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相关法条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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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
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围绕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标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对已经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2.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商标异议的理由1.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3. 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国务院令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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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5-08-30【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8-03【生效日期】2002-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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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
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
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
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
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
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三、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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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依据的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管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一起随【公司宝】小编来了解下吧!一、商标注册申请相关规定(一)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4、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以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为例,比如下列各项:1申请日期;2申请类别;3申请人姓名、地址;4联系人、代理人;5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6商标种类;7商标设计说明;8是否第一次申请;9在其他哪些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10同时在哪些类别提出申请,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等。
这些列举的和未在这里列举的事项、材料,在注册申请时,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委托【公司宝】办理商标注册,指导您准备商标注册材料。
二、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相关规定(一)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b953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9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https://img.taocdn.com/s3/m/210ab39b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7e.png)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
1
主体资格
2
答辩理由
3
答辩时限
4
其他材料
5
注意事项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 事人。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 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商标异议答辩
法律领域术语
01 简介
目录
02 答辩与裁定
03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
04 要点
05 法律依据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简介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 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 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 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 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要点
抓住重点 突出优势
针对性强 按期答辩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 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 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 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 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4311bd12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4e.png)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国家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初步审查后,认为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第⼀、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的异议答辩材料。
对商标申请⼈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
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定帮助的。
虽然不⼀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少已经尽到职责。
第⼆、多⽅⾯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
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被异议⼈)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
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
在旧《商标法》施⾏期间,⼤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由被异议⼈(商标申请⼈)提出的。
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不能再提异议复审,⽽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
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个⽐较⼤的减少。
商标申请⼈在异议成⽴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新法废除了⾏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款规定,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81c3eec80c22590102029dcb.png)
浅析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摘要】如今社会,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商标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延长了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减少了商标的价值,而且为恶意破坏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有必要就该程序的设置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改进。
本文通过和日本、德国异议程序的比较,对我国的异议程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标异议;商标审查;程序异议程序的合理设置与否,对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如何将异议程序和商标审查其他程序有效结合,借鉴国外异议程序设置的经验,改善我国异议程序的设计,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课题。
1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异议程序就是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就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即不可为视觉感知、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违反公序良俗(对应《商标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即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影响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对商标异议的复审和对异议裁定的复议,即商标局在对异议做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41条还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申请人的资格和时限都因不同的提起理由而不同。
这一程序其实是弥补异议程序漏洞的,为了避免重复,第42条也做出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无效裁定的规定。
以上便是广义上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流程,这一制度从异议申请到复审到诉讼再到注册后的争议一步步地保证了申请商标的价值,但也为想恶意破坏商标申请人利益的人提供了众多空子。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繁多,缺乏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从异议到复议再到诉讼有可能需要2-5年的时间,而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理由又非常广泛,这无疑会对商标使用人造成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三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2056bb19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7a.png)
第三⼗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任何⼈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的规定。
⼀、异议程序。
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
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审查。
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通过社会的⼒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作的质量。
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
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个商标,都要进⾏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
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2.异议的期间是⾃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即异议期间为三个⽉。
⼀⽅⾯,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另⼀⽅⾯,异议期⼜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
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
3.提异议的主体是任何⼈,即本条对异议⼈资格未做任何限制。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形式进⾏,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核准注册程序。
虽然本条规定每⼀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提出异议。
如果⾃初步审定公告之⽇起三个⽉内没有⼈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公告。
商标异议程序相关法条
![商标异议程序相关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c60c9de5a32d7375a5178005.png)
