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案例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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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著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

(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重要知识总结一、各种合同的特征总结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2.供电、水、热、气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

4.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诺成或实践性。

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一般为诺成。

10.保管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实践。

11.仓储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2.委托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诺成。

13.行纪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4.居间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5.技术转让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倒置的要件事实是因果关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各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20条的一点看法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20条的一点看法
式 使用 该作 品。对 于具 有 较强 时效性 的记 者 职务
务 一致 角度 而 言 , 在职务发明 中, 单 位 的物 质 条 件 常 常对 于 职 务发 现 起 重 大 作 用 , 并且 , 一 项 发 明可 能需 要 好 几年 时 间并 且 不一 定 成 功 , 风 险较 大, 将权 利 授 予单 位 能鼓 励 单位 将 资金 等 用 于科 技投资, 而在职务作品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物 质 条
权 属做 出重 大改 变, 源 于很多传统媒体 向版权局反 映 己向记 者提供 了工 资 、 设 备、 时间 、 经费等一 切便 利条件, 不能只有付 出, 没有 回报 。l l l 笔者拟对《 著作权法 》 ( 修 改草案第三稿) 记者职务作 品的归属 问题作详 细探讨 并提 出 自己的看 法 。
件一 般 对 创 作 不 起 决 定性 作 用 ; ③ 就公 共 利 益 角 度而 言 , 专 利 的推 广 实施 需要 较 多 人力 物 力 和资 源, 专 利侵 权 行 为 的及 时 发现 和制 止 也需 要权 利 人 对 市 场有 一 定 了监 控 能力 和保 护 财 产 的能 力 ,
其次记者和单位属劳资双方在支付奖励方面双方是一种零和博弈很难想象单位具有认可记者作品质量高的积极性尤其在现在和可预测的将来我们劳动力市场都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这条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舒 闻界 I S S N 1 0 0 7 — 2 4 3 8 2 o 1 3 年第1 3 期
新闻与传播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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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著作权法 》 ( 修改草案第三稿) 第2 0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摘要 记者职务作品归属 问题既与著作权激励机制相 关, 又与单位利益有很 大关系。从版权法立法 目的、 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特点看、 作品独创性原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看, 我 国应 当在尊重意思 自 治的前提下, 将 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记者所有, 同时规定单位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 以达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 职 务作 品 ; 记 者职务 作 品 ; 独 创性 中 图分类 号G2 1文 献标 识码 A 作 者 简介 李 国庆 , 中原 工 学 院讲 师 , 河 南郑 州4 5 0 0 7 9 ; 武 汉大 学法 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湖北 武  ̄4 3 0 0 7 2

国际合作办学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成果转化1

国际合作办学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成果转化1

创新教育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1551 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亦可称为中外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该文主要围绕第一种模式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展开研究。

通常,国际合作办学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四类:第一类著作权,其保护范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计算机软件等;第二类专利权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第三类未公开信息,包括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验或测试数据等;第四类商标、商号的权利。

以上前三类为基于创造成果产生的权利,也是该文重点研究的对象。

2 国际合作办学中创造成果的署名权国际合作办学中产生的创造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与专著(统称作品)、发明和设计,基于此产生著作权和专利权。

2.1 作品的署名权国际合作办学协议中通常要求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其单位应当署名为该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

对于该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里的“署名”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而是作者表明自己所属机构或单位的义务。

《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由此确保作者获得对某项研究所做贡献的认可,并对研究结果负责。

这里要求对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作品必须注明合作办学机构,一方面说明该作品是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另一方面表明作者与所属机构的关系,这些信息是相关科研数据统计和评估的基础。

例如,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一律以署名或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准。

第二,这里的学术论文与专著是由职务行为所产生,根①基金项目:深圳市教育局“国际合作办学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青年科研基金(QN20140002)。

产教融合背景下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产教融合背景下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产教融合背景下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作者:姜南韩琦来源:《高教学刊》2024年第07期摘要:产教融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该文以产教融合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目前产教融合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管理等方面的不足,指出目前产教融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存在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存争议、校企双方标准不一、知识产权流失及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具体对策。

