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环境监测题1
第一节环境空气采样二、判断题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l4-1996)中所指的特定工业区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 )④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l4-1996)中所指的特定工业区不包括1998年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2.我国规定气体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 )3答案:正确3.监测环境空中气态污染物时,要获得1h的平均浓度,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0min。
( )①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45min。
4.环境空气采样中,使用气袋采样时可不用现场气样来洗涤气袋,直接采样即可。
( )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使用气袋采样时,使用前气袋应用现场气样重复洗涤三次。
5.环境空气采样时,只有当干燥器中的硅胶全部变色后才需要更换。
( )①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干燥器中的硅胶有1/2变色就应该更换。
6.环境空气监测中,采集有机成分的滤膜不宜进行称重。
( )①答案:正确7.空气样品的24h连续采集中,在采样总管上,二氧化硫进气口应先于二氧化氮进气口。
( )①答案:正确8.一般情况下,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在中午至下午3点钟左右达到最高,夜里最低。
( )③答案:正确9.用注射器采集的环境空气样品的存放时间不宜太长,一般要在2d内分析完。
( )③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在采集当天完成分析。
10.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环境空气监测点周围的建设情况应该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有新的建筑工地出现。
( )③答案:正确11.环境空气采样时,某个化合物的浓缩效率(或采样效率)与采样体积有关,最大采样体积越小,浓缩效率越高。
( )③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最大采样体积越大,浓缩效率越高。
12.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填充柱的吸附效率受温度等因素影响较大,一般温度升高,最大采样体积减少。
( )③答案:正确13.进行24h环境空气采样时,进气口不要紧靠采气管管口,以免吸入部分从监测亭排出的气体,否则会使监测结果偏低。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 -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2019环境监测岗位职业技能考试试题题库汇总
2019环境监测岗位职业技能考试试题题库汇总1.定电位电解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氧化硫中,读数完毕后,将采样枪取出置于环境空气中,清洗传感器至仪器读数在()mg/m3以下后,才能进行第二次测试。
A、1B、15C、20D、50答案:C2.定电位电解法对烟道气中二氧化硫的测试时,要求进入传感器的烟气温度不得大于()℃。
A、20B、40C、100D、120答案:B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的二类功能区是指()。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B、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C、特定工业区D、一般地区答案:B4.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m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污染源,不能靠近炉、窑和锅炉烟囱。
A、10B、20C、30D、40E、50答案:E5.在环境空气监测点采样口周围()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如果采样管的一边靠近建筑物,至少在采样口周围要有()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
A、90°,180°B、180°,90°C、270°,180°D、180°,270°答案:C6.环境空气采样中,自然沉降法主要用于采集颗粒物粒径()μm的尘粒。
A、大于10B、小于10C、大于20D、大于30E、大于100答案:D7.除分析有机物的滤膜外,一般情况下,滤膜采集样品后,如不能立即称重,应在()保存。
A、常温条件下B、冷冻条件下C、20℃D、4℃条件下冷藏答案:D8.分析有机成分的滤膜采集后应立即放入()保存至样品处理前。
A、干燥器内B、采样盒C、-20℃冷冻箱内D、冷藏室中答案:C9.在无动力采样中,一般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的采样时间为()d。
A、5~10B、10~15C、15~20D、7~30答案:D10.在环境空气污染物无动力采样中,要获得月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d。
A、5B、10C、15D、30答案:C11.定电位电解法测定烟道气中二氧化硫时,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仪器,否则会使仪器采样流量减小,测试浓度值将高于烟道气中二氧化硫实际浓度值。
空气等级划分标准
空气等级划分标准
空气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
1. 按照空气污染指数(API)进行划分:
API在0~50之间,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在51~100之间,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空气质量良好,符合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空气质量的要求。
API在101~200之间,为三级标准,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
若长期接触本级空气,易感人群病状会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符合特定工业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在201~300之间,为四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
接触本级空气一定时间后,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
API大于300,为五级标准,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症状并出现某些疾病。
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衡量某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达到几级标准主要就是看这个地方空气中各种污染物如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浓度达到几级标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原文。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评价空气质量的好坏程度,它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既要综合考虑国际上的经验和技术要求,也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同时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1.大气污染物的指标:大气污染物是导致空气质量变差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评价空气质量时需要考虑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常用的大气污染物指标包括PM2.5、PM10、SO2、NO2、O3等。
2.酸雨污染指标:酸雨是大气污染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衡量空气质量时也需要考虑酸雨情况。
常用的酸雨污染指标包括pH值、SO2浓度等。
3.VOCs指标:VOCs是挥发性有机物的简称,它们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衡量空气质量需要考虑VOCs的浓度水平。
常用的VOCs指标包括苯、甲醛、二甲苯等。
4.其他污染物指标: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污染物的指标,如CO、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TSP)等。
1.定点监测法:通过在重要区域定点设置监测站,采集空气样品进行化学分析,从而获得空气质量的具体情况。
2.遥感监测法: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大范围的空气质量信息。
通过遥感卫星数据的获取和分析,可以得到较大范围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模型预测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运用于预测和规划阶段。
4.污染物排放监测法:通过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进行监测和分析,推测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5.移动监测法:通过移动监测车等移动监测设备,对不同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获得空气质量的时空分布规律。
综上所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是评价空气质量的重要工具。
