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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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前言铁路行车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车设备故障时有发生。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和处理这些故障,保障铁路行车设备的正常运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调查责任1.1 调查人员的责任根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负责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专家等。

1.2 调查组的职责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故障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故障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撰写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二、调查过程2.1 调查启动当铁路行车设备出现故障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根据故障情况和紧急程度安排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并确保调查过程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2.2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设备记录、分析设备数据等。

调查组应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故障的原因和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2.3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故障现象、原因分析、影响范围等。

报告需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便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故障处理3.1 处理原则针对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应采取以下处理原则:•高效快速:故障调查和处理应高效快速,以最短的时间恢复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优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首要任务;•教训总结:从故障中吸取教训,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3.2 处理措施根据故障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修复设备、更新设备、改善维护措施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行车设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调查结果的运用调查结果对于改进铁路行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经管,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经管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经管或者受委托经管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经管制度和设备故障经管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规范、维修规范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经管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工务系统事故、故障、安全信息解读(201703014定稿)

工务系统事故、故障、安全信息解读(201703014定稿)

《事规》解读
案例1:2008年4月28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
行至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K290+800脱线,与5034次旅客列车相撞, 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构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主管
运输副局长、2名调度员、1名车站助理值班员、1名火车司机分别
判处3-4年) 案例2: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甬温线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 D301次与杭州开往福州南的D3115次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共造成 6节车厢脱轨,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 直接经济损失1.93亿。(刘志军、张曙光等54名事故责任人受到 严肃处理。
《事规》解读
案例:2010年“5.23”水害重大事故 事故概况:2010年5月23日2时11分,由上海南开往桂林的 K859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沪昆下行线余江至东乡间K698+945处, 撞上从线路左侧挡墙护坡上方,且护坡上方有一宽18米的平台, 路面上方因连日暴雨造成山体溜塌直接冲向线路,造成机车和 机后1 -5位车辆颠覆、6-8位车辆脱轨,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 71人受伤(重伤11人),构成铁路交通重大事故。定南昌工务 段非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由于5月份以来持续强降雨,土体含水量已增大至 饱和状,土体强度显著降低,加之公路边坡及以上山坡为含沙 量较高、易吸水饱的粉质粘土,当日连续雨量又达112mm,加 剧了山体的不稳定性,造成铁路堑坡上方公路边坡多达一万余 方的土体突然下滑,约600方塌体越过公路及铁路边坡、挡墙三 级平台,掩埋线路,造成K859次旅客列车撞上塌体,导致机车 及车辆脱轨、颠覆。
《事规》解读
发生一般A类事故究责: 1.直接责任。 根据《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南铁安监〔2017〕62号)第七、八条: ⑴发生旅客列车(含动车组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 或主要、重要以及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含管理人员),给 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给予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开除 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给予次 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停职)12个月。 ⑵发生非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给予全部或 主要责任者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责任者留用察 看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撤职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离岗检查 (停职)12个月。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为加强行车设备故障管理,依据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结合榆横铁路公司运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1、铜川铁运公司榆横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铁运公司)做为设备维修养护单位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和调查分析的主体,发生设备故障时,必须迅速组织抢修恢复,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内部考核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故障重复发生。

2、铜川铁运公司是行车设备故障日常管理主体,按照合同细则,负责对设备故障应急抢修、调查分析和设备故障情况下的行车应急组织进行核实审定。

榆横公司进行指导考核,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3、榆横铁路公司安全监察室是行车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准确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督促铜川铁运公司加强设备故障的原因分析、定性定责、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行车设备故障信息传递及调查、处理程序1、管内各车站发生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信息,相关车站值班员要了解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30分钟以内将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公司通知相关业务部室及安全监察室。

2、安监室接到通知后,在了解故障基本概况的同时,设备故障超过1小时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安监室和相关业务部室要赶到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维修养护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情况,列车调度员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迅速查清故障情况和影响范围,立即如实填写安监报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5),并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室,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4、有关业务部室接到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的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情况,责任业务部室组织相关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分析报告送交安全监察室。

