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值公式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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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调值公式法:

小案例:

1.某项目2008年5月1日签署合同价1000万,合同约定固定系数0.2。2009年5月1日结算时发现,钢材涨价13%,水泥涨价16%,其中钢材和水泥分别占调值部分的比例分别为25%和30%。求结算价。 答:

)8.0%45100

100

8.0%301001168.0%251001132.0(1000⨯⨯+⨯⨯+⨯⨯+=P

2.某项目2008年5月1日签署合同价1000万,合同约定固定系数0.2。2009年5月1日结算时发现,钢材涨价13%,水泥涨价16%,人工涨价22%,其中钢材、水泥和人工分别占调值部分的比例分别为25%、30%和35%。求结算价。 答:

)8.0%101001008.0%351001228.0%301001168.0%251001132.0(1000⨯⨯+⨯⨯+⨯⨯+⨯⨯+

=P

例:某项目有效合同价为2000万元,第一个分项工程土石方费用为460万元,第二个分项工程钢筋混凝土为1540万元,各指标费用占土石方、钢筋混凝土两个分项工程比例如下表,不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款的15%。 各分项工程费用比例、有关物价指标及指数表

若2001年9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占合同价的10%,试计算该月的调价额为多少? [解]各项参加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值的比例为: 人工费权重系数:

机械费权重系数:

钢筋权重系数:

水泥权重系数:

取上一个月的物价指数

2001年9月的调价额为:

P197【案例2A320054—2】

练习题

案例一

背景: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工程师代表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各月工程量表单位m3

问题:

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1—4月每月工程价款是多?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3.如何理解总包和分包付款?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应怎么做?

答案:

1.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19.19万元<25万元

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0.95=27.36万元

19.19+27.36=46.55>25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0.95=25.84万元>25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25.84-9.26=16.58<25万元

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

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 ×180+170×180×0.9=10.5万元

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 m3,没有超过原估算工程量。

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1×0.95=19.1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6.58+19.1-18.52×50%=26.42万元

3.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

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办理,即: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某承包商于2003年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

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费占50%,不调值费用占15%。具体的调值公式为: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每月月中预支半月工程款。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人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该合同的原始报价为2003年的3月1日。结算各月份的工资、材料价格指数见下表。

各月价格指数表

未调值前各月完成的工程情况为:

5月份完成工程200万元,其中业主债权人供料部分材料费为5万元。

6月份完成工程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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