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招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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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一、招标人准备工作1、项目立项(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办理交易证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2)投标人资格要求;3)发售文件时间;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

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甘肃:《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下月施行

甘肃:《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下月施行

甘肃:《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下月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7(000)042
【摘要】《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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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本一: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的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公开竞争和有效管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第三节:基本概念本节详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其定义,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

第二章: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第一节:编制招标文件本节详细介绍了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事项,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公示期限等。

第二节:发布招标公告本节详细介绍了发布招标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告内容、发布媒体、公告期限等。

第三章:投标和评标第一节:投标本节详细介绍了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保证金等事项。

第二节:评标本节详细介绍了评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一节:中标本节详细介绍了中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评标结果的公示、评标文件的保存等。

第二节:合同本节详细介绍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事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等。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本节详细介绍了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方式及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

第二节:管理本节详细介绍了招投标的管理事项,包括资格预审、质疑、投诉及违法行为处理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招标程序的处罚、违规操作的处罚等。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函样本3. 合同样本4. 监督检查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组织招标活动并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组织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促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和采购活动,适用于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涉及政府采购、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

(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办理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三)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投标文件及其相关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开招标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对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活动,参加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提交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三)自查质量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不得恶意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六)接受招标结果,不得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复制、转发、引用等行为。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招标程序,认真、细致地开展咨询及招标代理工作。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范围:(一)本条例适合于甘肃省范围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条例适合于涉及甘肃省内单位的跨省、跨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一)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并且对于需要公示的招标信息,在规定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名资格条件,公开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三)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履行在招标文件中的义务。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凭证。

(二)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迟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在中标后,如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合同义务。

(三)招标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第五章违法行为与责任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证据参预招投标活动。

(二)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三)干扰、破坏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附件如下:(一)招标文件范本。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是为了规范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有资格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并且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

2.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履行合同义务。

3. 高效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高效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

二、招标人的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公告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告招标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日期等,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修改或撤回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的义务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确保自身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

2.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招标的凭证。

3.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四、评标和中标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专业性。

2. 评标标准的制定:招标人应当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

3.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告知所有投标人中标结果,确保公示的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的设立:甘肃省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甘肃省招投标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甘肃省招投标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甘肃省招投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促进公平竞争与资源优化配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甘肃省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甘肃省制定了招标投标条例。

二、主要内容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主要包括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和中标等环节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条例对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对甘肃省经济发展的影响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对于甘肃省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条例的出台使得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减少了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提高了市场经济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参预甘肃省的招标投标活动,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过程,能够筛选出具有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这将推动甘肃省的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招标投标条例还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这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条例还对评标和中标环节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中标结果的合理性,保护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参预甘肃省的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条例的实施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索取号发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产生日期2006-12-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模板一:正式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条招标人有权举行招标活动,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组织、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有权参加招标活动,并在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自愿提出投标。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招标方式和公告第六条招标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书面说明、技术规范、技术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能力,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公示评标结果。

第五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保证。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后可以要求中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的保证。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当根据招标金额的比例确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

第六章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科学。

第七章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因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引发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所有。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共14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共14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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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投标条例《省招标投标条例》于2005年1月1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围包括:(一)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举行开标会议;(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最近3年的履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围。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

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第二十七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根据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容。

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容没有响应的;(二)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的印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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