5、各业务部室办理设备故障外转手续,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结。

车辆故障必须在 15 天内办结。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一、概述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威胁之一。

为了保障铁路行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铁路局制定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和处理流程,提升行车设备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

二、故障调查责任和标准2.1 调查责任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责任分为两个层级:1.车站级调查:由车站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进行简单故障的调查和处理,包括现场勘查、故障排查和设备维修。

对于无法在车站解决的故障,需要上报至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上级部门调查:对于复杂故障或涉及多个车站的故障,由上级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车站。

2.2 故障调查标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涉及事故的故障:对于发生事故的故障,要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设备故障原因以及责任追究等。

2.重复故障:对于出现重复故障的设备,要进行深入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重要设备故障:对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备故障,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行车的安全。

4.其他故障:对于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故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故障调查流程3.1 发现故障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被发现:1.巡查:设备维修人员每日对行车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需要及时上报。

2.监控系统:铁路局配备了行车设备监控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如有异常情况会自动报警。

3.乘客举报:乘客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站内投诉箱等方式向铁路局反映设备故障。

3.2 故障上报和记录一旦发现故障,相关人员需要立即上报并进行记录。

上报和记录的内容包括:1.故障描述:详细描述故障的发生时间、地点、设备类型以及具体表现。

2.上报人员:记录上报故障的人员身份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的跟进和沟通。

3.3 故障调查和处理根据故障的性质和级别,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制度

处理故障的改进方向
01
加强技术培训
02
优化处理流程
03
强化技术支持
提高故障处理人员的技能水平, 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故障。
简化处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与设备制造厂家、科研院所 的联系与合作,寻求更有效的技 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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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故障的实践体会
重视现场调查
故障处理人员需要深入现场,了解设备故障 的具体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以便更准确 地判断故障原因。
加强团队协作
故障处理需要各部门、各工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加 强团队协作可以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信息沟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沟通,以便及时掌握 设备状态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02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
故障信息收集
设备维护单位
设备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应立即组 织抢修,同时上报故障信息。
行车调度
行车调度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通知设备 维护单位,并记录故障信息。
故障现场勘查
设备维护单位
设备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故障具体情况 ,如设备损坏程度、故障发生位置等。
某地铁公司地铁车辆故障处理案例
故障情况
调查过程
处理措施
2020年某日,某地铁公司管辖内的一 条地铁线路发生地铁车辆故障,导致 列车晚点。
地铁公司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故障 排查,并对故障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积极与设备制造商、上级地铁 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故障原因。
针对此次故障,地铁公司采取了以下 措施:1)及时更换故障部件;2)对 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维修存在 隐患的设备;3)加强设备维护和保 养,提高设备可靠性;4)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操作和维护水 平。

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

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

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为严肃我段职工劳动和作业纪律,预防和控制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的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哈铁劳卫[2007]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某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警告。

(四)行政记过。

(五)行政记大过。

(六)撤职。

(七)待岗。

(八)开除路籍留用察看。

(九)解除劳动合同。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对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直接责任职工的处罚。

(一)发生责任行车设备故障,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发生责任一般D类事故,待岗并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责任一般C类事故,待岗并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四)发生责任一般B类事故,给予撤职或开除路籍留用察看处分。

(五)发生责任一般A类事故,给予开除路籍留用察看处分。

(六)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对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以下简称“两违”)职工的处理。

