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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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命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具体行为,它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责令改正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也普通存在使用不规范、管理未完全到位的情形,其重要性没有获得重视,随意性强,影响到了责令改正措施的严肃性。现就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作粗浅探讨,通过厘清其法律属性、期限和应用情形,提出强化使用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服务于工商工作。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法律属性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别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责令改正”措施是可诉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能“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七大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五大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属于“责令改正”措施的一种特定应用情形。

二、“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

“责令改正”措施的期限分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对于行政相对人当前进行的行为已经违反或不改正即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要求立即改正;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性登记或审批条件的,应当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通常情形下,《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具体到“责令改正”措施,对于限期改正的行为,期限表述上应以三个月为妥,期限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常见“责令改正”措施的适用情形

“责令改正”措施应用广泛,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为工商登记事项、经营行为监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三大类,使用中分为单独适用、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和并行适用三大情形,具体如下:

(一)单独适用情形

单独适用责令改正措施的情形,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仅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规定,这一情形适用对象通常为情节轻微或政策扶持的主体。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仅有零星条款存在这样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这一规定相比较《公司法》或《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虚假登记处罚条款明显为轻,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主体大力扶持的总原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二)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情形

这一情形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行为人仍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则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此类情形通常为对社会秩序危害性不大、不宜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高限度容忍而规定的,体现了引导、规范的国家意志,程序上体现为这类行为必须先行责令改正,未要求改正直接加以行政处罚的属于程序违法。

这类情形常见于工商登记事项类监管法规中,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行为监管法规中也有体现,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用词上体现在“拒不改正”上:“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实践中,少数食品流通经营户存在对登记食品进销台账、履行一票通制度等义务消极执行时,基层监管时可先行责令其改正。

(三)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的情形

这类情形大量见于工商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表述方式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为前后句,适用过程中要注意并处和可单处两种情形,未规定并处的规定体现了自由裁量弹性,基层工作时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裁量。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对公司“两虚一逃”行为要求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加处罚款;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并处的条款,处罚和责令改正缺一不可。

四、如何强化“责令改正”措施应用?

“责令改正”措施可以分为口头责令改正和书面责令改正两种形式,从留存监管痕迹、防范监管风险的角度而言,一般应适用书面责令改正形式,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时向管理对象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

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要做到以下三点:

1、规范文书使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有文号、当事人名称、违法情节、构成行为、责令依据、责令期限和措施以及救济渠道的描述,还包括送达的相关事项,基层适用时可以通过规范文号编制、罗列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改正目标,方便现场填写。

2、健全台账登记

基层工作时要将已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时归档,记录文号、当事人、违法情节和责令改正期限等事项,登记“责令改正”措施台账,建立“责令改正”措施数据库。

3、强化后续监管

基层应当对限期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在到期期限时间内进行回访,检验责令改正措施的效果,对于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

五、强化“责令改正”措施应用的意义

1、“责令改正”体现了“攻大奸、戒小过”的工作理念,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加以引导、纠正,消除违法倾向和苗头,真正扶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2、强化“责令改正”措施是留存监管痕迹、防范监管风险的需要,是基础监管发现、处置、后续检验的重要一环,登记台账和文书是最有力的监管痕迹;

3、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对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必须先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文书要发放到位,避免后续处罚的被动;

4、强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用是维护工商监管行为严肃性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良好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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