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程序案例分析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成为劳动法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双方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如企业转产、迁址、技术改造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者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的劳动者岗位、工作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如提前告知、经济补偿等。
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1. 解除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合法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各地、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劳动者在获取经济补偿时存在不公平现象。
3. 协商困难: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由于双方利益诉求不一致,往往导致协商困难,影响劳动者权益保护。
五、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1. 规范解除程序:加强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统一补偿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确保劳动者在获取经济补偿时公平合理。
3. 加强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双方协商机制,引导双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裁员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竞争力,不断进行内部调整,裁员现象时有发生。
裁员不仅涉及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裁员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
公司共有员工100人,其中部门经理10人,普通员工90人。
公司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绩效进行裁员,最终确定裁员20人。
被裁员工对裁员决定不服,认为公司未依法进行裁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说明裁员原因、裁员人数、裁员岗位等事项;2. 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未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3. 未按照员工的工龄、绩效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裁员名额。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赔偿被裁员工每人1万元,并支付仲裁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裁员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本案中,该公司未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说明裁员原因、裁员人数、裁员岗位等事项,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裁员行为不合法。
2. 裁员合理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照员工的工龄、绩效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裁员名额,违反了法定原则,因此裁员行为不合理。
3. 赔偿标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裁员案例分析及总结报告
裁员案例分析及总结报告【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裁员成为一种常见的组织调整手段。
然而,裁员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一项痛苦的决策,它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员工的士气以及整体组织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裁员案例,探讨裁员对企业的影响,并总结一些应对策略和经验。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某大型科技公司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和资金紧缺问题,决定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裁员行动。
该公司裁员的目标是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效率,以保持竞争力。
具体操作是通过解雇一批不太争取业务的销售代表和辅助员工来实现。
然而,裁员决策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也涉及到组织文化、领导力和员工情绪的方方面面。
【影响因素分析】1. 组织文化:该公司一直以开放、乐于创新的文化闻名,裁员手段与之背道而驰,可能引起员工的猜测和不满,进而对公司的文化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2. 领导力:裁员决策执行过程中,领导者的处理方式和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如果领导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解,员工对裁员决策的抵触情绪可能会加剧,并进一步影响组织的稳定性。
3. 员工士气:裁员对留下的员工士气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可能感到忧虑和不安,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未来感到担忧,这可能导致员工的情绪低落、工作积极性下降,进而影响到业绩和客户关系。
【应对策略和经验总结】1. 透明和及时的沟通:领导者应在裁员决策之前及时与员工沟通,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解,减少员工的猜测和不满,增强员工对裁员决策的理解和接受度。
2. 提供支持和帮助:在裁员过程中,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如职业转型咨询、重新就业培训等,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减轻他们的压力和不安情绪。
3. 调整组织文化:对于留下的员工,公司应积极调整组织文化,重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提升整体的组织效能。
4. 公平和公正的处理方式:在裁员过程中,要确保裁员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给员工留下不公的印象,同时确保裁员的程序合法合规。
从法律角度分析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不得不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然而,裁员过程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甚至导致诉讼。
本文将以“某公司裁员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19年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裁员通知发出后,部分员工对公司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随后,部分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裁员程序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本案中,某公司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经营状况不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
然而,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未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未与被裁减人员依法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
因此,某公司裁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某公司未依法进行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案情简介张某于2003年6月受聘于某钢铁公司,主要负责轧钢厂车间工作。
双方签定了8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钢铁公司与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合资成立了轧钢厂。
该轧钢厂经过工商部分核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钢铁公司与民营科研机构达成一致协议:钢铁公司轧钢厂车间的全部生产设备、库存原材料和职工均转入轧钢厂。
2008年6月钢铁公司召集轧钢车间的职工开会,在会议上宣布:该轧钢车间的员工转入轧钢厂后,仍与钢铁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以及奖金由轧钢厂发放。
其他职工均与钢铁公司达成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张某担心轧钢厂效益不好,工资和奖金可能得不到保障,不愿到轧钢厂工作,未签订变更协议。
钢铁公司多次派人与张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事,张某提出到钢铁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但钢铁公司认为张某长期从事轧钢车间工作,没有其他工种的工作经验,改变工种对双方都不利,故未能达成一致。
2008年10月钢铁公司做出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张某,劳动关系维持到2009年12月31Bo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钢铁公司无权单方强制张某接受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无效。
钢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钢铁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其他职工也的都同意,可见该劳动合同变更方案具有可行性。
作为企业,钢铁公司有自己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拒绝张某的请求有和理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钢铁公司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承认有效。
同时判决钢铁公司依法支付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用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分析文章标题: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案例引入近年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
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企业因经济状况、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或解雇的时候。
本文以一则实际案例为引子,结合判决书结果,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聘理由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恶化,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其中,包括一些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
公司在与这些员工解约时,解释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以此为由随意解雇员工。
具体而言,企业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 这一变化使得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经营状况的恶化已经严重到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程度。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解聘行为违法。
四、建议与对策针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聘理由,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企业在解雇员工时,必须充分评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如有疑虑,最好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2. 企业应事先与员工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可能的话,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内部调岗或培训的机会。
