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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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
该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颁布,并于1978年开始实施。
随后,根据不断发展的海运业务,不断更新和修订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涉及船只的建造、装备、维护、操作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以及国际海上安全、救援和紧急情况应对等。
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减少海上交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障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该公约的执行主要由当地政府部门来完成,例如海事行政部门、船舶登记部门和海运安全检查部门等。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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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
前 言 通则 国际通岸接头 人员保护 灭火器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警系统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抽烟探火系统 低位照明系统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脱险通道布置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惰性气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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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人员保护
"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 $ % 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技术要求。 % 技术要求
% & " 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 " 套个人配备和 " 具呼吸器。 % & " & "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 &% 防护服, 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 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 伤, 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 ! "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手提灯) , 其照明时间至少为 !(。油船配置的电安 &’ "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 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 和 &)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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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国际通岸接头
"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 $ ! 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 技术要求
! % "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 应符合下表要求: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名 外 内 称 径 径 尺 寸
表 !%"
"&’(( )*(( "+!((
螺栓节圆直径 法兰槽口 法兰厚度 螺栓及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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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三国际海事公约
![三国际海事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59090cfffad6195f302ba6e6.png)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架构
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II“地带、区域 和季节期”;附则III“证书”。
3、适用范围
(1)在各缔约国政府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LL1966不适用于:军舰;长度<24m的新船;<150GT的现有船舶;非 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 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 员批准。
3.1 SOLAS74-(4)消防
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3.2 LL1966-(1)简介
1、功用
是一个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和勘划最小干舷所依据原则和规定的 国际公约。
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
检验的种类
客船的检验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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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 况 : 9 0年 5月 2 日生效 。 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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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4年 SOL S公 约 1 7 A 9 8年 议定 书
◆主要 更 新 : 1 7 对 9 4年 公 约进 行 了修 正 ,该 议 定书 在检 验 发证 、操
舵 装置 、雷达 、惰 性气体 装置 和证 书格 式登 记方 面对 公约 提 出了补 充要求 ,
了船 舶安 全状 况的 提升 。 ◆实施情 况 :1 9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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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8年修 正案
◆主要 更新 : 增加 新 的一章 第 Ⅸ章关 于船 舶安 全曹 运管 理 。
◆实施 情况 :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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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修 正案
◆主 要 更新 : 2 0 将 0 2年 推 出 的国 际 船舶 和港 口设施 保 安规 则 (SP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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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年公 约 9
◆主要 更新 : 许 多技 术要 求作 了修 改 ,包括 3 0总吨 以上 国际航 行 对 0
的货船 的检 验 和发 证要 求 ,要求 各成 员对 事故 进行 调查 并 向 I MCO 提 供相
关信 息 以促进 公 约技 术要 求 的发 展 。以 前仅 适用 于 客I t许 多 安全 措施 扩 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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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4年公 约
◆ 主要更新 : 1 6 在 0年 公约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技 术上 的修 改 ,并 改 9 进 了 公 约 修 正 程 序 ,即 按 照 新 的 程 序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数 目的 国 家 反 对 , l O 海 上安 全 委 员会 所 通过 的 修正 案 将 在预 定 的 日期 生 效 。 1 7 MC 9 4年 公 约对 当 时海 运经 验 进行 了总 结 ,作 出 了相 应 的技 术性 修 改 ,对 客船 和 油船 的安 全 要求 有所 提 高 ,对散 装 谷物 防动 装 置 的要 求更 趋 合理 ,特 别是 将避
SOLAS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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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冰山与沉船