它们需要基于科学原理和经验实践,既要反映空气质量的真实情况,又要具备操作性和可行性。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合理应用这些指标和方法,有助于科学评价空气质量,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促进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实施,并更合理地运用环境管理手段持续改善惠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以达到落实惠州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发展策略的长远目标,在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本区划”)。
二、本区划适用范围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
经调查,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如表1所示。
表1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惠城区墩子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古寨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莲塘布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石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惠阳区金桔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白云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巢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面石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惠东县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古田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惠东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坪天嶂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十二崆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南木桥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虎竹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博罗县象头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太平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黄山洞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罗浮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龙门县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寨头水库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合仔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草坪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区划对惠州市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的划分,一类与二类功能区之间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缓冲带,不设置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功能区,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如图1所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的范围信息如表1所示。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HJ63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Ambient Air Quality Index (on trial)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 发布
6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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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
(3)
500
(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仅用于实时报,在日报中
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 800 μ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 空气质量分指数按 24 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CP
−
BPLo ) +
IAQILo
式中: IAQIP ——污染物项目 P 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CP ——污染物项目 P 的质量浓度值; BPHi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IAQIHi ——表 1 中与 BPHi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Lo ——表 1 中与 BPLo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篇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包括小时、日、月、季度和年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04)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修订中)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达标与超标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达标;污染物浓度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超标;3.2 超标率超标率=超标日(小时)数/参与评价的有效日(小时)数3.3 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污染物浓度-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4. 评价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 )、铅(Pb)、苯并【a】芘、氟化物共10项。
4.1自动监测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4.2手动监测监测因子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苯并【a】芘和氟化物。
5、监测点位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必须监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污染物,每个城市在现有国家认证点位中至少选择两个点位监测其它七项指标,臭氧点位选取原则另行规定。
臭氧点位选取原则:(1)上风向和背景监测点。
这种监测点用来确定上风向O3及前体物的传输对本地区的影响,监测本地区的背景浓度。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1999】23号).pdf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
包括: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
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996-07-22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柳州市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柳州市建成区行政区划发生了调整,城市建成区面积迅速增加,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为改善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环境质量现状、城市建设及最新的发展规划,对2018年发布的《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柳政规〔2018〕48号)进行调整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本功能区划适用范围为:与2018年发布的《柳州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区划范围保持一致,总面积1183.55平方公里。
包括柳州市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鱼峰区除里雍镇和白沙镇以外区域、柳江区的拉堡镇和进德镇行政管辖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仅涉及原莲花山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将除莲花山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调整为二类功能区。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6.《柳州市莲花山总体规划》。
三、区划原则及要求(一)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边界或自然分界线。
2.宜粗不宜细。
3.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二)功能区划的要求1.一、二类功能区不小于4平方公里;2.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3.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程度,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参考试题——现场监测(二)判断题部分