3. 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内部决策文件、与员工的沟通记录等,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4. 作为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如感到权益受到侵犯,应寻求法律援助并与工会合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在处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引发的劳动争议时,企业和员工都应谨慎行事。
双方都应了解和尊重各自的权益,并寻求合法、公正的解决方案。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加入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13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乙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公司核心岗位,且自己工作表现优秀,公司不应将其辞退。
于是,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和分析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以及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参考。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及认定(一)概念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这些变化可能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政策法规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等。
(二)认定标准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一般包括:一是变化的性质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二是变化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明显不公;三是变化是否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性内容。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及程序(一)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基础。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协商、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步骤。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之处,如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界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等。
这些不足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难以避免。
一方面,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调整结构等压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则关注自己的工作稳定性、经济收入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需合法来源:作者:一、案情简介姜某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深圳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工作,从事出口操作工作,每月工资3120元。
入职时签订了自2004年3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10日双方续签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由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为台湾正利航业在上海的独家订舱代理,因受金融海啸影响,双方于2009年6月7日终止代理权。
姜某的岗位设置为船务出口操作,在物流公司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于是物流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定标准向姜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姜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姜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
姜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致使与姜某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物流公司理应与姜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物流公司未经协商程序,单方面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姜某支付赔偿金,故姜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
由于物流公司已经向姜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最后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3925元。
三、案例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浅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维权攻略【案情回顾】邱某仁于2006年8月入职某制药公司,职务为东北大区经理。
2014年9月25日,邱某仁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7月,致盛(咨询)公司向某制药公司出具了“提高某某中国运营效率”的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了提出了解决方案:……某制药公司应当在“内部组织架构和流程”“资源投入水平和分布”“销售和市场推广能力”和“进入市场战略”四个方面作出改变,从而提高运营效率。
基于此,2015年4月某制药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对某制药公司进行了13项组织架构调整,其中包括邱某仁所在的东北大区与西北大区的合并。
由于东北大区与西北大区合并为双北大区后,不存在其他相同地点、相同等级、同等待遇的工作岗位,引起邱某仁工作岗位的丧失,无法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后某制药公司曾尝试安排邱某仁到上海总部商讨变更工作事宜,但邱某仁以健康原因为由未能出席。
后某制药公司又通过电子邮件与邱某仁进行沟通,安排其任上海总经理办公室项目协调经理,并提供工作调动补助,邱某仁以个人原因拒绝岗位变更。
2015年4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邱某仁与某制药公司双方多次往来邮件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一致。
某制药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邱某仁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向邱某仁支付经济补偿金116019元。
邱某仁于2015年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某制药公司向邱某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5707元,该委裁决对邱某仁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邱某仁不服仲裁裁决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支持了邱某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某制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又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邱某仁不服二审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又推翻了二审的判决,最终某制药公司向邱某仁支付经济赔偿金116019元。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客观情况的变化。
当企业的经营环境、业务范围、生产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导致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甚至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以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都是正常的经济现象。
但是,只有当这些变化对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产生根本性影响时,才能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往往表现为市场环境的大幅改变、技术更新的加速推进、企业内部决策层变动导致的业务调整等。
这些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企业的经营状况。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在劳动法中,当劳动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具有法律依据。
如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裁员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然而,法律同时也要求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和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与要求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时,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充分协商:企业应与受影响的员工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意见和要求。
2. 及时沟通:双方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和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准确。
3. 合法程序: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如提前通知员工、进行劳动补偿等。
4. 证据保全: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提供再就业支持,如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员工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完善劳动法制度,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沟通,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前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现实中,企业在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由于对该条款的认识不足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增加了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和经济损失。
01基本案情案号:(2020)苏01民终8558号陈某于2003年6月25日入职江苏W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店。
2018年5月16日,W中国公司发送了主题为“人事及架构调整公告—证照与许可团队”的邮件,宣布证照与许可团队的人事架构调整,原有四个区域证照团队将合并为营运证照团队。
为此,江苏W公司向陈某提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6月6日,江苏W公司向工会委员会送达告工会通知书一份,内容如下:“因公司管理架构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受到影响。
因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其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经慎重考虑,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与其自2018年6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8年6月7日,江苏W公司作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如下:“因公司管理架构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因受影响而需调整,致使您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
