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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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两个特定级。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五级为6‰、特六级为10‰、特七级为15‰。

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的货物,均按该货物保价费率的50%计算。

超限货物均按该货物的保价费率加收50%计算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

货物保价运输并不排斥货物运输保险。托运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办理货物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货物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确有相似之处,

1.都是以坚持自愿办理为原则;

2.都是以托运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为条件;

3.都是以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

4都是以保价金额或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实际损失等。

但两者的法律特征有本质的区别:

1.主体不同。货物保价运输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货物运输保险的主体是被保险人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2.合同关系不同。货物保价运输是运输的一种责任运输形式,保价运输协议不是独立的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独立协议。

3.责任基础不同。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基础是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运输企业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根据保价运输的赔偿原则赔偿货物实际损失;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基础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托运人)的约定,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原则,赔偿货物实际损失。

4.确定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确定货物保价运输责任的依据是货物运输合同和相关的运输法律规范;确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法规。

5.责任的起讫期不同。货物保价运输责任的起讫期,是自承运人承运货物即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至将货车运抵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为止;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仓至仓”,亦即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6.索赔时效不同。以铁路为例,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托运人、收货人因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从承运人交付的次日或作出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180日;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从被保险人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当天起算,按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请求的时效是二年。

7.设立目的不同。货物保价运输是为了解决因实行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货物运输保险是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的社会补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关联法规: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章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八条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或一批保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零担、集装箱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逐级报告。铁路局管内运输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跨局运输的,由铁路局报告铁道部保价机构,由铁道部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物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1)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九条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送。押送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十条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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