影响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 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 等。
经过1929、1948、1960年3次修订后,1974年 10月,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伦敦召 开,会议最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并与1980年正式生效。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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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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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STP 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安全生产管理}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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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本章共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别为:●A部分——通则;A-1部分——船舶结构;●B部分——分舱与稳性;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C部分——机器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
1●海安会决议MSC.99(73)Solas 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修改了第II -I 章A-1部分的●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第3-5条石棉材料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载重量小于20000t每艘液货船在其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对于2002年7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液货船:该装置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适应能迅速展开并且与拖船容易地连接。
至少1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和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3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
(见MSC.35(63)关于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导则)4机电设备)●第3-5条 含有石棉材料的新颖安装对含有石棉材料的使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除下列三种情况外,不论是新船或现有船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材料。
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有着火、腐蚀毒性危险的高温(超过350℃)或高压下(超过5机电设备)●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2005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第II-I章新增了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该条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验通道,使得船舶在整个使用年限内,主管当局船公司和船上人员以及其它人员可开展船体结构的总体检验,近观检验和测厚。
同时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的手册,该手册应包括所进出通道的平面图、进出通道装置的方式结构强度的说明以及船舶进出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记录等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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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运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运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专门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点有破旧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1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10年10月1日.2.2准许载运的人数1500人或以上2002年10月1日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2006年10月1日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2008年10月1日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2010年10月1日.2.3船龄等于或大于20年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筑时期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https://img.taocdn.com/s3/m/1c6449c769dc5022abea0010.png)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fbb1d89aa8114431b80dd83b.png)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据悉,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它们包括以下方面:一、海安委(MSC)第96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I / 3和III / 20条款修正案,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事项成为强制性要求。
有关SOLAS公约第II-2/13条款修正案,将疏散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要求扩大到所有客船,不仅对滚装客船。
(有关新的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修订指南也获得批准)。
有关防止喷头内腐蚀和堵塞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第8章修正案和包含有关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要求的FSS规则新第17章。
二、海安委第97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SOLAS公约关于防止噪音第II-1/3-12条款、关于消防第II-2/1和II-2/10条款以及关于对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规则)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XI-1/2-1条款的修正案。
2008年完整稳性国际规则(IS 规则)修正案,其有关从事锚泊处理作业和从事拖牵包括护航拖牵和吊升作业的船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其为计算阶梯宽度明确了船员在公共场所分布事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其使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公约第II-2章中相关要求相协调。
三、海安委第98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1章节的一套修正案,其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
继对SOLAS公约第II-1章节作实质性审核后,制定了这些修正案,尤其侧重于新客船事项。
海安委通过了SOLAS公约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第II-1章节的修订注释和有关客船水密门航行期间可予开着的修订指南。
第三章 船舶管理习题整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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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营运安全管理3.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3.1.1 公约的构成及主要内容1.SOLAS74公约是历史上版本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A. 第三个B. 第四个C. 第五个D. 第六个答案:C2.SOLAS74公约的生效日期是:A. 1974年5月25日B. 1980年5月25日C. 1978年5月25日D. 1979年5月25日答案:B3.SOLAS公约规定的主管机关为:A. IMOB. 船旗国政府C. 船级社D. ISCO答案:B4.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应当保持船体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检验包括:Ⅰ、初次检验Ⅱ、定期检验Ⅲ、附加检验Ⅳ、期间检验A. 仅Ⅳ不对B. 仅Ⅲ不对C. 仅Ⅱ不对D. 以上全对答案:D5.1988年SOLAS议定书对__ __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Ⅰ、检验发证Ⅱ、操舵装置Ⅲ、雷达Ⅳ、惰性气体装置Ⅴ、救生设备A. 仅Ⅰ不对B. 仅Ⅳ不对C. 仅Ⅴ不对D. 全对答案:C6.____规则作为SOLAS公约的修正案,已纳入SOLAS公约第9章,作为该章附件。