在此情况下,公司为您提供了转职机会,即提出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动议。
但您拒绝接受公司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安排,故您与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
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后陈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江苏W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4646.23元。
江苏W公司与陈某均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辞退员工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2019年,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辞退部分员工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与被辞退员工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发生了劳动争议。
张先生于2016年7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先生表现良好,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辞退张先生等10名员工。
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员以降低成本。
张先生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3. 张先生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三、法律分析1. 公司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本案中,公司虽然进行了业务调整,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裁减人员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此外,公司也未优先留用张先生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因此,公司辞退张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案情】尤某于2012年4月18日入职A 公司,担任该公司设立在B 商场的专柜导购员职位。
2016年以来,因B 商场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导致A 公司的专柜严重亏损,故A 公司决定将该专柜停业撤柜,计划将尤某调岗至公司其它专柜继续从事导购一职,并将调岗计划书送达了尤某本人。
但尤某以新调整的工作岗位离家远、交通不便利为由拒绝就职。
A 公司在2016年7月20日告知尤某,可为其提供通勤补助,如其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及时就职,将与尤某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A 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向尤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
尤某不服,遂提起仲裁,要求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目前,没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完整全面的说明,仅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其二,情况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其三,情况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等;其四,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A 公司专柜因B 商场效益低下导致经营亏损,通过撤柜解雇的方式缓解盈利压力,该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指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
A 公司与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根本原因是经营效益低下不愿承担更多的亏损,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而是由A 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且A 公司的状况也远未达到无法继续与尤某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法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故认为A 公司与尤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尤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从397个案例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从397个案例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高频出现的一个问题。
此类案件中所谓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近年来,与此相关的一些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7月,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取代人工劳动争议案的发生,ERP系统上线是否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工作岗位智能化发展过程中对人工的取代是否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又如,未来雄安新区建设中涉及到的企业搬迁转移问题,如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纠纷,是否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作者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收集了从2013年至2017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已公开的一、二审中均涵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要素的397份典型判决书,对其进行数据整理及焦点问题分析,形成此报告。
一、数据基本情况1、案件地域分布全国范围内2013年-2017年9月一、二审中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数量分布较多的省份:上海市75件、江苏省71件、北京市46件、天津市42件,案件数量较少的省份为内蒙古1件、新疆1件、贵州1件、黑龙江1件。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涉及该要素的案件数量与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有重要关联。
2、不同审理年份案件数量的变化2013年5件,2014年76件,2015年109件,2016年166件,2017年1-9月41件,由此可见,除2017年部分数据尚未公开外,此类案件大致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3、案由分布劳动争议纠纷255件,劳动合同纠纷109件,经济补偿金纠纷21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6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件,劳务派遣合同纠纷1件。
此类案件呈现诉求多样化、类型复杂化、事实认定疑难化、诉讼主体多元化和群体化等特征。
实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实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广楠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王某于2004年7 月24日起进入甲公司的A市某县一号店处工作,任人事行政专员一职。
期间,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A地区,并且,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公司所在集团经营业务覆盖地区范围内对王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变更。
2021年2月,甲公司的总公司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一号店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并签订《电器店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店面所有人员均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3月31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将王某的工作安排至A市某区某广场店5楼。
次日,王某以信函的方式向甲公司送达《关于“工作安排通知书”的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到某区工作。
2021年4月9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敦促到岗通知书》。
2021年4月12日,甲公司在告知工会后以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自4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后王某向A市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该委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了王某该项仲裁请求。
观点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一种观点,甲公司的A市某县一号店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系公司的主动作为,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甲公司因经营模式变化撤销原岗位,在承诺增加补贴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地区相同岗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分析比较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分析如下:首先,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其经营过程中面临政策性风险及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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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程序案例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程序案例分析小王 2000 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 , 逐年签订劳动合同 , 最后一份合同签至 2007 年 6 月30 日。
2007 年年初 ,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程序案例分析
小王2000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年初,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将公司搬迁至外省市,即将结婚的小王不愿意随公司一起去外省工作。
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为此,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审中,小王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而改变自身的经营结构本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经营条件发生客观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现单位根据此条终止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实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说的“重大变化”可以如本案中的从本市到外地的变化,也可是企业停业、合并等情况。
如只是从一个车间到另一车间,从这门店到另一门店恐难以认定为“重大变化”。
第绲条规定,按照第笼条第3款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虽然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作了约定,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同,所以公司应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小王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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