关键词:产教融合;知识产权;问题分析;对策研究;风险分析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4)07-0047-05Abstract: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is conducive to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promoting the friendly 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enterprises, enhancing the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improving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ownership,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in China. The study pointed out that the main probl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are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putes over the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fferent recognition standards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the lo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low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ep-seated reasons behind thes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finally.Keywords: production-education integ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risk analysis目前,中国正处于向创新型与法治型国家转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导论部分: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即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着作权法部分:1、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广义的着作权:除了狭义的着作权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着作邻接权..2、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着作权的产生、控制、变动等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作品:是指文学、有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5、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做派生作品..6、合作作品;又称共同作品或合着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7、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8、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9、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10、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11、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集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1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1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4、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15、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货多份的行为..16、发行权: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转移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17、出租权:是指有偿地向公众出租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8、展览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19、表演权:是指公开地表演作品或借助机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21、改编权: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22、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是指依照着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23、原始着作权人:是指直接依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对创作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24、继受着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受遗赠、受让、受赠等方式而获得着作权的人..25、邻接权:的产生基于对作品的传播;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26、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27、着作权许可:是指着作权人授权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28、着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是哟你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制度..29、着作权的强制许可:是指他人依据法定条件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发布强制许可令;允许对作品的使用;但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30、着作权的转让:即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民事法律行为..31、着作权信托:是指着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将着作权托付非受托人;并获取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着作权进行管理或作其他处分行为..32、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着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33、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着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着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起侵权诉讼..专利法部分:1、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3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4、外观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实用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6、可实施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切不违背自然规律..7、有益性: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8、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9、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0、抵触申请: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11、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2、实质性特点: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就是该发明创造发明点之所在..13、进步: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14、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15、先申请原则: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16、单一性原则狭义: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17、单一性原则广义: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义;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18、优先权原则:指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19、必要申请文件专利: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专利申请文件..20、发明专利请求书:是申请人用于表达专利局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21、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22、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23、制造:指生产出具备相应实用功能的产品..24、使用:指就相同的方法为实现专利所称的目的和效果的实用..25、销售: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26、进口: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27、许诺销售: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28、首次销售: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29、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30、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31、临时过境:指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3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就专利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33、独占实施许可:指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被许可人意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34、排他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 35、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36、强制许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37、政府征用许可:指政府可以决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在指定单位实施..3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签订的合同..39、发明人:狭义发明创造的人;广义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40、申请人: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41、专利权人:指享有专利权的人..42、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43、共同发明:合作完成的发明..44、委托发明:指单位或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45、等同侵权: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商标法部分:1、商标法: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注册原则: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权..3、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4、审查原则:指商标主管当局在授予商标专用权之前;对商标注册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方准许注册..5、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6、商标: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7、识别功能:指商标帮助消费者对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多个供货商进行区分的工具..8、品质保证功能质量保证/担保功能:指以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我国未规定9、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10、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1、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2、产地标记货源标记:仅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13、商务标语:指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广告短语..14、通用标记: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15、特殊标志: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16、非形象商标:指声音、气味等通过听觉、味觉才能感知的商标..17、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包括制造商标、销售商标18、制造商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19、销售商标: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20、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21、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22、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3、等级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24、从属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使用统一的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标志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25、备用商标贮备商标:指贮藏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后并不实际使用;而是将其作为日后开拓市场、改进商品质量、开发新品种、刺激消费的应急商标..26、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27、防御商标:住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28、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29、商标权的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商标权..30、原始取得直接取得: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31、使用原则:指以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使用的地域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32、注册原则: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权..33、传来取得继受取得: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而非最初直接取得..34、商标注册:指商标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将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程序..35、自愿注册原则: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出发了有特别规定以外..36、申请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后一申请..37、商标异议程序: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予注册的程序..38、注册商标的续展:指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39、专用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40、禁用权: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41、注册商标的终止:注册商标权的消灭..42、注册商标的撤销:指注册商标权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商标局主动或者被动终止注册商标权作出的强制行政决定..43、独占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权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商标权人依约自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的方法..44、排他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权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45、普通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再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46、商标无效宣告: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要件;由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的制度..47、主动无效宣告:指国家商标局依照职权主动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48、被动无效宣告:指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公众的请求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49、商标评审: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解决商标确权纠纷的活动;是商标确权程序中的重要环节..50、注册商标无效: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回复到未产生的状态..51、驳回申请: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是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52、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53、商标权穷竭商标权用尽:是一种未防止商标权人依商标权阻碍自由贸易的学说..内容为:任何人将在市场上合法取得的缀附注册商标的商标再行转让或投入工业上使用均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54、平行进口: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保护;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专利产品或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1、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市场混淆是指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是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其他竞争者;以此借用他人的信誉..3、侵害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诚信商业习惯、侵犯他人未获知识产权保护之智力成果的行为..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知识产权人滥用救济手段是指知识产权人一损害他人未目的;不正当地形式权力保护手段;主要包括恶意发送侵权警告函、恶意诉讼或举报、滥用诉前临时救济.. 其他知识产权问题:1、商业方法商业模式: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或市场行为中包括适用于财经学校处理过程..2、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指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完成的商业方法发明;又称互联网专利、电子商务专利、电子商务方法专利..3、开源软件:描述其源代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4、生物技术:指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其他基础科学;对生物体或生物原料进行改造或加工;以实现预期目的的科学技术..5、生物遗传资源: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指一种体现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在构成集成电路的半导体材料如硅、砷化镓中的三位配置方式的图形..7、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8、域名:指在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不同计算机主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由文字、字母、数字、连接符组成..。