(一)通用标准。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者予以待岗:1.当班饮酒或带酒气上岗。

2.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

3.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

4.当班睡觉(三班半或四班制)。

5.工作时间在作业职场打扑克、打麻将或游戏娱乐活动。

6.在工作职场打架斗殴影响工作。

7.由于“两违”造成锅炉出现白水表现象。

8.各种压力容器、锅炉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作用不良而继续使用的。

9.值班员不确认光带状态,盲目操作电脱设备的。

10.处理制动故障未关闭截断塞门,险未造成严重后果。

11.放出未施修的扣修故障车辆。

(二)定检系统标准。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者予以待岗:1.厂、段修时,不对下列配件进行探伤的责任者:①厂修车辆摇枕、侧架A、B区;②制动梁滚子轴;③钩舌、尾框;④轮对的轴颈、轴身、卸荷槽和轮座镶入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铁建设〔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79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科院:现将《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行为,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是指铁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重大及以下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对原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调查及责任认定,以及由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责任对相关运输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赔偿。

第三条在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因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发生行车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行车事故与原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时,应专门成立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调查工程质量责任。

调查小组由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

具体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确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经调查提出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及其所承担责任的意见,应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单位,应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非参建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其余直接经济损失为原参建单位赔偿费用总额,由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依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程度和原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承包、监理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铁路车站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流程

铁路车站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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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发布单位】铁道部【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07-08-28【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那么〔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那么。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安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平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的平安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平安监察机构,依据本规那么的规定,分别承当铁道部、平安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8•【文号】铁运函〔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2002〕82号各铁路局,铁通公司: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铁路行车作业通信系统应具有通信记录功能,为加强对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关于发布〈通信记录仪使用、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1996〕61号),同时废止。

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以下简称通信记录装置)是行车指挥系统的重要安全监控设施,也是调度通信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记录装置应对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利用调度电话(无线列调)指挥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及调车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加强行车安全,规范现场作业的目的,并为行车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第三条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四条安装在行车调度通信系统中的通信记录装置,必须符合《铁路运输数字通讯记录仪技术条件》(部运输局,运基通信〔1999〕273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语音记录装置技术条件》(部科教司,科教装〔2000〕30号),并经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在通信过程中,通信记录装置为不间断工作方式,开机后任何人不准随意关机。

第六条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不得随意移设、拆装或停用。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铁辆[1986]334号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铁辆[1986]334号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正文:---------------------------------------------------------------------------------------------------------------------------------------------------- 铁道部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1986年4月21日铁辆(1986)334号)第1条铁路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对于摸清家底,建立信息,加强现代化管理,挖掘生产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发展规划,提高车辆检修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2条车辆部门的设备能力查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车辆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地搞好这项工作。

车辆段、车轮厂要在段长、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包括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完成好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工作。

第3条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范围:车辆段修能力、站修能力、客车技术整备能力、罐车洗刷能力、车轮厂能力等。

第4条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内容:一、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1、段修台位能力;2、作业面积能力;3、存车线路能力;4、存轮线路能力;5、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

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能力、锻压设备能力、锅炉蒸汽能力、压缩空气能力、木工机械加工能力、起重运输设备能力、其他生产窄路能力等。

二、站修设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三、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四、罐车洗刷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五、车轮厂设备能力查定:1、轮对加修能力查定:(1)厂修能力;(2)换件修能力;(3)新组装轮对能力;2、作业面积能力查定;3、存放场能力查定;4、机床加工能力查定;5、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第5条查定中有关数据的规定1、年制度工作日为306天(不包括连续工作制的工种)。

2、日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为8小时,二班制为15.5小时,三班制为22.5小时,连续作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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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第十条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

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章设备故障责任判定第二十二条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铁道部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

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专业部门给予回执。

第三十条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第三十二条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部门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根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基层单位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保证考核标准、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设备故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按月、季、年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核。

(二)按线路等级、耽误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期考核。

(三)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条设备故障考核结果应与责任单位、部门的奖金分配和有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估、评比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

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第三十九条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第四十条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第四十一条设备故障统计范围:(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设备故障。

(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设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

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按照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4.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附件1:安监报1(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值班调度员年月日时分附件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3: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年月日次列车在我局线至区间(站)因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局处年月日局安全监察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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