商标异议案件流程被异议人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第33/35/36条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中第44/45/46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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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22-11-01(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一)商标注册申请;(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三)商标异议;(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诉讼程序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诉讼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c37e0f2a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9.png)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来源、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法中设立了相应的商标侵权诉讼程序。
一、商标侵权诉讼的提起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可能会引起混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益,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提起前,商标权人通常会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以证明自己的商标权益。
二、商标侵权诉讼的受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受理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会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基本条件包括,首先,案件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其次,商标权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当具有事实和理由支持;最后,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具有实际性。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举证和质证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商标权人通常要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商标权益。
而被告方则可以提供与商标注册不同或不构成侵权的证据。
四、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正式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就对方的观点提出异议。
法院会对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判决。
五、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侵权行为确认和责任追究。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确认时,法院会考察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的相似性等因素。
一旦商标侵权行为确认,法院会追究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等。
六、商标侵权案件的执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法院会根据判决内容和被告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决定执行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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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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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一、五年《商标法》1)45条——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复审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三年《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66条——撤三提请时效第六十六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3)92条——中断使用时效第九十二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12+6个月《商标法》1)35条——异议与异议复审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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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期间,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1. 异议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注册成功,享有商标专用权。
3. 其他法律后果(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2)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X”商标,用于化妆品类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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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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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在当前社会中,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紧密相关,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起到了⾄关重要的作⽤。
那么,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关于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具体如下:1、把握答辩时机,不要错过提交材料时间。
通常情况下,从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裁定,需要三到四个⽉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
因此,被异议⼈必须把握好时效性。
2、抓住重点、条理清晰。
针对异议理由,答辩书应逻辑关系清楚、内容紧凑、叙述简明扼要。
事实依据要有针对性,抓住重点、有理有据,将有理有据的⽅⾯论述得全⾯、详细。
在辩驳商标不近似时,⾸先确定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要从商品的本⾝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是否影响;然后在同属类似商品的前提下,再辩驳商标不近似,要从商标的⾳、形、义等⽅⾯进⾏分别叙述,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通过实际使⽤取得了区别性⽅⾯的叙述,最后明确得出不近似的结论。
3、针性对强。
答辩书中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异议理由的内容脱节,或者与异议的内容完全⽆关。
答辩就是要对异议⼈的理由逐条进⾏反驳。
4、提供充分的证据。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要表明所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提供相关证据以⽀持所答辩的内容⾮常必要。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根据我国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可以是法⼈也可以是⾃然⼈;可以是利害关系⼈,也可以是⽆利害关系的第三⼈;可以是中国⼈,也可以是外国⼈。
商标异议⼈与商标申请⼈的主要不同点是:⼀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然⼈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然⼈作为商标异议⼈;⼆是新申请商标⼈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商标异议⼈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定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876c1df8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刚)商标异议
![(任刚)商标异议](https://img.taocdn.com/s3/m/dad37e3431126edb6f1a10e4.png)
y商标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任刚第一节概述一、异议的概念二、设立异议制度的意义(一)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在先注册商标权;2、在先未注册商标权;3、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
4、防止他人将属于公共领域的事物通过不当注册予以垄断(二)保护消费者权益1、区分作用2、制止夸大和欺骗作用(三)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益(商标法第十条)(四)使商标切实发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作用1、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地名(商标法第十条)三、异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一)补充和完善作用(二)纠错和监督作用(三)化解纠纷作用四、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异同(一)启动的程序不同(二)审查标准不同1、申请商标是否产生了显著性;2、引证商标是否驰名;3、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三)审查范围不同(四)适用法律不同第二节商标异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2、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处理。
3、在异议期内提出(1)异议期的起算日(2)快递问题(视为直接递交)4、属于商标局受理的异议范围异议程序不受理的——(1)影响商评委申请的(如驳回复审);(2)应提起行政复议的(属于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
二、商标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1、商标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填写要求2、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与补正3、商标异议申请的答辩4、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5、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代理第三节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一、证据审查(一)证据的种类(二)证据的翻译(三)对证据的要求三、法律适用(一)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审理案例一:关于国酒的争议案例二:关于地名注册问题(二)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三)保护地理标志(四)保护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1、姓名权(1)完全相同还是基本相同?(2)是否完全相同就绝对保护?(3)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仍享有权利?(4) 滑稽或嘲讽式发音的问题2、肖像权3、企业名称权(包括企业简称)4、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5、著作权6、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权(五)制止恶意抢注行为1、不正当手段的界定2、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判定3、双方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六)保护驰名商标1、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2、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和异议请求的关系3、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适用(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适用(2)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第四节与异议程序有关的公告以及相关问题一、初审公告以及异议期的起算日二、注册公告及其在异议启动后的效力三、异议公告四、送达公告五、异议裁定公告以及评审期限的起算第五节关于异议制度的设立、完善和发展方向一、前置还是后置?二、由哪个部门审理?三、是否保留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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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中第44/45/46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
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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