学术取酬管理规定(3篇)

学术取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取酬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学术人员,包括教师、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学术取酬是指学术人员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授课、讲座、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学术取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学术取酬范围第五条学术取酬范围包括:(一)知识产权转让所得;(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三)授课、讲座、培训等所得;(四)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所得;(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学术取酬。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学术取酬:(一)学术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报酬;(二)学术人员在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等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报酬;(三)学术人员在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术取酬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学术取酬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术取酬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学术取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术取酬的监督管理;(二)组织内部设立学术取酬管理部门,负责学术取酬的审批、登记、监督等工作;(三)学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取酬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八条学术取酬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术取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学术取酬活动进行审批、登记、监督;(三)对违反学术取酬管理制度的学术人员进行处理;(四)定期对学术取酬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五)其他与学术取酬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学术取酬审批程序第九条学术取酬审批程序如下:(一)学术人员提出申请;(二)学术取酬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报组织领导批准;(四)批准后,学术人员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五)合同签订后,学术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获得报酬。

法硕民法2003-2012年简答和论述真题(法学与非法学)

法硕民法2003-2012年简答和论述真题(法学与非法学)

民法2003-2012年简答和论述真题(法学与非法学)(法学)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12)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2)3,试论合同的相对性(12)4,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区别(11)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1)6,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1)7,简述婚姻的效力(10)8,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0)9,试论狭义物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非法学)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12)跟12年法学相同2,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12)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11)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情形(11)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0)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0)7,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09)8,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09)9,简述物权与债券的区别(08)10,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的种类及其各自适用的范围(08)11,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07)12,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07)1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06)1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06)1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05)16,简述抵押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05)17,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04)18,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04)19,比较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03)20,比较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03)21,比较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03)这是我自己的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我13年考过了法大的法硕,祝福14年考研辛苦奋战的学弟学妹们,需要帮助的,可以联系我的扣扣二六五七七九四三五九。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简答

知识产权法法条名词解释+简答名词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职务表演: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知识产权归属

知识产权归属
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
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
被告福建电 影制片厂
树 根 有 2002年1月11日申请 限公司 撤销注册后解散
改编
香港公司 注册处
电影文学剧本
原告陈世哲
1995年6月创作完成
尚未发表
《草台KTV》
拍摄
寰宇镭射录 制 作 成 影有限公司 VCD影碟
电影《一生一台戏》
2001年12月25日
案例二:
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办有经济论坛性刊物《中国国情国 力》。华龄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准备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该社编 辑续宏伟通过原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曹维彬以杂志社的名义签署了出版 社《中国国情国力》文章的“许可使用函”,内容是“华龄出版社:我社 同意贵社使用已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 定计酬。”落款为“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加 盖了“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钢印。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 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 权。
1996年5月,出版社编辑部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编著署名 为史比克,书中收录了包括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在内的29篇文章。 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中国国情国力》上的文章一事征得叶水乔、 宋少英等29位作者的许可或者签订出版协议。1996年5月,出版社虽曾向杂 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杂志社未予领取。同时出版社在出版《中国大趋 势》一书时,对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的文章均作了改动,其中标题被更 改的文章有16篇,有些更改后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有12篇文章被作 了不同程度地删节。另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名, 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 一一对应。问:

权利归属与成果转化: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权利归属与成果转化: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权利归属与成果转化: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者:何隽路小洒胡张拓王若宸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6年第20期摘要:知识产权是国际合作办学的重要产出。

本文对国际合作办学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进行界定,分析国际合作办学中产生的创造成果的署名权,厘清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明确国际合作办学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与知识产权归属的关系;进而探讨在办学地如何有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关键词:国际合作办学;知识产权;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b)-0000-00Ownership and Transformation: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He Juan1, Lu Xiaosa2, Hu Zhangtuo2, Wang Ruochen2(1. Graduate School at Shenzhen, Tsinghua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55; 2. School of Law,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important outpu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co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volved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analyze the authorship of creative works, clarifies the ownership of employee works and service invention;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 and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urther discusses how to effectively industrializ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Keywor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mployee Work; Service Invention;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1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亦可称为中外合作办学。