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参考试题——现场监测(二)判断题部分温馨提示:试题仅做参考,如答案有误,请查阅最新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用超细玻璃纤维滤膜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在测定TSP的质量浓度后,样品滤膜可用于测定无机盐、有机化合物和金属元素。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测定金属元素的样品要用聚氯乙烯等有机滤膜采集。
2采集湖泊和水库的水样时,水质控制的采样点应设在靠近用水的取水口及主要水源的入口。
()答案:正确3采集湖泊和水库的水样时,从水体的特定地点的不同深度采集的一组样品称为平面样品组。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这样的一组样品称为深度样品组。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中所指的特定工业区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中所指的特定工业区不包括1998年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5对于开阔水体,调查水质状况时,应考虑到成层期与循环期的水质明显不同。
了解循环期水质,可采集表层水样;了解成层期水质,应按深度分层采样。
()答案:正确6排污总量监测的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测定水中微生物的样品瓶在灭菌前可向容器中加入亚硫酸钠,以除去余氯对细菌的抑制作用。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测定水中微生物的样品瓶在灭菌前可向容器中加入硫代硫酸钠,以除去余氯对细菌的抑制作用。
8测定水中重金属的采样容器通常用铬酸-硫酸洗液洗净,并浸泡1~2 d,然后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测定水中重金属的采样容器通常用盐酸或硝酸洗液洗净,并浸泡1~2 d,然后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云环通〔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51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4〕9号)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切实做好《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9-2029)》(以下简称区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重要性大气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空气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
随着我省城市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不少城市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管理需求,亟需对先前区划进行修编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及环境管理的需要。
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就是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工作的基础,各州(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区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区划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为建设美丽云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总体要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包括全省,129个县(市、区)整个行政区域范围。
区划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以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现行环境质量功能区,科学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不得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和
能耗高 单位产值能耗比世界水平高2.4倍,是德国
的
4.97倍,日本的4.43倍,美国的 2.1倍,印度的 1.65倍。 资源消耗大 每万美元消耗的铜、铝、铅、锌、锡、镍合 计为70.47kg,是日本的7.1倍,美国的5.7倍,印度的 2.8倍。 水资源浪费大,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是国外先进水平的 1/2;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0m3,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 污染排放强度高,单位GDP氮氧化物排放量是日本的 27.7倍, 德国的16.6倍,美国的6.1倍;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是日本 的68.7倍,德国的26.4倍,美国的6.0倍;
在统计的340个城市中,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污染)的占32%,超过三
级标准(严重污染)的占27%。长沙(重庆)排在后10名。 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仍是颗粒物,有54.4的城市颗 粒物年度超标 。
一、大气污染状况
全国酸雨污染有加重的趋势 我国国土面积的1/3已受酸雨影响,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
一、大气环境的基本概念
大气与环境空气
ISO 4225:1991/DAM 的定义为: 环境空气(ambient 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 筑物的室外空气。 大气(atmosphere of the Earth):地球环境周围所 有空气的总和。 从此定义出发考虑到我们要保护的对象以及与我们生 活密切相关的空间看,环境学中所说的大气确切地定义为 环境空气。 空气污染( ISO):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 些物质介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 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环 境。
原以东的地区和四川盆地。两控区(占11. 4%)酸雨污染有所控
制,氮2003年酸雨控制区面积在加大,浓度在增加,pH值最低的 江西坪江达3.67。 大气污染中致癌物质很多,特别是附着在颗粒物上的多环方烃类 污染物,是这样致癌物。苯并( α )芘为例,它是煤炭在一定温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quality function(HJ14-1996 1996-07-22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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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
则与技术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
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
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
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
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
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
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
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
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
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
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
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
自然分界线。
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
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
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
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
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
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
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
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
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
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
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
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