A. GMDSSB. ISMC.ISPSD.STCW答案:B7.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_____,由船旗国政府负责。
A. 一般标准;B. 最低标准;C. 最高标准;D. 普通标准答案:B8.证明船舶满足了SOLAS74公约的最低标准的要求是:A.船舶配备了一系列证书B.船舶进行了船体入级检验C.船舶进行了初次检验D.船舶进行了特别检验答案:A9.因船舶营运和船上操作的缺陷,严重损害海上安全,必须采取____,以保证船舶在出海时不会严重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并对该船所及的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产生监督作用。
A.港口国监控措施B.提高船舶的技术等级C.提高船舶技术标准D.提高船答案:A10.按SOLAS公约1988年修正案规定,为了减少因货物移动所至的船舶事故,船舶需随船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A. 国际危规B. 油污应急手册C. 货物系固手册D. IOPP证书答案:C11.IMO将列入SOLAS公约的1983年修正案中。
一系列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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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International Maritime动态N ew s(编辑:张孟熹)一系列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2020年1月1日,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及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正式生效。
主要包括一系列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7至99次会议通过的修订:解决救生艇和救助艇维修问题、防止事故,为提高客船安全性进行必要的分舱并向船长提供必要的稳定性信息,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客船疏散分析以及扩大海上卫星通信设备提供商等。
(编译自IMO网站)IMO通过了处理欺诈性船舶登记的决议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了第31届大会,会议期间通过了一项针对欺诈性船舶登记的决议。
许多IMO成员国最近报告了欺诈性利用船旗的案件,2019年初,全球海事监管机构报告了300余起非法悬挂船旗、船旗非法登记或非法注册事件,IMO法律委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大会决议包括公布了有关船舶登记信息的程序,其中包括有关负责船舶登记的国家政府机构、经授权或委托机构的名称信息。
经第10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批准开发的数据库还将包括有关不经营国内或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国家的信息。
(刘昭青 编译)印度的加入使《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离生效更近一步近日,印度政府运输部秘书Gopal Krishna先生和印度航运部总干事Amitabh Kumar先生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第31届大会期间向IMO秘书长林基泽先生递交了正式文书,申请加入《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
《香港公约》在同时满足有15个国家批准,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0%,且在过去的10年中年度最大船舶回收量不低于其总吨位的3%等三项条件后的24个月正式生效。
印度成为了《香港公约》的第15个缔约国,同时是全球排名前五的拆船国之一,使《香港公约》离正式生效条件更近一步。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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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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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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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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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发布日期] 1989-04-11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第Ⅴ章航行安全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第9条替代条款误用遇险信号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3条修正条款配员第16条替代条款救生信号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第7条替代条款客船上的爆炸品【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题注】〔海安会以决议MSC.13(57)于1989年4月11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现有标题用下文替代:“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标题下面增加下文:“(本条之8和9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下新的本条之8和9加在本条之7之后:“8必须设置舱壁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此类舱壁必须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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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发布日期]1988-11-09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壹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名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题注】(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将第壹句中的文字“除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或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外,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Ⅴ章以及本议定收所适用的货船救生设备、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灭火设备”改为“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Ⅴ章以及本议定书所适用的500总吨及之上的货船的救生设备和装置(除无线电设备外)、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及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
将第二句中的文字“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改为“引航员登船装置、航海出版物、”。
第9条将本条的现有标题改为“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现有条文改为:“适用于第Ⅲ章和第Ⅳ章规定的货船的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应按本章第7条对客船的规定,接受初次检验和以后的检验。
”第10条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将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第12条证书的签发将本条之(a)中的(iv)和(v)项改为:“(iv)对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本规则的其它有关要求的货船应发给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v)、(ii)、(iii)和(iv)项中所述的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会议以可能修正的决议2所通过的设备登记表来补充。
”于本条之(a)(vii)中,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现有本条之(b)改为:“(b)无论本公约中载有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和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签发的任何证书,如于1992年2月1日仍通用,应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限届满时为止。