职务发明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职务发明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职务发明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导读:职务发明的成立条件包括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作品、在履行本职工作职务任务中的发明等。

员工完成职务发明,单位是专利权人,单位应当给员工物质奖励。

当然,和专利相关的人身权利,比如署名权、还是归属于员工本人的。

一、职务发明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尽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仍然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例如署名权。

此外,为了激励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还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并相应地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单位对职务作品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专利申请权。

相较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用人单位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其掌握了雇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单位申请且获批,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并可取得行使专利权的完整权能;但如单位放弃了专利申请权,那么该发明创造也并不能当然地转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应作为社会公众财富,为公众所利用。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与学生发明制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下列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含:(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与各类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者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能力;(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与科技产业的进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与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与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与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与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与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与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奉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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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案例集成一、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案例案例1:摄影作品《大熊猫》侵权案2006年7月,著名大熊猫摄影家蒲涛一纸诉状,将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华盛印务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称其摄影作品《大熊猫》一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该公司擅自用于食盐包装袋。

2006年9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主张,比较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下属分公司食盐包装袋上的图案,以及原告出示的《大熊猫》照片和底片,就足以说明原告享有食盐包装袋上熊猫图案的著作权,因此,3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方反驳说,首先,原告提交的照片,与食盐包装袋上的图案并不具有同一性。

其次,因为原告是林业系统的职工,摄影是他的工作,他的作品应当属于法人作品,原告仅有照片和底片不足以说明他享有著作权。

3被告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

案例2:广州五羊雕塑侵权案家乐福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而被广州雕塑院起诉,并被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30万元,2006年3月,五羊雕塑侵权案的第一场官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后,双方都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称,五羊雕塑的作者共有3人,分别是当时广州雕塑工作室的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

1956年,3人受前广州市市长朱光指示、越秀公园的委托设计和创作五羊雕塑。

原告认为,“五羊雕像”的著作权属于广州雕塑院和3位创作者是毋庸置疑的。

即使是广州市政府委托广州雕塑院制作,也不影响作者拥有五羊雕塑的著作权。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名作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创作,该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属于3作者。

另外,广州雕塑院曾经与作者发表声明,也享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为4原告共同享有。

被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诞生,始于1956年朱光市长的指示,即当时朱光市长说要按照五羊传说设计一座标志性雕塑,任务交给了广州人民美术社雕塑工作室。

因此,被告认为,五羊雕塑是属于市政建设。

原告并没无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应当归属广州市政府或越秀公园,原告没有权利起诉。

案例3:点校“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侵权2005年1月,中华书局为其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而打起著作权官司。

中华书局诉称,其发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其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复制、发行、并在因特网上传播,因此将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电子出版社和北京中基伟业科技发展中心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认为,古籍整理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古籍经整理后形成的作品是一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

虽然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对整理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中华书局对经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法人作品享有著作权。

案例4:舞蹈《千手观音》侵权败诉因认为舞蹈《千手观音》侵犯了自己编导的舞蹈《吉祥天女》的著作权,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编导茅迪芳状告《千手观音》编导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海淀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了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茅迪芳称,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出的、张继钢以编导身份署名的舞蹈《千手观音》,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茅迪芳说,《吉祥天女》的领舞刘露,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和排练老师,有接触《吉祥天女》舞蹈的可能。

去年9月,茅迪芳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继钢停止侵权,同时要求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0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

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答辩时称:《吉祥天女》是茅迪芳与顾晓舟共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茅迪芳不是舞蹈《吉祥天女》的著作权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

《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舞蹈,不构成实质相似。

此外,刘露并未参与《千手观音》的创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露原为《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但《吉祥天女》舞蹈是战友文工团全额投资、组织创作的作品。

作为编导,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

因此,茅迪芳作为署名编导,有权主张自己的署名权,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而且经过对比,《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两个舞蹈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均不相同。

两个舞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舞蹈作品的抄袭认定对于应该如何对比两个舞蹈作品的问题,过去一直未予重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条例对舞蹈作品的定义是:“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而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得到的。

这种独创性与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不一样,新颖性要求一项专利发明必须是独一无二的,而作品的独创性只针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思想内容,并不排斥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就足够了。

那么,是否只有姿势、动作、表情这3个因素才能构成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进而在进行对比判断侵权时只需考虑这些因素?对此,两个舞蹈作品的对比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舞蹈作品中的单个舞姿就如同文章中的一个汉字,它无法表现作品的内容,所以并无独创性可言。

