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锅炉)使用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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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项目的特种设备(锅炉)使用证的办理

1.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手续

办理主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

办理时间:施工前

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2)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地址:杨高中路2900号(注册许可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

电话:(注册许可分局电话:)

邮编:200135(注册许可分局邮编:200135)

办理期限: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免费办理,获得告知编号,同意备案并公示。

办理流程图:

2.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获得监督

检验证书

办理主体: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一般为施工单位)

办理时间: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

提交资料(申请时用):

(1)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提交资料(监督检验时用):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

条件。

办理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考虑为以下机构: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地址: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浦东新区特检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1998号)

电话:(浦东新区特检所电话:021- 50799995)

邮编:200062(浦东新区特检所邮编:200136)

办理期限:

1.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2. 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应当在30个工作日出具监督检验。

办理费用:收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办理流程图:

3.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办理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理时间: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提交资料:

(1)《登记卡》或《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使用登记需要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6)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施工告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地址:杨高中路2900号(注册许可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

电话:(注册许可分局电话:)

邮编:200135(注册许可分局邮编:200135)

办理期限: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当场办理的,10台次3个工作日,10-50台次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25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4)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

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6)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

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8)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

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1)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

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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