”第14条证书有效期限于本条之(b)中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客船应急电源本条之2.2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2.2供下列设备36h之用:.1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它灯;和.2于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第Ⅳ/7.1.1和Ⅳ/7.1.2条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及如适用:.2.1第Ⅳ/9.1.1、Ⅳ/9.1.2、Ⅳ/10.1.2和Ⅳ/10.1.1条所要求的中频无线电设备;.2.2第Ⅳ/10.1.1条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2.3第Ⅳ/10.2.1、Ⅳ/10.2.2和Ⅳ/11.1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将本条之2.3.2中的现有文字“助航设备”改为“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将本条之4.1.1中的现有文字改为如下:“.1将本条之2.1和2.2.1所要求的照明。
”第43条货船应急电源本条之2.3的现有文字由下文替代:“2.3供下列设备18h之用:.1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它灯;.2于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第Ⅳ/7.1.1和Ⅳ/7.1.2条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及如适用:.2.1第Ⅳ/9.1.1、Ⅳ/9.1.2、Ⅳ/10.1.2和Ⅳ/10.1.3条所要求的中频无线电设备;.2.2第Ⅳ/10.1.1条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2.3第Ⅳ/10.2.1、Ⅳ/10.2.2和Ⅳ/11.1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将本条之2.4.2中的现有文字“助航设备”改为“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将本条之4.1中的现有文字“本条之2.1、2.2和2.3要求的照明”改为如下:“本条之2.1、2.2和2.3.1所要求的照明”。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1条适用范围将本条之5和6的现有文字改为:“5对于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第8、9、10、18、21.3、21.4、25、26.3、27.2、27.3和30.2.7条的要求,以及于其规定的范围内,第19条的要求应适用。
6对于1992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第6.2条应于不迟于1995年2月1日适用。
”第6条通信将本条之1的现有文字改为:“1本条之2适用于壹切客船和300总吨及之上的壹切货船。
对于1992年2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之2应于不迟于1995年2月1日适用。
可是,除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以外的船舶,如不符合本条之2,则应符合于1992年2月1日前施行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Ⅲ章的所有适用要求。
①①”第Ⅲ/6.2.3和6.2.4条及1992年2月1日前施行的适行的适用第Ⅲ/6.2.1、6.2.2、10.6、38.3.2、41.7.8和42.5条(1983年SOLAS修正案)。
仍请参见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会议的决议4。
将本条之2的现有文字,改为:“2无线电救生设备2.1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2.1.1每艘客船和500总吨及之上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备2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该设备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②。
如果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安装于救生艇筏内,则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②。
②参见本组织A·605(15)决议通过的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
2.1.21992年2月1日之前配备于船上且且不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只要主管机关认为它们同经认可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相容,于1999年2月1日前可被主管机关接受。
2.2雷达应答器每艘客船和500总吨及之上的每艘货船,每舷应至少配备1台雷达应答器。
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各1台雷达应答器。
该雷达应答器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①。
雷达应答器②应存放于能迅速放入除第26.1.4条要求的救生筏以外的其它任何救生艇筏的位置上,或者于第26.1.4条要求的救生艇筏以外的每壹艘救生艇筏中存放1台雷达应答器。
”①参见本组织A·604(15)决议通过的搜救作业使用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性能标准。
②这些雷达应答器的其中之壹能够是第Ⅳ/7.1.3条所要求的雷达应答器。
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废除现有的本条之6。
现有的本条之7和8分别改为本条之6和7。
第38条救生筏的壹般要求废除现有的本条之3.2。
现有的本条之3.3改为本条之3.2。
现有本条之5.1.14的文字改为:“.14除非救生筏内备有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否则1台有效的雷达反射器。
”第41条救生艇的壹般要求本条之7.8的现有文字改为:“7.8装有单独架设天线的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每壹救生艇,应有能将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固定于其操作位置的装置。
”本条之8.30的现有文字改为:“.30除非救生艇内备有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否则1台有效的雷达反射器。
”第42条半封闭救生艇本条之5现有文字改为:“5如救生艇内装有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则应安装于足以容纳该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的舱室内。
如救生艇的构造有主管机关感到满意的遮蔽处所,则能够不要求独立舱室。
”第Ⅳ章第Ⅳ章现有条文用下述条文替代:无线电通信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壹切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及300总吨及之上的货船。
2本章不适用于于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特船闸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内航行的船舶,而该船舶于其它情况下应适用本规则。
①①此类船舶按为安全目的利用无线电的有关特殊要求办理,此要求载于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有关协议内。
3于本章范围内:.1“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筑阶段的船舶;.2“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于这样的阶段:.2.1可辨认出某壹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2.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4每艘船舶应于不迟于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4条(奈伏泰斯)和第7.1.6条(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要求。
5于符合本条之4的条件下,对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1于1992年2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期间内:.1.1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或.1.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Ⅳ章的壹切适用要求;和.2于1992年2月1日以后,符合本章壹切适用的要求。
6于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符合本章壹切适用的要求。
7本章的规定不得妨碍遇险中的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遇险人员自行采用任何方法引起注意,以表明其位置且获得援助。
第2条名词和定义1于本章范围内,下列名词定义如下:.1“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系指从船舶通常的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