而连续的多个舞姿可具有独创性,但这里需注意的是舞姿的连续与变化,象身体顺势倒向舞台地板这样的动作,则很难判断其独创性。

其次,演员的人数越多,作品的独创性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里需要注意在涉及群舞时,不能仅基于一个演员的某一个动作来判断独创性。

本案中两个舞蹈都是群舞,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茅迪芳选择了《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而不是完整的舞蹈结构和舞蹈画面进行的对比,据此并不能判断作品的思想表达相同或相近似。

再次,关于音乐伴奏方面。

舞蹈对于背景音乐旋律、节奏快慢等要求,都是与该舞蹈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相一致,这里包含了作者的创作,具有独创性。

如芭蕾舞《天鹅湖》中演员的动作与柴科夫斯基的音乐合拍。

而本案中,使用《吉祥天女》舞蹈中的音乐,将《吉祥天女》舞蹈与《千手观音》舞蹈进行比较,则需要改变动作的节奏,才能构成相似。

最后是舞蹈作品的主题。

舞蹈作品不一定是完整的故事,其中蕴涵的情感亦可明确表现主题。

本案两个舞蹈主题明显不同:《吉祥天女》是由正常演员表演,而《千手观音》则是由残疾演员表演,情感表达不同。

此外,服装、灯光、舞美等对作品的创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千手观音》演员改穿《吉祥天女》的演员的服装表演《千手观音》舞蹈,就难以实现原有的艺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进行两个舞蹈的比较时,需要结合舞蹈作品的动作、姿势、音乐、舞美、服装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对比,而并非仅仅是两个舞蹈作品的单纯动作、姿势、表情的对比。

动态比较是关键通常,舞蹈动作的设计多记录在纸张上,以草图、照片等形式存在。

如在本案中,原告就列举了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动作,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作为证据。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些静态的姿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有些姿态相似但动作不同。

如判决中有一处,《吉祥天女》舞蹈动作是起势,《千手观音》舞蹈动作是落式,其两者可能在起与落的瞬间姿势相似,但动态差别很大;第二,在相同或相似的动作中,有些动作与佛像图片中的动作相似;第三,有些相同或近似的动作来源于其他舞蹈;第四,一些相同或近似的动作来源于京戏或传统舞蹈。

综上,后3种情况事实上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用于设计舞蹈。

因此,舞蹈作品内容的对比应该是动态的比较。

同时,舞蹈是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

那么,对于这种连续性应如何理解,节奏的快与慢是否意味着舞蹈内容的变化等也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茅迪芳提供的对比版DVD使用《吉祥天女》的背景音乐,改变了舞蹈动作的速度,其中有4处将2005年版《千手观音》动作放慢,有3处将1987年版《吉祥天女》动作加快,造成了视觉上的错觉;有11处将舞蹈音乐与舞蹈动作错位粘贴,进行对比,造成了视觉上的错觉。

原告的这种技术处理改变了《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原来的内容,其提供的这个证据所反映的并不是两个舞蹈作品的客观状态,而是人为制造的相似。

笔者认为,舞蹈作品的连续性是指原始的、未经技术处理的连续性,因为快与慢的人为变化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形成新的作品,其不能证明侵权问题的存在。

案例5: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判定作者:李昱律师/ziliao/article-275232.html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由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本意,我们有必要在此进行较深入的阐释。

完成作品(重点关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

如果我历尽艰苦、无休止奋斗的结果不是为了把它提交给单位,不是单位分配给我的任务的话,那么我的成果不属于其他任何人,只能属于我。

这一点还是比较好判断的,通常情况下,权利归属可以自这样的前提下认定得非常清楚:只要我开发的这套软件,和单位的任务、单位的设备、和单位的一切没有关联,那么我的劳动成果自然与单位无关。

但是,当我努力完成的作品来源变了,是单位分配给我,要我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要完成的,则作品完成后的权利到底属于谁就有了二义性,这时,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首先,如果是单位把任务分派给我,让我自己想办法去完成,单位既不给我必须的设备,也不给我调试的便利,当然也没和我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谁,我就是利用我自己的条件完成了作品,此时我完成的作品(软件),著作权属于我自己。

但是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在两年内我不能在没经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又让别人使用。

这是法定的约束力。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把任务分派给我,同时给我提供了必要的设备和资源,我在单位提供的条件下完成了作品的开发,而且我完成的这些作品是要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在法律规定中,单位承担责任是与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成并列的关系),此时,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而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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