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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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的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明确干部任免程序,形成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院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部管干部的日囀文作第四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由院决定任免,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正科、副科级干部,由院人力资源部与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确定人选。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任免。

第六条干部实行任期聘任制。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深刻理解和认同院改革发展战略目标,服从院领导并能够通讨合法程序贯彻院的意志,遵守基本工作规则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够承担国家和院的各项任务,依法维护院和所(室、中心)的利益。

(四)在原岗位上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除应当具备以上政治素质外,还应当具备相关职位所要求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九条副处级以上于部的任职资格:(一)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院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职位,应当在副处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职位,应当在正科级职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规定泌须参加的培训内容培训合格。

或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两个半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满足一个任期。

(七)身体健康。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条科级职务任职资格:(一)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满足一个任期。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遵循逐级提拔原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从院外部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章干部职数第十二条院职能部门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一副,特殊部门可按需求增加副职;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数按照单位人数和工作任务确定,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一副;单位人数在50入以上10o人以下的,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二副;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1=-割职数一般为一正三副;单位人数在150人以上千部职数一般为一正四副。

第十三条院属各单位其他干部职数也按照单位人数和工作任务确定,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副处级干部职数不超过5人,科级干部不超过7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副处级干部职数不超过8人,科级干部不超过11 人;单位人数在150入以上200人以下的,副处级干部职数不超过10人,科级干部不超过16人:单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副处级干部职数不超过12人,科级干部不超过24人。

第四章干部的任俤,程序第十四条领导提名(一)院长行使对院属单位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人选的提名权。

(二)所长(主任)行使对副所长(副主任)的建议权及下一级干部的提名杈。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按拟任职位采取会议投票、个别谈它话拼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在领导提名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位的人数。

笛十-1-,条考察(一)干部提升职级,需经组织考察。

(二)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设征求意见箱、与考察对象面谈,征求干部、群众代表的
意见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包括:1.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2.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3.主要缺点和不足;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一)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汇报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干部任职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未下任职通知前,在院及拟任职单位范围内进行7个工作曰公示。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党委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一条干部任免(一)院长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副主任)、财务部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审计部门正(副)处级干部,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报备。

(二)院管理的干部,行政干部用电信研究院干部任免文件任免;党、工、团组织的干部用中国共产党电信研究院委员会任免文件任免。

(三)人力资源部管理的干部用电信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干部任免文件任免。

(四)单位和部门任用两名以上副职干部要排列先后次序。

任用干部时,应注明是否免去原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任职干部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对所(中心)干部,应由院审计部门或院委托的审计部门对原任所长(主任)进行审计,再办理交接工作手续。

第二十三条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在选举前提出候选人,若有职级晋升的要先进行考察。

然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青团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管理的干部,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五章干部竞争上岗第二十五条竞争上岗是院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一)公布职位:(二)公开报名;(三)咨格审杳,(四)撰写竞争上岗论文或考试;(五)演讲和答辩;(六)民主测评;(七)组织考察;(八)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仇)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章聘任干部的试用第二十七条聘任程序干部提升职级,聘任处级或科级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达试用通知。

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从聘任试用通知签发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考核工作、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干部任职条件及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考察方法采取民主评议、测评、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最后形成考察结论,决定干部是否继续聘用。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经考核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试用期间履行所聘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级政治、工资待遇。

经考核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用期职务,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在试用期间,犯有一般性错误或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进行组织调动和易地挂职。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鍪第七章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培养计划第三十一条院应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健全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后备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二(一)院级后备干部应当是院属单位(部门)的正职干部和特别优秀的、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副职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至45岁;(二)院属各单位(部门)正职后备干部应当是同级副职和特别优秀的、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下级正职干部,年龄一般在30 岁至40岁;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年龄一般在25岁至35岁;(三)后备干部要按现职正职干部1:2,副职干部1:1的数量确定;(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六)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在多个不同岗位轮换、深入地参与到某些选定的部门工作实践、安排所需专业培训或党校脱产学习等,对后备干部进行动态培养。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要跟踪、考察、了解后备干部,建立后备干部档案。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八章轮岗与回避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岗位轮换制度。

干部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在办理聘任手续前,应
当如实向院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糸对凶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糸,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院组织人事部门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和研究工作时遇到与个人、亲属相关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干部的有关待遇第三十八条干部聘任上岗或改聘其他职务后,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担任正处级职务6年(含6年)以上或担任正处级职务且担任副处、正处级职务连续10年以上,女同志年满50周岁、男同志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现职的,可保留正处职级相应的待遇;担任副处级职务6年(含6年)以上,女同志年满50周岁、男同志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现职的,可保留副处职级相应的待遇。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二)不准个人、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少数人意见不得改变党委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院派进、调出或者干部轮岗的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四十一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院党委、纪委受理有关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院属各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院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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