾的原则最不利控制的原则力求引导的原则保障环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概述2.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概述3.有关事项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概述4.内容和结构(1)总则(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与环境(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7)附则1总则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R =S×H/HRSR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为市辖各区和新区的管辖范围。

第四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都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须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市级审议鉴定;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内容的调整修改申请进行审议;对市政府指定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鉴定,作为审批的技术依据;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履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天宁、钟楼、戚墅堰和郊区的规划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居(农)民私人住房建设和翻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doc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 8页)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 8页)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doc 8页)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多层55 60 3.0 3.3(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四级9 10 12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它民用建筑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 9 9 11 14 裙房9 6 6 7 9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10 12 14三级12 14 16四级14 16 18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单位:米地埋油罐加油机二级三级重要公共建筑50 50 50民用建筑(按保护类别)一类20 16 16二类16 12 12三类12 10 10 铁路22 22 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8 8 6次干路、支路 6 6 5 注:1、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罐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罐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㈣、建筑离界1、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建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2、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A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A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的补充规定常规〔〕28号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的补充规定二○○五年九月一日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的补充规定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1、表2.3.4中注: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

(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建筑管理1、表3.1.8、3.1.9.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

”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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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表2.3.4中注: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

(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建筑管理
1、表3.1.8、3.1.9.
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
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

”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

”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第3.2.2.9条后增加3.2.2.10条:
3.2.2.10 围墙的离界距离,旧城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5、表3.2.3.1调整为:
表3.2.2.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6、第3.2.3.7条“地下建筑物……确定。

”调整为“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7、第3.3.2条后增加3.3.3条、3.3.4条:
3.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4 多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2.2米。

住宅阁楼北侧有平台的,阁楼不得对平台开门。

8、表3.6.1调整为: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廉租房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类指标。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9、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1、第4.1.7条后增加4.1.8、4.1.9条
4.1.8 严禁开采地下水。

4.1.9 城市管网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mm。

管网水压主城区供水水压不小于0.24Mpa,主城区外围水压不小于0.16-0.20Mpa。

2、在第4.2.3条后增加4.2.4、4.2.5、4.2.6条
4.2.4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和尾水出路充分考虑水质保护和水环境容量的合理利用,污水尾水实行达标排江、排河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4.2.5 城市防洪:一类地区采用总体采用20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4.05米(青岛高程,余同),其区域范围为劳动西路、劳动东路、五角场南路、关河路、怀德北路所围的地区;二类地区采用百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90米,其区域范围为德胜河、武宜运河、沿江高速、沪宁高速、桃花港、长江所围的一类地区以外
的地区;三类地区采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72米,其区域范围为市区1864平方公里内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城市排涝采用20年一遇最大日雨量175.7毫米不淹标准,城市排水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一年一遇暴雨标准,重要地区提高为2-3年一遇暴雨标准。

4.2.6 在工业集中的园区可视需要集中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功能和尾水的出路分两种情况:在尾水排江区,作为预处理,尾水进城市污水系统,实行再处理后达标排江,或达标后直接进入尾水排江系统;在尾水排河区可作为终极处理,尾水达标排河或深度处理后回用。

3、第4.4.1条后增加4.4.1.1条
4.4.1.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

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

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4、第4.4.2.2条后增加4.4.2.3、4.4.2.4条
4.4.2.3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如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4.4.2.4 几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称枢纽站。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条营运线路1000~1500m2计算。

枢纽站的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10000 m2。

5、第4.5.1条后增加4.5.1.1、4.5.1.2条
4.5.1.1 在工业集中区一般以热电厂作为集中供热热源,供热半径为5km左右,供热介质一般为蒸汽。

4.5.1.2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用热企业不应自行建独立的燃煤供热锅炉,新的用热企业应尽量安排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现有分散供热用户应逐步纳入集中供热。

6、第4.5.6条后增加4.5.7条
4.5.7 基础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7、第4.7.3条后增加4.7.3.1、4.7.3.2、条
4.7.3.1 工程管线在小区(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污水、雨水、燃气、给水、通信、电力、路灯线路,沿小区道路布置。

此类管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4.7.3.2 电力线路(10kv及以下)与通信线路在建成区宜地埋敷设,当需要架空敷设时,应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一般东、南侧为电力线、西北侧为通信线。

五城市景观与环境
1、第5.2.4条后增加5.2.5、5.2.6、5.2.7、5.2.8、5.2.9、5.2.10、5.2.11条:
5.2.5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5.2.6 临路、临城市开敞空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宜架空,为城市提供开放空间。

5.2.7 新建底商住宅建筑,其商业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总建筑高度的1/4。

5.2.8 城市核心区外围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

5.2.9 新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宜布局在小区用地的外侧,与城市公共空间融为一体。

5.2.10 新建居住小区的主入口设置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其宽度应满足表5.2.10的要求。

表5.2.10居住小区主入口宽度设置要求
5.2.11 新建建筑物的屋顶与墙面原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如确需设置,须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立面上确定的广告位布置。

七附则
1、第7.2条后增加7.3条:
7.3 本补充规定由常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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