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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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侵权责任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一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掌握侵权责任法的考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不仅可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结合具体题目,对侵权责任法的考点进行解析。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个侵权行为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构成侵权责任。

常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以某次交通事故为例,考题可能会问到:甲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与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乙受伤。

请问甲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超速行驶,这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们要确定乙是否受到了损害。

根据题目描述,乙在事故中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乙受到了损害。

最后,我们要确定甲的违法行为与乙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甲的超速行驶,乙就不会受伤。

在这个例子中,甲的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与乙的相撞,乙因此受伤,因此可以认定甲的违法行为与乙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解答类似的题目时,我们需要分析每个要件的具体情况,并判断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除了构成要件,侵权责任还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可以被免除或减轻。

常见的免责事由有法定事由和合法事由。

以某次购物纠纷为例,考题可能会问到:甲在商场购买了一件商品,后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请问商家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没有隐瞒质量问题或者欺诈消费者,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一、劳务类型的侵权(一)提供劳务时的侵权类型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1)外部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2)内部追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1)对外损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内损害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作人责任——不具有监督管理关系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危险责任类型的侵权三、产品责任——缔造者责任(一)产品责任1、对外承担责任(1)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归责原则。

①一般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②惩罚性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明知)。

③内部追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有权向过错方追偿2、产品缺陷补救义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二)特殊产品——医疗产品销售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法考试重点

侵权法考试重点

5、 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范围: 1、 产品责任; 2、 高度危险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 4、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5、 工伤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7、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3、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前一个肇事司机将行人撞成致命伤后逃 逸,后一个肇事司机将侵权人扎死,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 权人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形构成叠加。)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人权利危险 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11、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 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 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 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使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使用补充责任的范围: 1、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考试重点

侵权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总成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3.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已经发生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与该损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不闻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6.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制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照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断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7.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给予主管的或者可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保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还有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上则仅指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8.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收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只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哥哥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旅行而使全体负责人归于消灭的侵权共同责任形态。

9.补充责任: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享有的首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驶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在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10.与有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各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11.免责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1.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

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形成。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

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⑤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或者将损害的财产修复。
?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应承担在 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 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8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之中,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2)民事法益: 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
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6、 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规定引起的义务。

(2)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职业或业务引起的义务。

(5)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

「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某种消极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种消极影响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或者身体疼痛、知识产权损害等。

2.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意义(1)赔偿原则不同。

财产性损害贯彻完全赔偿原则,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的方式,财产性损害一般使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而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名誉受损可以使用恢复名誉的方式。

(3)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财产性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计算也只能采用主观的方法加以评价。

「因果关系」1.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者涉及不同的考量因素,前者考量的是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民事权益受侵害本身与损害等具体的不利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2.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分为两个步骤:(1)一是事实条件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20必考点侵权责任法的20个考点大总结,供大家复习参考。

1、归责原则(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责任形式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1)损害赔偿(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4、同命同价:可以5、免责事由6、监护人责任7、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8、使用人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9、安保责任:(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1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1、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12、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 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 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 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 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 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3、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法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 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 已经尽到义务C 限于当时的水平14、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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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她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
(2)民用航空器造成她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22.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如避险行为不当,则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避险行为得当,则无责任)。

23.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仅仅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4.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由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
25.侵权责任法共有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26.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再是免责事由。

27.监护人责任,掌握六个不免责。

28.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29.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
(1)如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则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无力独自承担的,尚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3)亦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3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她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规则详见29,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2.教育机构责任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

33.教育机构责任能够分为校内侵权和校外侵权,前者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推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后者教育机构承担的均为过错责任。

34.校内侵权区分为老师打学生和学生打学生,前者教育机构责任,后者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范围内相应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

35.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36.侵权责任法共有三个过错补充责任(见29、31、35)。

37.网络侵权,通知而不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明知而不取下,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8.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9.机动车对行人侵权,无过错责任;行人过失能够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行人故意,则机动车免责。

40.机动车侵权的特殊情况概括为“谁控制,谁责任;谁违法,谁责任”。

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58条)
43.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44.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仍由原告举证。

4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不可抗力须采用合理措施才能免责,诉讼时效为三年。

47.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74/75条)
48.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
4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她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其它责任人不直接作为被告)。

50.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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