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时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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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时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产生股票价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在开盘时的集合竟价,另外就是开盘后的连续竟价。(注意深交所的收盘价是最后3分钟进行集合竞价产生的)
A股集合竞价是采用9:15-9:25把所有单子放一起,等9:25一到价格才会显示出来,也就是开盘价。注:9:15—9:20是可以撤单的,这也就是大家平时在9:20前看到涨停开后为什么到了开盘价就是负的原因。9:20-9:25是不可以撤单的。
我国股票市场竞价的原则:先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来排列买卖有效委托,以“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原则成交。
1、集合竟价
集合竟价是将数笔委托报价或一时段内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产生一个成交价格,且在这个价格下成交的股票数量最大,并将这个价格作为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集合竟价的基本过程如下: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6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序号委托买入价数量(手)序号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
5 6
5 3.54
6 5 3.70 6
6 3.45 3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 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 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序号委托买入价数量(手)序号委托卖出价数量(手)
1 1 3.5
2 3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
5 6
5 3.54
6 5 3.
7 6
6 3.45 3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序号委托买入价数量(手)序号委托卖出价数量(手)
3 3.65 4
4 3.60 7 4 3.6
5 6
5 3.54
6 5 3.70 6
6 3.45 3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序号委托买入价数量(手)序号委托卖出价数量(手)
4 3.60 7 4 3.6
5 2
5 3.54
6 5 3.70 6
6 3.45 3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竟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竟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竟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G 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而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竟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
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2、连续竟价
连续竟价的成交方式与集合竟价有很大的区别,先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来排列买卖有效委托,它是在买入的最高价(买一)与卖出的最低价(卖一)的委托中,以“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原则成交,一对一对地成交,其成交价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在体现了“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同时也体现了“时间优先”原则);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在体现了“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同时也体现了“时间优先”原则)。
由于集合竟价是将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委托一同成交,其价格不易受个别报价的影响,且能反应绝大多数交易者的买卖意愿,产生的价格比较公道和合理,且可以防止操纵股价的行为。深交所以前在股票交易中均采用集合竟价的方法产生价格,其优点是每一次价格的产生都基本不会受偶然因素影响,即使股民的申报价格偏离较大或错报,其成交价一般也不会偏离前一成交价太大,所以集合竟价产生的价格变动比较平滑。而连续竟价因为是一对一撮合,产生的价格波动较大,股市行情的变化也容易大起大落,特别是当股民错报委托价格时,交易系统会毫不留情地按照所报价格成交。
注意:证券交易所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在原则上是有区别的。集合竞价的交易价格产生,原则上是以当天集合竞价期间,能产生的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为当日集合竞价的统一成交价,如本案例中集合竞价部分所展示的价格决定机制;连续竞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正常的交易时间中的竞价,一般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这两条最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